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11年的房子要卖 大温女子忠告
(加西网综合)在温东租房11年的一名女子向其他租房者发出警告:如果您居住的房产要出售,请确保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了解自己的权利。

埃雷斯曼(Crystal Ehresman )和她 12 岁的孩子在温东 38 大道租了一整栋房子,已经住了 11 年多。
她在接受 CTV News 采访时表示,因为涉及到自已和孩子的福祉,另找租所是一件艰难的事。

埃雷斯曼在温东租住的房子最近卖掉了,而她称自已在本案中的错误是签署了一份名为 “结束租约的相互协议 ”的文件。


她说,房地产经纪人告诉她,无论如何她都得搬走,并提出如果她签署了这份文件,就可以多免一个月的房租。如果她不同意双方终止租约,如果新房主继续将房屋作为出租物业,那么根据现有租房协议的条款,她有权继续住在那里。
卖房的经纪表示,待售房屋的一个条件是,在新房主接收房屋时,房屋必须空置
卖房的经纪在电话中告诉 CTV News,要求租户双方同意结束租约是非常标准的做法。
“她有足够的时间阅读这份文件。”经纪Josh Zheng 说:“文件上面写得很清楚,你没有任何签字的义务。但她同意了这些条款,并同意签字。”
租户资源和咨询中心(Tenant Resource and Advisory Centre)律师罗伯特-帕特森(Robert Patterson)鼓励租户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咨询该组织或其他租户权利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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