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118個孤兒的愛心媽媽卻是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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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雙面人李利娟:收養118個孤兒的“愛心媽媽”,卻是惡魔面孔
在這個世界上最難把握的就是人心,我們需要常懷善意,但我們也永遠不要高估人性。眾口交贊的就一定是大善人?李利娟的案件告訴我們,善與惡有時候只是一念之差,在眾人吹捧的“善良”的背後,卻是惡魔露出的獰笑。
李利娟,本名李艷霞,河北武安市上泉村人,由於在家中排行老四,因此有了四霞子這麼個稱號。從一個姑娘小小年紀就有“江湖稱號”可以看出,這李利娟打小就是個很活泛的人,當然,作為家中的老四,又是農村的女孩子,要是自己不夠努力,很難說清將來會如何。
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當時剛改革開放沒多久,市場經濟開始蓬勃發展,李利娟認為隨著時代發展,百姓必然對著裝會有更上一層樓的要求,瞄准時機做起了服裝生意,一時間那叫一個風生水起,很快就成為了遠近有名的百萬富翁。
八九十年代的百萬富翁跟現在可不一樣,那可是實打實的“大老板”,一個人能在無依無靠的情況下將生意做大,不論什麼時候,不論是男是女,都很令人敬佩。但可惜的是李麗娟雖然做生意很有一套,挑選對象的眼光卻不太好,找了個老公卻是個癮君子,在1996年將家裡300萬的存款全部揮霍一空。
遇到這麼個對象李利娟自然不願意再繼續過下去,在1996年選擇跟丈夫離婚。可癮君子哪有什麼道德節操可言,毒癮發作起來完全不成人樣,為了湊毒資,他甚至將自己與李利娟的兒子給賣了。
幸虧李利娟當時就聽到了消息,一路追趕到車站找上了買孩子的人,花了8000塊錢這才將孩子帶回身邊。
其實李利娟的丈夫賣掉孩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拐賣兒童罪,這一罪行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或許當時李利娟對丈夫還留有幾分情分,或許她並不知道這一行為是犯法的,總之她當時並沒有將丈夫告上法庭。
不過由於曾經差點丟失孩子的經歷,讓李利娟對孤兒們都充滿了憐憫,在帶孩子回家的路上她看到路邊有一個棄嬰,沒有忍住將棄嬰帶回了家,從此開啟了收養孤兒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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