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通告各政府部門,表明若有正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遭檢控,不論審訊結果,都應立即解雇。遲來的警告,總算多少為特區政府洗去一點暮氣。
經歷過差不多一整年大劫,政府終於明白到一個“潔淨”團隊是打贏仗最起碼的要求。大敵當前,城牆不能倒,處分撬松城牆的同事不是一件愉快的事,但不能不做。
不少懷著“要求”的年輕人,把“鐵飯碗”看作接受高等教育後的權利,從沒有想過加入公務員隊伍應有的責任,以及面對整個社會的使命,而政府每月花幾萬塊錢請他工作是天經地義,他倒政府的台也是天經地義,這才是人權、自由。
只懂譴責沒有實效
這種想法造就了特區政府內許多荒唐事,要多荒謬有多荒謬。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不知從哪裡鑽出來的一群公務員,聯署公開要求政府響應所謂“五大要求”,包括放過打人燒鋪的暴徒、不能說暴動是暴動、調查警察執法等等。
勞工處一名初級主任發起首個公務員反政府集會,據說有好幾萬人參加,還得到退休公仆陳方安生和王永平等人出席撐腰。政府只懂譴責又譴責,他更成立工會,說是促進新制公務員權益及保護公務員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
那位負責勞工事務的公務員隨後多次號召罷工,包括加入“二百萬三罷聯合陣線”舉行罷工公投,反對《港區國安法》。
跟政府對著幹不單止沒有受到任何懲處,還換來個署任升級安排,要不是社會罵聲四起叫停,特區政府又會做了樁貽笑大方的蠢事。
律政司的檢控官按理是尊重法律,事事以法為先,但卻有一位專責處理反修例示威特別組的檢控官著書立說,教導“孩子”怎樣避開法律“陷阱”。身為主控,竟用專業知識教導涉嫌罪犯躲避法律制裁,似乎香港獨有。
如果他確信法律裡面“陷阱”處處,專用來坑人,他根本就不應做這工作,以違背自己信念的工作做終身職業,實在太累人,也辜負了專業的期望。
政府不可抓小放大
據說,檢控官出書前已向上司申報批准,附帶條件包括出書不會與本身政府雇員職務有沖突,亦不會令政府感到尷尬等。現在他已離職,而上司亦請辭,至於他的著作有沒有跟公務員工作有沖突,有沒有令政府尷尬,公眾心裡明白。
這些例子一個也嫌太多,不幸的是要找其他例子也不難,打開政府電台聽聽,實很難相信那是政府聘請的雇員在說話。一句嬉笑怒罵,什麼事實理據都可以扭曲;盡管四處縱火打人,新聞報道很難找到“暴徒”兩個字;有“烽煙”節目主持人遇上支持政府的來電,只質問特首不是普選出來的,便一棒打殺。
沒有人希望政府電台只歌功頌德,吹捧政府,但要求罵時公道點不算過分吧。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參加非法活動要被解雇,長期聘用的政府雇員更不應該有特權豁免。
政府表示按現行機制很難去解雇這些公務員,但抓小放大,怎說得過去。事情不是不可能,就只看做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