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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3天連吃5頓河豚索10倍賠償,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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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3天內,無錫男子馮某在泰興5家酒店吃了河豚並都進行了舉報,隨後到法院起訴,要求酒店退一賠十,理由是菊黃河豚是國家明令禁止銷售食用的品種。近日,現代快報記者獲悉,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今年3月審理了這起訴訟,駁回了他“退一賠十”的訴求。




庭審現場


3天連吃5頓河豚,舉報後還起訴索賠

2023年4月23日晚,馮某和朋友到泰興一家飯店就餐,經介紹河豚為特色菜,馮某點了菊黃河豚等菜品和一瓶酒,共消費549元。在河豚上菜時,馮某看見像是肝臓的東西,詢問服務員得知是菊黃河豚魚肝臓及公魚蛋。

馮某稱,其經朋友提醒,才得知餐飲店是禁止經營菊黃河豚的,吃完後便舉報到泰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泰興市監局)。泰興市監局調查後確認了事實並對飯店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80元,罰款3000元。



男子在其中一家飯店吃的河豚


而後,在3天時間裡,馮某和朋友在泰興5家不同飯店吃飯,並都點了菊黃河豚,而且無一例外進行了舉報,其中一家飯店與馮某和解,其他4家飯店被馮某告上法院。

“拼死吃河豚”就是為了10倍賠償

馮某稱,根據《關於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建工經營的通知》(農辦魚 2016 53號),國家有條件開放了兩個河豚品種的養殖經營,但對加工環節作了嚴格要求,明確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卵巢、肝臓、脾、腎臓、血塊、眼球、膽、胃、魚鰾、腸、心、腮、腦、血液都屬於毒廢棄物),河豚可食用的部位,包括皮和肉(可帶骨)經過檢驗合格才可出廠,河豚魚肝臓不屬於開放經營的范圍內。


馮某認為,被告幾家飯店經營明令禁止的菊黃河豚,並將河豚和有毒素的魚肝作為原料制售菜品的行為,構成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被告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退一賠十”的民事責任。

法庭上,幾家飯店辯稱,從馮某3天內到5家飯店點河豚看,他明顯不是為了吃飯,而是“職業打假”,為了得到賠償。

馮某在法庭上表示,之所以短時間在5家餐飲店就餐,確實是專門奔著打擊相關違法行為目的點河豚食用,但如果這些餐飲店不賣河豚,自己也不會點,更不會起訴飯店。

明顯超出生活消費范圍,法院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餐飲店作為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向原告銷售尚未放開加工經營、屬於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菊黃河豚,已違反《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同時,也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退還河豚菜錢,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亦當庭表示接受,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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