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毒驅邪 寫道: |
在您有空的時候,請展開比較一下兩種投票的方式區別,多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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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說的更清楚,兩者的區別:
所謂“不分區議員”,正式說法是比例代表制,主要用於多人當選的選舉,比如各級議會選舉。選民不投票給候選人個人,而是投票給政黨(政黨內部的候選人名單由各政黨產生,選民沒有選擇權),然後根據各政黨的得票率來分配議席。
目前,在“國會”選舉中部分實施該選舉制度的有德國、日本、台灣等,法國只在大區和市鎮議會選舉中采用這一制度。
對議會這種多職位選舉,常見的是單一選區制度,即把全國(或地區選舉中的地區)按席位數劃成多個小選區。比如,法國國民議會選舉,就按議員總數把全國分成577個小選區,每個選區只產生一個當選人,美國國會選舉也是如此。該制度最大的優點,是容易理解和操作,將選民同候選人在選區層面上直接聯系起來,選舉結果忠實反映本選區選民的大多數民意。
但該制度有個最大缺陷:選舉結果未必忠實反映整體民意。因為在理論上存在一種極端可能:一個全國得票率高達49%的政黨,在國會中可能一個議席都沒有。假設法國只有A、B兩黨,兩黨在577個選區各推出一名候選人,A黨所有候選人在每個選區都獲得51%選票,而B黨所有候選人在每個選區都獲得49%選票,那麼,A黨將獲得法國國會全部的577個議席,而全國范圍內獲得總數49%民意支持度的B黨,則無一當選議員,這顯然和代議制度的民主精神相悖。
盡管實踐中還從未出現如此極端的情況,但法國國會各黨派的議員席位和各黨派得票率確實並不對等,有時相差還很大。(圖一)
雖說為保持政局穩定,大黨議席通常高於其實際得票率,但是一些小黨,如“民主運動”,有7.6%的得票率,卻只獲得0.5%的議席,顯然有失公允。
比例代表制的優點和缺點
為解決這一問題,德國、日本和台灣都采用一人兩票(即1票投給候選人,1票投給政黨)混合制,部分代表由單一選區制選舉產生,部分由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德國聯邦議會的50%席位、日本眾議院480個席位中的180個,以及台灣“立法院”113個席位中的34個,都按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
而法國的大區議會選舉,則采用完全的比例代表制。不劃分小選區,由各政黨提供候選人名單,全體選民投票給政黨,而不能選擇候選人。最終得票率第一的政黨,首先獲得全部議席的25%,余下75%議席,再根據得票率超過5%的各黨得票率來分配。
比如,某大區共有議席200個,A黨得票率60%,B黨30%,C黨10%,那麼A黨首先得到200個總議席的25%,即50個,余下的150個席位根據各黨得票率分配。A黨再得到150×60%=90席,總計50+90=140席,B黨得到150×30%=45席,C黨得到150×10%=15席(實際操作更為復雜,這裡簡化了)。
這種優先權比例代表制,既確保了議會的多數穩定,也保證小黨在議會中有一定席位。假如是單一選區代表制,得票率10%的C黨很有可能沒有一個議席,由此導致10%的民意被忽略,可能造成少數群體因沒有議會渠道表達意見而采取極端措施。
目前,法國在國會選舉層面沒有實現比例代表制,因此,目前擁有15~20%民意支持的極右政黨“國民陣線”就沒有任何席位,他們便把極端言論作為吸引媒體和公眾的手段。
比例代表制最基本的精神,就是保障民間各種政治思潮都在議會中有一席之地。
當然,比例代表制也有缺點。在某政黨優勢地區,名單前列候選人肯定當選,與選民是否接受沒有直接關系,各黨確定名單時,往往出於私利進行政治妥協,可能影響公共利益。此外,法國公眾擔心極端勢力獲得議席會使極端思想擴散。
所以,對於多職位的國會選舉而言,兼顧兩種選舉方式的優缺點,更貼近代議制的民主精神。
2007年法國國民議會選舉結果(部分黨派)
黨派 最終席位(X) 占總席位比例(X/577)% 第一輪選舉全國得票率* 2012年該黨總統候選人最新民調支持率(左右)
人民運動聯盟(執政黨) 313 54.2% 39.5% 25%
社會黨 186 32.2% 24.7% 29%
民主運動 30.5% 7.6% 13%
國民陣線0 0 4.3% 16%
*法國所有選舉都是兩輪,第一輪絕對多數(得票率過50%)當選,如沒有則第一輪前兩名進入第二輪,相對多數當選,因此這裡以更真實反映民意分布的第一輪得票率做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