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的這件煩心事,希望論壇上有懂相關法律知識或者有經驗的人給點主意,也給其他人提個醒。故事有點長,大家稍微有點耐心,捧手感謝!
背景介紹:2012年的townhouse,交房時候也做過驗屋,當時說沒有任何問題。
1)去年七月搬進去發現廚房壁櫥裡有滲水的水印,迅速報告給物業。物業派人來檢查後說是屋頂問題,簡單修復了一下因為當時正是雨季為防止further damage;
2) 之後大概九月物業派人來修理了屋頂,這個情況當時物業並沒有提前通知,是後來11月份又發信詢問才被告知九月已經派人來修過了;
3)11月份向物業申請修理廚房因滲水的壁櫥,聖誕節前有人過來把廚房壁櫥拆下來,結果重點來了,壁櫥後面的牆壁有好多塊發霉的地方,請看附件圖片;
4)第二天馬上又報告給物業,要求修理後面的牆壁和可能引起的其他地方的發霉(因為壁櫥只卸下來滲水部分的,其他的地方不知道後面還會不會有損壞);
5)因為中間過聖誕節沒辦法就是無限的等,中間發過email也沒回音;
6)好不容易過完節大概1月中旬,有一個自稱是維修公司的人過來勘探廚房的damage,好一頓在那兒測量,說回去寫報告給維修公司好估計維修費用;
7)中間又經歷了物業換strata manager, 又跟新manager解釋整個事情;
現在新manager給的答案就是物業不管,理由一次一變:
第一次:說屋頂漏水是小動物引起的,大樓保險不給保,是物業出錢修的(不知道說這個是什麼意思,難道是說do me a favour?)
第二次:說strata只負責common area,是不管每個unit裡面的任何東西的(這個咱知道,如果是私人物品像沙發或者電視因為滲水損壞物業不會管,是由自己財產保險裡保的;但是這個廚房的牆是屬於這個大樓啊憑什麼不管??)
第三次:說因為維修公司報價維修費用是4500多點,低於Strata保險的Deductible(Strata保險的Deductible是5000)。我又不明白了,難道就因為維修費用沒有Deductible高就不用負責了?(難道怕第二年漲保費?)
今天好一頓在網上查,各式網站英文中文的,現在能找到的一個有利證據就是
BC Strata Property Act(這算官方文件吧),第9 part的(d):
Property insurance required for strata corporation
149 (1) The strata corporation must obtain and maintain property insurance on
(a) common property,
(b) common assets,
(c) buildings shown on the strata plan, and
(d) fixtures built or installed on a strata lot, if the fixtures are built or installed by the owner developer as part of the original construction on the strata lot.
可不可以理解成牆壁應該算當時建造時候的一部分吧。如果這樣,那是不是就是物業的問題?
現在請大家幫著判斷一下:
1)首先據整個事情情況看,屋內維修到底是誰的責任,根據上面官方文件所說可不可以歸結為strata的責任?
2)如果是strata的責任,那麼他現在的借口因為費用小於Deductible是否成立?如果大樓保險不賠,那麼要求從大樓儲備基金裡(就是每月交的物業費)索賠是否合理?
謝謝各位看官了,走過路過都給點建議吧,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