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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29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金融專家Tim Cestnick在《環球郵報》撰文講述了一起最近由聯邦上訴法院作出的裁決:1351231 Ontario Inc. v. The King, 2025 FCA 53,涉及一對兄弟與一套位於渥太華的公寓。他們在這場官司中敗訴,被加拿大稅務局(CRA)追討超過7萬加元的GST/HST稅款。
2008年,這對兄弟通過他們名下的公司購買了一套公寓,隨後在2008年至2017年間長期出租給多位租戶。然而,2017年2月,他們將該公寓轉為短期出租,並通過Airbnb等平台運營,直至2018年4月將其出售。
出售時,買賣雙方均未繳納GST/HST。但加拿大稅務局CRA認為該交易應繳稅,並開出77,080加元的稅單。
兄弟倆抗辯稱,該物業應被視為“住宅綜合體”,因此免稅。然而,法院並不接受這一觀點。
法院判決:短租=酒店?住宅定義受限
根據《消費稅法》規定,住宅綜合體的定義不包括“酒店、汽車旅館、客棧、膳宿公寓、民宿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場所”。法院認為,短期出租的公寓在本質上與上述場所相似,因此不能享受“住宅”免稅待遇。
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判斷是否征收GST/HST,應以“出售當日的使用情況”為准。盡管該公寓此前多年長期出租,但出售時它已是短期出租性質,因此觸發了稅務義務。
更進一步:用途變更也能觸發繳稅
法院還指出,GST/HST 不僅適用於出售房產,也適用於用途的重大變更。《消費稅法》第206(2)條規定,當物業的使用方式發生10%以上的變更(例如由住宅用途轉為商業用途,如短期出租),該物業將視為發生了一次“應稅供應”,從而需要繳納GST/HST。
這意味著,在2017年將公寓改作短期出租之時,兄弟倆便已產生了GST/HST義務,而他們在2018年出售物業時又一次觸發了征稅。- 地產及投資版面的文章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請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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