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4日下午,前立法會議員范國威在旺角西洋菜南街搞街頭簽名活動,一名阿伯路人上前罵他“搗亂香港”,爭執期間范國威說要報警拉老伯,一退休漢路過見狀,不忿范國威堂堂議員“嚇阿伯”,加入爭執“戰團”。
混亂中,范國威不斷舉手機拍攝退休漢,惹怒眾人,退休漢一時沖動說“信不信我打你”並舉拳作勢打范,范國威報警稱被刑事恐嚇。
法庭上,被告深表悔意,認為事發時因遭范不停拍攝所以“好躁”,但結果,退休漢還是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判監三個月,緩刑一年。
同人不同命,退休漢不是傳媒大亨,不是暴徒金主,所以不走運,沖口罵一句“打你”,就在兩個月內立即被判罪留案底。
怪不得有網民留言感歎說:“覺得今日香港仲衰過ICAC出現前的歲月!”
同是刑事恐嚇,我想不到黎智英案跟以上案件有何區別?純粹因為犯案者身份特殊,卻得到完全截然不同的待遇,看來,我們距離人治又再邁前一步了。
退休漢刑恐後實時被捕,兩個月後迅速判罪。相反,黎智英犯案後兩年零九個月後才被拘捕,三年零三個月後才受審,而最後,更因為被恐嚇者在事發時“笑笑口”,一點驚慌表情都沒有,所以被法官認為不可信;反而指著鼻子恐嚇人的肥佬黎是斯文人、誠實可靠、犯案只是“一時沖動”,所以裁判官鍾明新認為,即使此案“刑事恐嚇表面證據成立,但罪名不成立”,肥佬黎無罪釋放。
這案子,完全顛覆大眾常理。舉個例:表證成立,但罪名不成立?那是不是等於醫生做完手術出來跟你說:“手術很成功,但病人死了”一樣?
又舉個例:你恐嚇人,只要對方處變不驚,原來你就沒罪。那麼,恐嚇警察、軍人永遠不能入罪,因為不害怕是他們的本能和特質,而膽大包天者,就注定日日被恐嚇,誰叫你什麼都不驚,活該被人嚇。
至於“一時沖動”原來都是脫罪理由,就更令大部分在囚罪犯呼寃了,問心,哪個殺人、強奸的不是一時沖動?如果一時沖動可以為所欲為,那人與獸何分別之有?
官字不只兩個口,原來他們心中還有兩把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