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賣房] 華人賣房悔 半年後被買家追討25萬
買家認為賣家違反合同造成買家的損失,和解費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買家為了在原定的4月14日交割日湊足資金,急著賣出自己原來的房子,並且是接受了較低的價格。
當賣家威脅重新將房屋上市售出,買家被迫向地產局注冊CPL(未決訴訟證書)凍結轉讓,為此支付大筆法律費用。
買家律師稱,如果賣家不接受和解,買家將會要求賠償$250,000,外加法律費用$20,000,以及之後的更多費用。為此,買家律師在信中要求賣家於7月10日之前作出回復。
7月,賣家同意以原價成交,買家拒絕
7月11日,也就是買家設定的截止日期之後一天,賣家律師回復說,賣家接受以$1,128,000成交,不支付其他費用,並建議交割日改為8月8日。
但是在7月28日的信中,買家表示,由於過去五個月來賣家的態度,買家已經決定不再購買該房屋。
接著,賣家提出動議,要求法庭裁定雙方之間的和解協議具有約束力。但是買家拒絕了,理由是:買家6月28日的信並不構成正式的報價和有約束力的和解協議;即使6月28日的信構成正式報價,賣家在7月10日之後失效了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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