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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婚前個人買房離婚5年公婆霸占 | 溫哥華財稅中心


[離婚] 女子婚前個人買房離婚5年公婆霸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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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襄陽的陳女士與丈夫劉某協議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陳女士婚前購買的這套房屋歸其個人所有,然而陳女士的前公婆竟借著看孫子為由,拎著大包小包又住了進來。近日,執行法官出面協商,可兩個人老人還是不聽勸,隨後樊城法院決定強制騰退。陳女士再次與前公婆進行溝通,誰知他們又拿出“新招”,“我就不搬,這房子有我兒子的,我出了錢,以後死也要死在這房子裡。”按照陳女士的說法,前公婆拿出的這筆錢並沒有用於裝修,經執行法官核實,兩個老人也拿不出相關憑證。

  據樊城法院消息,9月2日上午,由樊城法院執行局組織的一次強制騰退活動在樊城某小區順利實施。

  本案中,二被告王某、李某系原告陳女士前夫的父母,陳女士與其前夫於2016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陳女士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某小區房屋一套歸陳女人個人所有。


  本以為這件離婚糾紛就此結束,沒想本案二被告王某、李某後以看望孫子為由,攜帶大包行李搬進了陳女士的家中,這一住就是幾年,嚴重影響到了陳女士的個人生活。陳女士不堪其擾,遂向樊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搬離陳女士的房屋,並交還房屋鑰匙。

  


  

  △執行幹警討論方案、與當事人溝通


  《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樊城法院遂對本案作出判決,要求王某、李某限期60日內搬離陳女士房屋,並清空個人物品。然而王某、李某二人收到判決書後視若空氣,仍居住在陳女士家裡,陳女士唯有向樊城法院執行局提交強制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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