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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是不是離婚法定條件?新司法解釋讓離婚更難? | 溫哥華財稅中心


[離婚] 出軌是不是離婚法定條件?新司法解釋讓離婚更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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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出軌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近日,一篇題為《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文章引發不少網友及律師熱議。1月2日下午,話題“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登上熱搜榜。

  不少網友表示對“不能以出軌為由請求離婚”難以理解。資深婚姻律師金國此前就曾針對類似觀點發文認為:“如果按照作者的說法,配偶不能僅以‘出軌’為由要求離婚,仔細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張膽地出軌,這不是欺負人嗎?對方都出軌了還不能要求離婚?可見這種說法多麼荒謬。”

  事實上,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類似微信公眾號文章在網上流傳,後被頻繁轉載、引述、改寫。2022年1月2日,某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轉發上述文章,再次引發關注。不過,該法院公號後又刪除了該文章。


  針對爭議,1月2日,澎湃新聞采訪多位專注婚姻法的律師及專家進行解讀。

  出軌是不是離婚法定條件?

  爭議源於民法典中關於起訴離婚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該法條列舉了五種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四種情形,以及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等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前述爭議文章認為,“根據該司法解釋,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但這不屬於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這一說法有失偏頗。”對於這一觀點,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張荊告訴澎湃新聞,法律規定中列舉的明確符合離婚法定情形中和出軌相關的,確實指的是同居或重婚,“當然,出軌不絕對等同於同居,在司法實踐當中,同居是在相對的一段時間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如此看來,出軌能不能作為起訴離婚的法定條件?張荊認為,如果出軌行為非常惡劣,比如雖然從來沒有同居過,但已經有長期持續的,或是連續兩三年的出軌行為,對方也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適用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其他破壞夫妻感情的情形”。


  “法律倡導維護婚姻的穩定性,並不是說只有同居和重婚才能起訴離婚,這有點過於絕對。”張荊補充說。

  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电视剧)李力爭認為,上述爭議文章的標題《不能僅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有問題。“可以起訴離婚,但法院有可能判決不允許離婚,因為出軌不是感情破裂的條件,也就是說,並不是不能將出軌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但其結果不一定會被判離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明確規定,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其他導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游植龍觀察指出,在司法實踐中,配偶一方與第三者有重婚,與他人同居,與他人育有私生子,長期通奸、姘居等出軌行為的,一般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調節無效的,准予離婚,且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愛武認為,單一的出軌行為,當然不能等同於“與他人同居”,但不能因此得出結論“出軌不屬於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否則就犯了邏輯不周延的錯誤。

  陳愛武表示,起訴離婚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表現,法律並未附設限制性條件。因此,即使配偶沒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若幹離婚事由之一,當事人也可以申請離婚。法院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並不會孤立地討論一次或數次出軌行為的性質,而是綜合考量多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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