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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02-16 | News by: 议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南海的这种模糊-混沌的法律地位一直持续到2009 年,“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外交照会,抗议越南以及越南、马来西亚共同提交的外大陆架申请,并在文件中附上了有 “U形线”的南海地图。 这是中国第一次正式向联合国提交采用形线维护其南海主张的外交文件。 ”(邹克渊,刘昕畅,2017:99)顿时,“这条线及线内海域的法律性质成为令人瞩目的焦点。 ”(贾宇,2015:194)当然,笔者认为这种“初衷不明”模糊状态并非意味着中国当时的(民国)政府的作为是无的放矢。 追溯历史背景,在1945年的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大陆架声明后,中国政府面临接收二次大战后在南海的日占岛屿等使命。 是故,初衷可能(笔者至今未检索到任何这方面有说服力的文献,故只能主观猜测)是要控制南海岛屿与其中的资源。 但先后因疲于战争(1946-1949年中国国共内战)、朝鲜战争(1950-53年)以及此后大陆从50年代至70年代20多年一系列政治运动等原因,国共(两党)政府此后均无暇、无力、更无心关注此事,从此搁置,没有后文。 这也可能是当时采用11段虚线画图,而不用实线的原因。 须知,按照公认的国际惯例,国与国的疆界都以实线标明(虚线往往表明有争议或是未定国界/疆域-如:朝韩“三八线”、巴以之间边界线等)。
总之,中国创设该线的初衷至今没有被正式澄清,“九段线”的法律地位长期不明,这为围绕“九段线”产生的南中国海争端留下了长期隐患。
面对来自国际社会持续不断的疑问,应国际与国内政治之需,2013年菲律宾提起仲裁后,中国学界相应大力加强了对“九段线”和与其相关的“历史性权利”的研究,南海争端中的这一焦点得以开始从长期的“战略模糊”变为逐渐清晰。
“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一文对“九段线”的法理属性曾做出认定:“考察南海断续线的产生、发展的历史之后,依然难以从正面得出确切的关于南海断续线法律性质的结论。 (故此)笔者尝试反列名单,采用排除法以图趋近答案。 ”(贾宇,2015:198)该学者依次排除了以下四种对“九段线”的(法律)界定:1)国界或海疆、2) 岛屿归属; 3)历史性水域 4)领海基线、领海外部界限和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第四种观点更多人认为是历史性权利(线)。 此外,中国南海研究院的吴士存院长还提出了“‘U 形线’ 是基于‘主权 + 海洋法公约 + 历史性权利’的观点。 ”“根据这一理论,中国在‘U 形线’内享有主权,以及 《公约》项下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此外,中国在 ‘U 形线’内还享有历史性权利,例如,渔业权、航行权、资源开发优先权。 ”)(邹克渊,刘昕畅,2017:98)y
中国政府迄今为止仍未对“九段线”的法律性质做出正式、明确的宣示,只是在颁布的涉海法规、发布的行政文件中反复强调“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在强化主权立场的同时,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逐步重视对南中国海的“历史性权利”的研究。 迄今为止,中国学界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南海九段线是一条历史性的权利线,兼具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权利的双重性质。 ”(高之国,贾兵兵,2014:内容简介)
“九段线”在历经60余年演变后,已经成为历来属于中国的南海诸岛主权的宣示,并包括对在这些岛屿及其周围海域中从事渔业、航行以及包括资源勘探开发等其他活动的历史性权利。 九段线还可能具有作为未来海洋划界界限的剩余功能。 …… 结论:“九段线”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是主权和管辖权。 (同前,2014:20)
上述学者对“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和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这一核心议题上的观点兼具权威解释和学理解释的双重意义。 鉴于中国政府仍未正式宣告“九段线”的法律地位,若将这些学者对“九段线”地位和性质的论证与中国政府对南海的立场声明结合在一起,大致就可以推断出中国政府对“九段线”的基本法律定位:“九段线”兼有“主权+历史性权利+管辖权”的性质。 如此以来,中国首要的是要对其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进行更严格、令人信服的举证。 未来中国还要面对与南海主权声索相关的一系列更艰巨的权益主张的举证责任。
1.2亟待进一步厘清的“历史性权利”
1998年中国在国家立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第一次出现了“历史性权利”的概念。 该法第 14 条规定: “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对此,有学者认为“该法关于历史性权利的规定,清楚地表明了中国政府的立场: 不因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洋区域制度的建立而影响、放弃中国在周边海域享有和可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贾宇,2015:196)这位学者进而把“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具体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 对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包括琼州海峡、四组(东沙、中沙、西沙、南沙)群岛水域; (二) 在南海的传统捕鱼权; (三) 在南海的历史性航行权 ; ( 四) 对南海大陆架资源的历史性权利。 (同前,2015:201-203)然而,对于究竟什么是“历史性权利”,包括贾宇在内的国内外的法律学者仍在争辩、论证之中。-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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