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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03 | 來源: 綜合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47歲的邢燕軍曾擔任優友互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2023年11月8日,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新左旗公安局辦案人員跨越1500多公裡,遠赴北京,以涉嫌開設賭場罪等為由,對上述公司包括邢燕軍在內的14人展開抓捕行動。
在新左旗檢察院已經作出不批捕決定之後,邢燕軍等人本可以被取保候審。但同年12月,邢燕軍等12人被新左旗警方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以下簡稱“指居”)措施。
2024年4月3日,邢燕軍在指居房間內被發現非正常死亡。12月6日,新左旗公安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這意味著,邢燕軍公司被抓的14人,集體被宣告無罪。此時,離邢燕軍死亡已過去了247天。
邢燕軍案引起了社會關注,“指居”制度也再次成為法學界熱議的話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強制措施,其中拘留與逮捕屬於羈押措施,拘傳、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都屬於非羈押措施。監視居住制度本是刑事訴訟中較輕緩的強制措施,按照規定,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另外,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指居”是監視居住的一種。《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不過,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曾刊文提到,“指居”的執行方式的羈押性和非羈押性界限並不清晰,在實踐中往往被異化為變相羈押。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左堅衛曾撰文稱,近年來,被非法“指居”並在其間遭受刑訊逼供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不在少數。
當前恰逢《刑事訴訟法》即將修改,法學界圍繞“指居”制度展開了是改是廢的討論。多位受訪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指居”規范體系,包括“指居”場所需要具備什麼標准、需要哪些外部監管措施、怎麼保障嫌疑人“指居”期間會見律師的權利、怎麼約束辦案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等,這些還沒有達成共識。
一處“指居”場所窗戶處於封閉狀態。圖/視覺中國
被異化為“變相羈押”
“在長達6個月的‘指居’期間,我不能走出房間,窗戶24小時處於封閉狀態,也不允許看電視和看書。”孫曉凱(化名)這樣講述自己的“指居”生活。
在涉及邢燕軍等人的案件中,孫曉凱系該案第二被告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立喜擔任其辯護律師。馬立喜回憶,他曾多次提交律師意見給辦案機關,認為該案不構成犯罪、不符合“指居”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監視居住適用的前提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司法實務當中,如果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階段,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即便需要繼續偵查,在此情況下可將嫌疑人取保候審,而不是監視居住。
孫曉凱的經歷並非少數,早在2016年,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發布過《新刑訴法實施調研項目數據報告(2015)》,調研項目訪問了全國574名律師,超過60%的被訪者認為,偵查程序中監視居住的法律實施存在適用條件方面的問題,即偵查機關使用隨意,裁量權太大。-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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