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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12-09 | 来源: 加西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买房卖房 | 字体: 小 中 大
加西网 westca.com 报道
(加西网综合)大温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因错误驱逐租客,被判向租客支付 超过3.2万加元的赔偿金,BC省高院法官驳回应该物业公司把责任归咎于房东的说法。
BC省最高法院于周一在网上公布了这一裁决,驳回了该公司对住宅租务处(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决定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

(RTB)
根据CTV的报道,该租客在2024年被依据《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中的一项条款驱逐,该条款允许房东或其直系亲属打算自住时终止租约。尽管房东确实在驱逐后搬入,但大约四个月后,该单位却被重新发布出租广告。
裁决写道:“显然,被申请人看到了该出租单位的广告,并推断房东并未按照规定自住12个月”。
法律要求房东或其近亲在驱逐租客后,至少要在该单位居住一年。租务处认定本案未达到这一要求,并裁定租客有权获得相当于 12个月租金的赔偿,共计32,928加元。
仲裁员认定一家数字公司作为房东的“代理人”,符合《住宅租赁法》中“房东”的法律定义,因此需对租客的损失负责。
法官引用仲裁员的决定写道:“代理人负责发出两个月通知,并未采取任何行动将该出租单位的房东列为或加入为被申请人”。
“我认定(该公司)代表出租单位的房东积极管理并履行法案下的职责……因此该公司符合法案中对于‘房东’的定义”。
该公司并不否认租客应获得赔偿,但辩称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责任,因为其并非该单位的所有者。在司法复核申请中,该公司认为仲裁决定不合理,因为公司“并非租赁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仲裁员的决定造成荒谬结果,使一个并非合同当事方的人为合同一方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法院表示,房东与租客之间的争议并非合同纠纷,《住宅租赁法》规定的赔偿权利必须由“房东”支付。
法例将房东定义为:“出租单位的所有者、所有者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房东允许在租赁协议下占用单位、或在本法、租赁协议或服务协议下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人”。- 地产及投资版面的文章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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