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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女兒決定與交往六年的男友結婚, 當父母的大方地將位於溫哥華東區一幢獨立屋,轉到女兒名下, 做為賀禮。兩老還遷居到一戶二房的小公寓,讓女兒、女婿能夠有“ 兩人生活”。
誰知道,多年的感情不敵三年的朝夕相處,女兒上個月與夫婿離婚, 現在連房子都沒得住。“房子是我們買的,憑什麼我女兒被趕出去? ”老夫婦憤憤不平,卻不知如何是好。
他們的困境來自於沒有“留一手”,搞到最後女兒被掃地出門, 人財兩失。依據加拿大的法律,夫妻財產是共有的, 當老夫婦把房子送給女兒時,女婿已自然擁有一半。 這個女婿聰明絕頂,他立即以投資為由,拿房子去銀行抵押貸款, 接著又去私人貸款,價值 120 萬左右的房子,貸款額竟然到達 10 0 萬。
簽字離婚後,房子必須拍賣,錢一人一半。獨立屋賣了 117 萬, 扣掉銷售費用,償還貸款,只剩下 12 萬,女兒分到 6
"Times New Roman"">萬, 還要付律師費,等於淨身出戶,損失慘重。
“那是用我的退休金買的房子,就這麼便宜了那個人, 以前看他忠厚老實,沒想到他只用了三年,就拿到我所有的積蓄。 不甘心啊!”老丈人一想到就有氣。
不管女婿看起來多麼忠厚老實,女兒多麼貼心孝順, 當父母的除非家財萬貫,不在乎多給他們房子。否則, 最好辦個登記,把自己設定為房子的貸款人。也就是說, 在過戶時把自己的名字加在 Title 上,將來房子變賣時, 必須先償還這筆錢。
如果老夫妻懂得這麼做,先設定個 110 萬在自己名字下, 就算女兒女婿離婚,必須變賣房子,他們會先拿到 110 萬。 通常在這種情況下,房子也不必賣了,女婿可能拿個幾萬塊, 自己走人。
就這麼小小一個動作,結果就有天壤之別。現在很多律師或公證人, 都很會辦理設定抵押給父母之事,一點也不難做到, 只是很多人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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