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其实点理解件事呢?讲真,呈吾呈上庭,主动权在警方。法庭个PART就好合理既,係咁程序就係咁既程序,咩CASE都係咁。(家长吾识PRESENT吾著数就个个CASE都係咁,吾太公道,但公平既。) 警方吾拣条难既路,吾起诉个女仔刑毁,反而用拘捕过佢,怀疑佢刑毁尼个理由,申请c or p,呈上庭,仲呈埋佢既前科(不理是否有起诉,有资料向警方手,要用就用),我个人既理解,係警方认为佢有问题,绕过法官,决定以非刑事是方式处理。点解可以咁做?因为佢未成年啰!!可见,如下面朋友之言,成个 c or p制度,值得review,才做到保护青少年的任务!
一名14岁女童因在「连侬墙」以粉笔画花而被捕,警方日前申请「照顾或保护令」,要求由政府接管女童。裁判官将聆讯押後至1月19日,等候社署提交报告,并暂判女童入住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
据传媒报道,女童代表律师李柱铭及潘熙今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法庭紧急开庭,闭门审讯。律政司一方表示不反对女童的保释申请,法官最终下令今日内释放少女,据指女童现时已经离开儿童院。
高院法官汤宝臣下令,少女在释放期间要居於父亲的地址,赍续学业,守宵禁令等。
馀下的问题是,既然律政司今日不反对释放女童,为何警方当初又要在未经社署辅导女童前,就急急申请保护令?难道需要紧急保护女童的迫切性,突然间就消失了吗?为何最初裁判官要求将女童判入儿童院时,警方又不提出异议?
世界上最年轻可能言过其实~文革时好像有几岁的小反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