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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9-12 | 來源: Vanfun溫房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房屋出租 | 字體: 小 中 大近日,溫哥華一位房東因女兒實際居住時間比規定少20天,被法院判賠前租客$2萬。這件事也再次給大溫的房東群體敲響警鍾:若以“自住”為由收回房屋,必須嚴格滿足居住時限要求,差一天都不行!
據CTV News報道,2023年秋,溫哥華房東Zohreh Feizy以“女兒需自住”為由,向租客王先生發出了終止租賃合同的通知。
案件緣起
根據判決書內容,該案所涉房產位於溫哥華市中心Seymour St的一處公寓。租客王先生自2021年7月1日起租住該單元,月租為$1,725.5元,直至2023年10月23日搬離。
房東Feizy的女兒名為Mahgol Cheherhpardaz,當時是一名在校大學生。Feizy在庭上表示,自己是一名伊朗移民,英語能力有限,且缺乏房東相關經驗。她還解釋稱,根據分居協議,她需在女兒求學期間承擔部分生活開支,但因經濟困難,已無力繼續為女兒支付校外房租。
根據BC省《住宅租賃法》(RTA)中的“房東自用”條款,房東或其直系親屬如需使用該物業,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提前終止租約——具體包括需在合理時間內搬入,並連續居住至少滿6個月(依據當時有效規定)。
因此,在2023年夏天,Feizy先後四次向王先生發出“房東自用”終止租約通知,最終的通知日期是2023年7月28日,要求租客在9月30日前搬出。通知中寫明該公寓將由房東的女兒Cheherhpardaz入住。
然而,王先生拒絕按期搬離,並向住宅租務處(RTB)提出爭議仲裁,聽證原定於當年的10月27日舉行。不過在10月26日,王先生因已尋得其他住所而主動遷出,並撤回了仲裁申請。
經清潔整理後,Feizy的女兒最終於2023年11月10日正式入住。
本來事情到這裡就已了結,可偏偏Feizy的女兒沒有居住滿六個月,在住了5個月零10天便離開,前往韓國參加實習項目,之後也未返回該公寓,而是直接入讀維多利亞大學法學院。
由於實際居住時間未達到《住宅租賃法》規定的“連續居住至少6個月”的要求,這一行為被認定為違約。
前租客王先生因此向BC省住宅租務處(RTB)提出申訴,指出房東以“自用”為由終止租約的依據並不成立。
就差幾天,不可以寬限嗎?
在聽證會上,Feizy辯稱女兒是因為突然獲得海外實習機會才搬走的,這屬於“情有可原”,因此不該處罰她。但仲裁員並不認同。
仲裁員指出,所謂的“情有可原”,指的是特殊情況導致要求房東支付補償金顯失公平合理的情形,通常包括無法預見或超出房東“合理控制范圍的事項”。
該指南列舉了若幹可認定為特殊情況的事例,比如:擬入住單元的家庭成員在未住滿最低期限前死亡;單元因野火毀損;雇主單方面推遲已約定的工作調動。
而不被視為特殊情況的情形包括:入住者改變主意不願搬入或繼續居住;新入住者進行長期休假等。
而Cheherhpardaz是自己申請並接受了實習,這是個人選擇,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
因此,仲裁員認定,Feizy女兒的情況,本質上就是臨時改了主意。
更關鍵的是,她離開後並未返回,而是直接去讀法學院,這進一步說明房東當初提出的“自住理由”並不真實。
最終,仲裁員裁定:本案情況不屬於情有可原的特殊情形,房東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需向王先生支付相當於一年租金的賠償金,共計$20,806元。
房東上訴到最高法院,依舊敗訴
Feizy在仲裁敗訴後不服,將案件上訴至BC省最高法院。
Feizy辯稱,仲裁員只關注了她女兒的個人選擇,卻忽視了她作為母親和房東的處境。
她女兒是成年人,她無法完全控制女兒的決定,因此讓她承擔處罰並不公平。
然而,法院在8月29日的判決中明確指出:
第一,誰主張誰就要舉證。舉證責任完全在房東一方。房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確實不可能預見女兒會提前搬走。
第二,過程有瑕疵但結論合理。法官承認仲裁員的論證過程或許並不完美,但最終結論合法合理,不影響結果。
最終,法院維持原判,Feizy仍需賠償$20,806元。
事實上,BC省政府近年來也在不斷收緊“房東自用”驅逐的相關規定。過去房東只需提前兩個月通知租客即可。
後來為了更好地保護租客權益、防止房東借“自主”之名虛假驅逐,政府將通知延長至四個月。
而最近政府又把期限改成三個月,說是要和“買房的人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租客”的新規對齊,這樣所有終止租約的情況就能有統一標准。
網友吵翻:“制度漏洞,房東太難!”
在Reddit上,網友們也吵開了鍋,有人替房東抱不平,也有人力挺租客,更多人指責的是大溫租房制度的漏洞。
網友A指出,目前BC省的制度存在明顯漏洞:房東若以“自住”為由驅逐租客,租務處只是做出裁決,卻不會主動跟進檢查或替租客追討賠償,往往需要租客自己去投訴、去法院執行,判決如同紙上談兵。
網友B則認為,政府本來就應該主動介入,一旦房東不配合,就應替租客追討並將執行成本加在房東頭上,讓房東付出更多代價。
網友C提醒道:從法律角度來看,租務處只是一種“專門法院”,本身沒有強制執行權,租客即使勝訴,也可能需要自行到法院申請留置權(Lien)等方式才能真正拿到賠償。
網友D疑惑:“問題是不是在於最後20天房子沒人住?還是說房東在這20天內把房子重新掛牌出租了?”
網友E解釋:“真正的問題是,本來應該住滿6個月的人,實際上沒有住滿6個月。至於房東在6個月期滿前有沒有發布出租廣告,這點並不關鍵,即便有,也只是可能讓租客發現房子空了。”
網友F認為房東和女兒是並沒有惡意,女兒確實搬進來住了,只是後來碰巧拿到海外實習機會,結果只差了20天就被判違規,有點太苛刻了。
網友G則反駁:“法律就是明文規定,不能搞例外,否則每個房東都能找個理由搬進去又搬出去;結果租客被趕走,房子又重新掛牌出租,所以規矩就得照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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