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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整理遺物發現亡妻向已婚男轉賬93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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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陳統某整理妻子遺物時發現,妻子項某生前向已婚男子陳某轉賬達93萬余元,兩人在聊天中還稱呼對方“哥哥”“老婆”。為此,他和女兒以及岳父提起訴訟,要求涉事男子陳某返還93萬余元並支付利息損失,另支付財產保全費5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陳某返還935250元,並支付利息損失,以及財產保全費5000元。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8月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浙江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陳某上訴,維持原判。




▲圖據IC photo

妻子生前向已婚男轉賬93萬

雙方還互稱“哥哥”“老婆”

一審法院認定,陳統某與項某於1993年12月生育一個女兒,1996年3月登記結婚。2023年9月25日,項某因患胃惡性腫瘤去世。陳統某整理項某遺物時發現,2016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間,項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方式,向陳某轉賬合計935250元。

陳統某提供的項某與陳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項某稱陳某為“哥哥”,陳某稱項某為“老婆”。聊天中,項某曾對陳某說“嫌棄我了”,陳某回應說“永遠愛著老婆你”。


陳某申請的證人施某作證稱,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陳某、項某一起吃飯時,聽見陳某和項某兩人聊合作做生意,但不知道兩人具體做什麼生意。

法院還查明,陳某向項某微信轉賬3次共計984元。

丈夫起訴對方返還並支付利息


一審判全額返還,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陳統某與項某未在婚內約定財產形式的情形下,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法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陳某和項某之間微信聊天內容較為曖昧,雙方在各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稱呼對方“老婆”“哥哥”,可認定關於兩人之間存在不正當關系的事實已達高度蓋然性。一方面,項某在與陳統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陳某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在未經陳統某同意或追認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陳某,該行為違背夫妻之間相互忠實、保持專一的善良風俗;另一方面,陳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明知項某已婚狀態下仍與其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並接受其贈予,違背公序良俗。案涉贈予行為損害了陳統某的合法財產權益,依法應認定無效。

陳某雖辯稱與項某合作做生意,因此有經濟往來,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陳某申請的證人也僅能證明一起吃飯時曾聽陳某和項某聊起過合作做生意,但雙方實際有沒有做生意等,證人並不知情。經查,項某2016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間陸續向陳某轉賬200余筆,金額高達935250元,每次轉賬金額從幾百元至上萬元不等,還有一筆有特殊含義的520元轉賬,而陳某向項某轉賬的僅有3筆款項,從上述金額含義的反映、大小、時間、頻率來看,顯然不符合雙方正常合作做生意的特征。

對於陳某辯稱陳統某等提供的聊天記錄取證不合法,應予以排除,一審法院認為,因項某將其與陳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刪除,故陳統某等通過技術手段恢復了部分聊天記錄。經質證,陳某對於該聊天記錄的內容不置可否,且未提出相反證據推翻。因此,對該微信聊天記錄,法院予以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項某已去世,故陳統某等3人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權向陳某主張權利。關於錢款返還數額,結合現有證據等,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款項935250元均系贈予,陳某應全額返還給陳統某等。法院還支持了陳統某等關於利息損失、財產保全費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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