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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block
(加西網綜合)日前,本地法庭下令一名bc省的公寓業主需要支付總計2.7萬加元的罰款。
這位業主名叫莫妮卡,她被發現在在沒有事先獲得物業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私自將自己的公寓出租,違反了大樓的出租規章制度。
據悉,莫妮卡在2014年買下了位於bc省中部薩尼奇的一處公寓,她的女兒摩根此前一直在那裡居住。
2018年,一個名叫LA(化名)的人也入住這處公寓,與摩根生活在一起。
莫妮卡在bc省民事法庭上爭辯表示LA不是房子的租客,因為沒有證據表明她支付了租金,並辯解說LA是女兒的一位同伴。
然而,B.C.民事和解法庭成員朱莉·k·吉布森指出,《住宅租賃法》將租金定義為“支付的金錢,或承租人/其代表給予或同意給予業主的價值或權利”。
吉布森說:“RTA的定義允許租金可以包括非貨幣價值或權利。”法庭成員指出:“鑒於摩根和LA沒有就這個核心問題提供證據,LA很可能支付了與物業地塊有關的服務和維護費用。”
吉布森在她的決定理由中寫道:“基於我面前的證據,我發現這位住客LA可能是104單元摩根的室友,從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7月1日期間租住在此並支付租金。”
吉布森還指出,RTA“不需要書面協議的安排租賃。如果某人根據與業主、租客或占用人的口頭協議,占用了少於一層的地塊,並向業主支付了貨幣租金或提供了其他價值,那麼此人就是在租賃的租客。”
根據物業的要求,這家的業主必須支付總計2.9萬加元的58周出租罰款。而法庭吉布森認為strata可以處以54周的罰款,即2.7萬加元。
對此絕對,莫妮卡提起了反訴,要求賠償其2.9萬加元,並稱該事件對她的壓力是由物業委員會造成的,法庭駁回了這項索賠提告。
大樓業主私自違法規定出租或短租其物業的行為屢有發生。對此相關從業者也提醒大家,如果物業大樓有相關的出租限制,不要抱有僥幸心理私下出租物業,不然可能面臨像莫妮卡一樣的巨額罰款反而得不償失。
新聞來源:stra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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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法》將租金定義為“支付的金錢,或承租人/其代表給予或同意給予業主的價值或權利”。既然不給金錢也能定義為租賃,那以後空置稅怎麼收?雙標的法律定義?
如果把房子給親戚或父母住,也符合免除空置稅的條款。換句話說,只要不空置,就不用交空置稅,誰來住,收不收房租,政府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