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來說,只要是男生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和女生發生性關系,就是強奸,而不管兩者采用了什麼樣的姿勢,什麼樣的體位,所以,兩個人即使是站著發生的性關系,只要男生采用了強制手段,那麼女生也可以控告男生強奸,追究男生強奸罪的刑事責任。
但是,根據常理常情生活常理,一般來說如果女生不自願,那麼男生是不可能和女生站立著發生性關系的,所以,一般來說,如果是站立發生性關系,那麼這大概率都是自願的。
在這個案件當中裁判者也是認為,男生說的是有道理的,男生認為那個女生是在夜場認識的,然後兩個人就相約去了女生的家裡,准備發生性關系,你情我願情出自願,事過無悔,本來都很好的一件事情,但是知道在發生性關系的過程當中,女生的室友撞見了這不雅的一幕,於是,女生就改口說自己遭到了強奸。
裁判者認為,從事發當時的兩個人的姿勢,性關系發生的地點是在女生的家裡公寓的廚房等各種情況來看,站著發生性關系,沒有證據表明男生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沒有證據表明女生不自願,所以,認定男生構成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無罪。
如果系強奸,室內家具一定凌亂,現場沒有爭斗的現象,這就是最好的證明有沒強奸的行為發生過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