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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02-16 | News by: 议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这里需要明确,国际法上迄今为止并未形成对“历史性权利”的明确定义或概念,这理当是学界与国际司法领域的共识。 Andrea Gioia在“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titles)一文中认为“国际法学界逐渐形成一个比较宽泛的历史性权利的概念,包括领土主权、通行权和捕鱼权。 ”(贾宇,2015:190)这从一个方面说明这一概念仍在发展、演化中,它“并无明确的外延和内涵。 ”(邹克渊,刘昕畅,2017:99)。
更需要考察国际司法实践。 历史性权利 ”(historic rights )的产生、演化与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 ”(historic waters)“历史性所有权”(historic titles)等一组概念密切相关。 中方学者认为“《公约》在相关条款中使用了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以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历史性”概念,确认了历史性权利规则的存在。 ”(加重号系笔者所做)(贾宇,2015:182)但稍后该作者也承认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尽管对这些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最后通过的《公约》未能就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所有权的定义、性质、要件等作出明确和具体规定。 ”(同前,2015:182)《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以下简称“批判”)在484段回应仲裁庭的裁决中辩称“历史性权利在一般国际法上早已确立。 ”(中国国际法学会,2017:203)“批判”进而引用以色列法学家、外交家Yehuda Z. Blum的研究说“‘历史性权利’,通常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下一般不能获得但通过历史性巩固的过程取得的一些在陆地或者海域上的权利。 ’”但与此同时又承认“历史性权利在国际法上并无统一定义。 ”(同前,2017:204)仲裁庭也承认,“‘历史性权利’一词在性质上是一般性的,用来描述一国可拥有的某种权利,该种权利在不具备特定历史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通常不能产生。 ”(同前,2017:204)“批判”一书(485段)得出结论说“历史性权利由一般国际法调整”(意即不归《公约》调整-笔者注)。
目前中国学界主流与政府趋于一致的看法是认为“中国对于南海的各项权益主张,很大一部分源于习惯国际法,例如,历史性权利的主张等 。 ”(邹克渊,刘昕畅,2017:97)依据这种观点,即便《公约》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习惯国际法仍然可以主张“历史性权利”,进而据此权利应辩对方(或任何争端中的另一方)在《公约》下所赋予的权利。 在对“历史性权利”的认知上,“批判”注意到该权利的不确切、不稳定性:“基于国家和国际司法实践,历史性权利可以是主权性的,也可以是未达到主权程度的历史性权利。 仲裁庭也承认此点。 就达到主权程度的历史性权利而言,主权也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就未达到主权程度的历史性权利而言,可进一步分为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和非排他性的历史性权利。 ”(同前,2017:204)之后,中方对这种莫衷一是的复杂状况进行了归纳总结:“历史性权利基于国家实践和历史事实产生,历史性权利的种类和性质具有多样性,历史性权利所涉水域也具有多样性。 为判定一国历史性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必须基于相关国家的实践、相关地区地理和历史的具体情况,个案处理。 ”(同前,2017:209)
如此以来,在一般国际法上对“历史性权利”定义不明、内涵和外延不清的前提和基础上,中国将一般性的“历史性权利”引入、适用于本案的具体案情来支持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就成了应辩中的一大技术难题。 应该看到,中方在这一方面做出了一些基础性的研究,但从仲裁或诉讼的角度看,这些研究远不够充分、严谨。 试以上文提到的贾宇发表在中国法学研究最顶级刊物上的研究为例。 她归纳认定的中国在南海的“四大历史性权利”中第一项是“对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包括琼州海峡、四组(东沙、中沙、西沙、南沙)群岛水域(贾宇,2015:201-203),即是指中国对这一“群岛水域”拥有所有权-主权。 然而依据现行《公约》相关规定,除对四组群岛中的极少数符合规定的岛礁可以合法拥有12海里(领海海域)的主权-所有权外,任何一国都不能合法的对借由零零散散的极小岛礁连接、构成的这片巨大水域(约200多万平方公里)提出笼统的“所有权”的声索。 况且,中国作为大陆国家主张“群岛水域”(或曰“远海群岛”)的权利在本案之内和之外都大有争议; 至于第二项在南海的传统捕鱼权和第三项历史性航行权则并非为中国独家-排他享有,其他沿南海国家(菲律宾、越南等国)更加临近南海,从历史到如今天然的能够更加便利的航行和捕鱼,所有这些南海国家当然都平等的(甚至可以更优先的)分享和使用这些权利。 至于在对第四项“对南海大陆架资源的历史性权利”的认定上,作者忽视了“大陆架”作为国际法上的概念始于1945年的基本事实。 无论从科技发现、勘探-开发能力还是法律依据,中国(或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法主张“对南海大陆架资源的历史性权利”,换句话说,对南海大陆架资源(主要是油气和矿物资源)的权利只能是在当代具有的科学和技术能力、从现行的条约法-《公约》中产生,无法从历史的习惯国际法产生! yibaochina.com-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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