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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前倒賣1.2萬克黃金被警方查獲,如今能追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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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馬先生的父親從甘肅攜帶12000克左右的黃金前往浙江銷售,途中被浙江台州警方查獲並沒收。依據當時的規定,個人倒賣黃金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日前,馬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聽到消息後趕到浙江將父親取保候審,之後幾年父親既沒有被判刑,也沒有銷案。


2003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後,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犯罪。

此後,馬先生多次找到台州警方,想要討回黃金,始終未能成功。近日,馬先生再次向浙江警方投訴要求信息公示。在馬先生提供的警方回復的錄音中,警方表示案件合法合規。


律師表示,刑法有從舊兼從輕原則,如果馬先生的父親一直沒有被判刑,確實可以按照新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但當地警方沒收黃金的行為屬於行政處罰,已經生效,無法取消。不過馬先生作為普通公民,有權利要求當地警方信息公開,確認黃金是否得到合法處理。



▲圖據視覺中國

27年前從甘肅去浙江賣黃金被查

1.2萬克黃金被沒收


馬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的父親1998年攜帶大約1.2萬克黃金到浙江銷售時,被浙江台州警方查獲。

馬先生說,當時確實有個人不允許倒買倒賣黃金的規定,但那時很多銀行在向個人收購黃金,不同地區的收購價格存在差異。他父親就從甘肅收了一批黃金來到浙江,在當地一位商人介紹下去台州銷售,結果在大巴車上被當地警方查獲。警方向他父親出具了《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將黃金沒收,並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其父親拘留。

馬先生向記者展示的處罰決定書顯示,1998年9月19日,馬先生父親攜帶買來的黃金准備賣給他人時,被民警在車上查獲。根據(87)24號文件,給予沒收黃金一萬兩千五百三十八點七克的處罰。




▲當時警方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馬先生稱,當年12月,自己交納3萬元保證金後,將父親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交納保證金憑證》顯示,他的父親涉嫌非法經營罪。馬先生告訴記者,他的父親此後並未被起訴、判刑。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處罰決定書上提到的(87)24號文件,全稱為1987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東南沿海有些市、縣已成為倒賣走私黃金的集散地,西南、西北邊境也已發現走私黃金的偷運路線。各地公安機關要在采金點和倒賣、走私黃金的轉運地、集散地的車站、碼頭、旅館等公共復雜場所和黑市交易點,做好群眾工作,掌握情況,發現犯罪,控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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