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李卓人判囚 12
18.非法集结
(1)凡有3人或多于3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 (由1970年第31号第11条修订)
(2)集结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为,则即使其原来的集结是合法的,亦无关重要。
(3)任何人如参与凭借第(1)款属非法集结的集结,即犯非法集结罪 —— (由1970年第31号第11条修订)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及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3年。
(编辑修订——2013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
I stand the law' s good servant, but the people' s first. For the law must serve the people, not the people the law.
吴霭仪
才12个月,该判12年,甚至牢底坐穿才对。对了,该弄到内地去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