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1:空置法只說屋主不能空置,沒有說租客不能空置。這樣的話,能不能把房子租給一個朋友,租客朋友是否住不住他決定。反正出租了,就不用交空置稅了。
情況2:注冊一間公司,空置為公司地址。作為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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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只是租給朋友,就涉及了報稅問題,請問樓主朋友付你租金嗎??
另一個問題,既然都說租給朋友,那朋友高興給誰去你家住,你高興嗎?
李玢 寫道: |
這種情況是不是房東要付錢給“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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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的, “租客”擔當可能很嚴重的後果,總不能沒有補償。
交收入稅沒有問題。因為現在的利息成本還有地稅,物業管理費等成本,基本都抵消了6個月租金收入。
基本沒有什麼收入可交稅
到底要不要交租, 給不給住啊?都牽涉利益了, 朋友還能不能做啊?如果以後政府來問, 如果你讓朋友說的跟實際不是一回事,這不是為難人嗎?
最好的辦法就是把房子租出去, 誰說的, 沒有租不出去的房子, 只有租不出去的價錢。
晴朗溫哥華 寫道: |
情況1:空置法只說屋主不能空置,沒有說租客不能空置。這樣的話,能不能把房子租給一個朋友,租客朋友是否住不住他決定。反正出租了,就不用交空置稅了。
情況2:注冊一間公司,空置為公司地址。作為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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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第一個方法是可行的,房東出租給租客,租客住不住不能強逼,但是以後賣房的時候,這就是投資房,沒有 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 了。
至於第二個情況有點複雜,要看物業的 Zoning 是否允許辦公,如很多公寓都不可以註冊辦公,SFH 則比較簡單,但是還是那一句,一旦成了出租物業,日後出售就沒有 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