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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4-05-15 | News by: 新黄河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1.律师是否应该在休庭期间取证?
海西州中院在发布的官方通报中提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擅自进入审判区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海西州中院通报认为,在休庭期间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擅自拍摄审判席上法官的微信聊天群的内容,然而,在休庭期间,并无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适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仅适用于庭审过程中,并不适用于休庭期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叶竹盛接受南风窗采访时表示,个人微信界面从性质上讲属于个人通信信息,正常情况下不得拍摄,但是辩护人认为相关信息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予以取证后进行反映的,可以免责。根据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对庭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同时,由于拍摄时庭审活动已经结束,拍摄不属于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表示,审判区域是包括审判席、控诉席、辩护席在内的整个区域,对应的是礼堂区域。律师本人就在庭审区域内,不存在擅自进入庭审区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不立即收集证据,很可能永远取不到证据。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律师有权而且应该立即获取证据。
2.“四类案件”是否可以“遥控庭审”?
通告还称,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赵宏发文认为,官方通报中所说的“四类案件”,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所提及的“四类案件”。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四类案件院庭长的监督都是在合议庭庭审之后,而非庭审进行中。而且,即使是针对四类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允许院庭长予以特别监督,但这种监督也不能被异化为在个案庭审中直接发号施令,异化为以监督特殊的“四类案件”为庇护和理由。-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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