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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险企股权监管办法正在出台中 | 温哥华财税中心


最严险企股权监管办法正在出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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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更加“严厉”的保险公司股权办法今天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按此实施,正在排队申请保险牌照的公司们请注意:你们可能要马上回去改材料了。

  先来看看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的办法(2010年版)究竟严厉在哪儿:

  1.股东分类“三类”变“四类”。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产品、自然人购上市保险公司股票限5%。

  3.提高对保险股东的财务要求。

  4.有“黑历史”一票否决,控制类股东“四不准”变“十不准”。

  

  5.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股东,将不得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的处置措施。

  6.“穿透式”监管入股资金,非自有资金将被追溯。

  2015年起,一些资本大鳄将保险公司用作融资平台,在资本市场频繁举牌,形成了不良的示范。为了堵住漏洞,补齐监管短板,保监会开始酝酿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去年12月,保监会发布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今日,保监会再发征求意见稿,相比第一版更加严格、细致。

  保监会表示,修订该办法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多位保险公司人士在细读了新版征求意见稿后表示,办法更加细致规范,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设立门槛,让很多资金实力不强、纯粹想拿保险资金做资本运作平台的公司增加了进入难度。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将更加有依据,争端更少。


  资本大鳄竞逐保险牌照的时代,可能真的要过去了。今年以来,上市公司申请保险牌照的公告出现了明显退潮。

  券商中国记者将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与2010年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作出详细对比与梳理,以飨读者。

  股东分类“三类”变“四类”

  2010年的股权管理办法仅对投资人按境内、境外投资简单分类。第一版征求意见稿首次将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分为三类,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分为四类,将财务类股东分为财务Ⅰ类和Ⅱ类,进一步细化的股东类别便与监管更好地进行分类监管:


  财务Ⅰ类股东:持股比例

  提高对保险股东的财务要求

  股东分类细化后,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股东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整体调整,尤其是针对入门版的财务Ⅰ类股东,在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等原有条件基础上新增了“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要求。

  针对战略类股东,由于持股比例由10%

  有“黑历史”一票否决,控制类股东“四不准”变“十不准”

  与第一版意见稿一样,有过“黑历史”的投资人或被保险业拒之门外,曾委托他人或代持保险公司股权、提供虚假材料等黑历史的不能成为股东。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不诚信商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不能成为控制类股东。

  对于控制类股东,保监会还增加了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等新的要求。

  (一)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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