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卓養父與嫌犯是親戚 身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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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電影《親愛的》原型孫海洋找到兒子孫卓,並在深圳相認。
對於該案件的偵辦,警方透露,拐賣孫卓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檢察院批捕,幫助其藏匿孩子的同犯也正在申請批捕中,除正在生病的孫卓養父,孫卓的養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某濤的養父母,也被采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養父與犯罪嫌疑人是親戚
據警方介紹,孫卓的養父是犯罪嫌疑人吳某龍的親戚,家裡有兩個女兒,一直想要一個兒子卻沒能如願,而吳某龍在得知這個消息之後,萌生了拐賣男孩的想法。
當年吳某在南山先後把孫卓和符某拐騙到東莞。因吳某某的二哥沒有兒子,吳某某便把符某送給了二哥,然後又把孫卓送給了孫卓的養父。
警方還表示,犯罪嫌疑人為親友拐孩子,對於他們之間有沒有金錢交易,還在進一步調查中,暫時還沒有確切結果。如今,當年參與拐賣的相關人員,都已經被采取相應措施,犯罪嫌疑人和共犯也已經被批捕。
律師:“養父母”身份不合法
在接受央視的采訪時,孫卓說,現在養父母的家裡還有兩個姐姐,小時候,大姐曾對他說,他是“撿來的”,不是親生的。孫卓以為姐姐在開玩笑,現在才知道是真的。
但孫卓直言,自己感到很愧疚,他不會回到親生父母那邊,不管怎樣,現在的父母養了他十幾年……“現在多了一個家,這邊是我的父母,那邊也是”。
但是有網友認為,所謂的養父母,其實是兒童拐賣生態鏈的重要一環,是人販子的同犯、共犯。那麼,法律上對於有合法意義上的收養人是如何定義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電視劇)劉亞娟律師指出,首先,孫卓“養父母”並不屬於法律上定義的養父母,無論是1998年修改的《收養法》還是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都規定了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且《收養法》明確規定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民法典》中也明確規定了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孫卓系被拐賣而到其所謂的“養父母”身邊生活的,這樣的收養關系是自始無效且不被法律保護的。
劉律師表示,“我認為可以向人販子及所謂的‘養父母’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精神以及物質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人販子以及“養父母”的共同侵權行為,導致孫卓脫離其親生父母的監護,嚴重損害了他們之間的親子關系,故孫卓親生父母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孫卓應該陪伴親生父母還是養父母?
此外,劉亞娟還提出了個人建議——雖然從法律上來講,孫卓應當回到親生父母身邊,但由於孫卓長期與“養父母”生活在一起(電視劇),相互之間也產生了感情,且孫卓已年滿18周歲,故其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因此我們也只能尊重孫卓的選擇。
“但我同時也建議,孫卓與親生父母保持聯系,給予親生父母精神慰藉。雖然雙方之間現在可能還有些陌生,但畢竟血濃於水,時間切割不斷雙方之間的血緣聯系。”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續有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拘禁或故意傷害、侮辱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數罪並罰。
但同時,有律師強調,基於孫卓反映其養父母對其很好,法律也規定對收買的被拐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那麼理應對孫卓的養父母涉嫌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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