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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5-13 | 来源: 大象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办理了这起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原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得以解除。
2016年,小赵的父亲赵某为经营公司周转资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50万元。在补写借条时,赵某擅自加上了妻子和女儿小赵的名字,表示可以将名下一套房产作为担保。后来,赵某因未能如期偿还债务被诉至法院,同年与李某达成调解,约定由赵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偿债务及利息。正是这份未履行的调解协议,让共同还款人小赵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但是,当时的小赵还是个未成年人,对家中变故一无所知。面对“老赖”身份给自己学习及将来工作可能造成的种种负面影响,如今已20岁的小赵向闵行检察院提出申诉。
受理案件后,闵行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调查证实,当年的调解书虽将小赵列为共同被告,但既未通知其本人到庭,也未经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在询问赵某时,检察官发现了更多细节:被用作担保的房产是赵某夫妻2009年购买,因债务纠纷被多次查封;李某作为债权人,明知小赵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试图通过房产份额增加清偿保障。赵某拿到借款后全部用于工程投资,从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女儿的教育支出。
“这是一起监护人滥用代理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件。”承办检察官指出,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中,“被监护人利益”应该是直接有益于未成年人本人的事项,比如教育、医疗等,不能直接等同于“家庭整体利益”。
经审查,闵行检察院认定,本案发生时,小赵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擅自为她设定债务,本质上是无权代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解时又未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小赵,让12岁的女孩背上巨额债务,既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闵行检察院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近日,该案件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改由赵某夫妻偿还李某借款,法院随即解除对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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