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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高院申诉,被一审汤阴县法院拘留十天、罚款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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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接待一位访客,险被来访者提供的一份《拘留决定书》惊掉了下巴。

这是一起向工头要工资引发的故意伤害申诉案件,当事人李科是个1989年的小伙儿,2019年被河南省汤阴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2020年安阳中院维持,李科和他父母都认为案件很冤,坚持申诉。李科因为需要在外打工,就委托了其父亲李卫彬申诉。2020年11月,安阳中院驳回申诉。2021年6月,河南高院驳回申诉。2025年11月13日,李卫彬到最高院申诉。


11月14日李卫彬坐火车回到汤阴。2025年11月17日,李卫彬在家接到了汤阴县法院的电话,喊他去法院处理一下事情。李卫彬和妻子到法院后,一位姓运的法官问:

“你去北京上访吗?”

两人都说去,之后汤阴县法院就对李卫彬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审理的(2019)豫0523刑初333号被告人李科(系李卫彬之子)故意伤害罪一案,以李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李科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豫05刑终1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科不服提起申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豫05刑申6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豫刑申22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案件已生效。

经查,李卫彬因对上述判决不满等原因,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申诉信访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卫彬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

汤阴县法院的拘留理由是“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申诉信访秩序”,但是违反了哪一条要拘留李卫彬,法院没有写。


在安阳市拘留所给李卫彬的《解除拘留证明书》上,写着:

“(李卫彬)因诉讼参与人或者旁边人违反法庭秩序,不听制止,被汤阴县法院决定拘留10日(自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7日止,决定文书号:(2025)豫0523司惩2号)。”

汤阴县法院《拘留决定书》既然称“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申诉信访秩序”,所指的无疑就是李卫彬在法院系统中的申诉与信访。


汤阴县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和安阳市拘留所的《解除拘留证明书》上的理由直接矛盾,并且违法性一目了然。

《拘留决定书》中所称的“越级信访”在客观上就不存在,安阳中院2020年11月24日驳回申诉,河南高院2021年6月8日驳回申诉,之后当然就走到了最高院,何来越级信访?

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诉和信访是其合法权利,管他是不是“重复信访、越级信访”,一审法院有何权力处罚?

汤阴县法院的直接处罚依据虽然没有列明,但从其引用《民事诉讼法》作为处罚标准,可推出其依据的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此意见第8、9、15条规定如下:

第八条申诉信访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诉信访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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