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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11-30 | 來源: 新聞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可是,此舉非但沒能緩解夫妻之間的矛盾,雙方關系反而越來越僵,陳先生對自己之前的加名行為非常懊悔,他能否撤銷自己的贈與呢?
近期,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12年,陳先生的父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屋,將產權人登記為陳先生一人。
2015年,陳先生和姜女士走進了婚姻殿堂,這套房屋便成了兩人的愛巢。婚後,姜女士多次向陳先生提出要將自己的名字加到房屋的房產證上,但由於陳先生的父母極力反對,陳先生始終沒有同意,夫妻兩人經常為此爭吵。
2020年5月的一天,兩人因瑣事再次產生爭執,姜女士一氣之下對陳先生重申:“你要是再不在房產證上加我的名字,咱們就離婚吧!”陳先生怕妻子真要離婚,想到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年紀尚幼的女兒,於是便瞞著父母,在該套房屋的產權證上加上了姜女士的名字,兩人各享有50%產權份額。
令陳先生沒想到的是,加名字的當天晚上,姜女士又與其發生了爭吵,並再次提出離婚。沒過幾天,姜女士便帶著女兒搬回娘家居住。一次,姜女士在母親的陪同下回陳先生家中取生活用品,兩家人的矛盾也隨之升級,甚至還砸壞了家裡的家具家電。
2021年5月,陳先生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姜女士離婚。庭審中,姜女士表示不同意離婚、還想與陳先生和好如初。因當時雙方並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陳先生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然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之後,陳先生與姜女士夫妻關系仍然沒有任何緩和。
於是,陳先生又起訴到人民法院,這次的訴請是要求撤銷自己對姜女士房產份額的贈與。
陳先生認為,姜女士利用自己想維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騙自己向其贈與房屋產權,但沒有履行房屋贈與所附的維護婚姻關系的義務,構成欺詐。
姜女士則認為,自己不構成欺詐,陳先生對自己的贈與是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附義務一說,房產證加名後,自己也一直努力與陳先生修復感情,因此不同意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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