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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里地产简报] 涨姿势:加国房地产产权拥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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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自己的物业, 是许多人的梦想. 在加拿大, 房地产产权的拥有权, 可以分为两大类: 联权拥有(Joint Tenants) 和 (分权拥有)Tenants In Common. 这两种不同形式的拥有权, 会影响到遗产的处理.

甲乙双方联权拥有: 特点是产权继承不可分割, 这样的权力英文叫做Right Of Survivorship, 直译是生存者财产权. 如果拥有地产的其中一方(例如:甲方)去世, 另一方(乙方)则自动拥有有关的地产权益和债务. 甲方的遗嘱/遗产不能包含他(她)所拥有的50%产权.


甲乙双方分权拥有: 特点是各自产权独立, 产权继承可分割, 归各自独立拥有. 如果拥有地产产权的其中一方(例如:甲方)去世, 另一方(乙方)则不能拥有甲方遗留下的50%产权. 甲方的权益和债务就会根据遗嘱, 分给后嗣.

大多数首婚夫妻是选择双方联权拥有的产权类型. 因为如果有按揭贷款, 则还款的义务也自动转给了另一方. 通常后嗣对物业的继承权仍然是有效和明确的. 这样在遗产认证的时候, 也省去了多余的环节和费用.

而商业合作伙伴或者重组的家庭通常是选择产权分权拥有的形式, 各自拥有独立的产权处理的权力. 这样的话, 夫妻双方可以有各自独立的遗嘱, 方便各自处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顺带提一下, 在加拿大, 任何财产都有这两种拥有权形式供选择, 除了房地产, 银行账户, 证券, 车辆的拥有权, 都是可以选择其中一种的.

本文作者: 屈颂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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