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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年多後才發現6歲女兒非親生 | 溫哥華財稅中心


[離婚] 離婚一年多後才發現6歲女兒非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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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多來,四川綿陽市鹽亭縣28歲的小童(化名)很郁悶,他不僅和妻子離婚,而且還一直懷疑由自己撫養的6歲女兒莉莉(化名)非親生。

  

  資料圖片


  今年4月,通過親子鑒定,排除了小童和莉莉的親子關系。於是,小童一紙訴狀將前妻小紫(化名)告上法院,要求確認自己與莉莉不具有親子關系,同時要求返還撫養莉莉所承擔的生活費、教育費,及賠償精神撫慰金和監護(接送)等費用,共計251789元。

  近日,鹽亭法院作出判決,小童與莉莉不具有親子關系;小紫返還給小童撫養費30000元。對於小童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該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備受“女兒”身份困擾

  離婚一年多後,鑒定不具有親子關系

  2014年9月,小童與同縣的小紫相識,小紫比他小兩歲,兩人很快墜入愛河。2015年7月31日,兩人登記結婚,同年8月5日,小紫生育一女莉莉;2016年12月3日,生育一子。

  兒女雙全,原本是很幸福的一家人,卻由於小童和小紫性格不合,無法再共同生活,於2019年8月協議離婚。同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婚生女莉莉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兒子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在不影響兒女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均有探視權,任意一方不得幹涉或拒絕。


  雖然雙方已經離婚,但莉莉的身份一直困擾著小童。今年3月,小童找到小紫,要求進行親子鑒定。4月初,親子鑒定結果顯示,排除小童與莉莉的親子關系。

  起訴前妻索賠25萬元

  法院判決返還3萬元,對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


  今年7月,小童一紙訴狀將小紫告上法院。小童認為,小紫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並因此生下小孩,給自己造成物質和精神上損失,應當返還和賠償。因此,小童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自己與小紫之女莉莉不具有親子關系;調解或判決小紫返還自己所承擔的莉莉生活費85789元、教育費10000元,及賠償精神撫慰金30000元和監護(接送)等費用126000元,共計251789元。

  法庭上,小紫辯稱,雙方在登記結婚時,小童已明知自己懷孕在身,因此不存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關系,不存在違反互相忠實義務。同時,小紫稱,小童主張的生活費、教育費是小童自願承擔。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小童與小紫於2015年7月31日登記結婚,2015年8月5日生育莉莉,依據時間推算,懷孕時間應當在2014年11月,此時,兩人並未登記結婚,雙方之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而莉莉在辦理結婚登記後第5天出生,出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2021年3月29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意在進行親子鑒定。《協議書》約定:鑒定不是小童的,撫養權歸小紫,小童不得向小紫索要撫養費,該約定是對鑒定後發生的撫養費不索要還是對以前已經產生的撫養費不索要約定不明,考慮到小紫也在盡撫養義務,以及2019年8月22日離婚後撫養婚生子,再結合小紫現在的收入情況,法院予以酌定。

  對於小童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該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紅星新聞記者查詢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近日,鹽亭法院作出判決,小童與莉莉不具有親子關系;小紫返還給小童撫養費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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