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于庭的小法师 :今天,公安部官微发布消息称目前邹光祥、刘成昆二人涉嫌诽谤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当时抓捕刚刚发酵的时候,我特意去看过了所涉及的那篇自媒体小说,不知道是先入为主有了强烈的代入感,还是本来这篇小说的影射力度就如此强,我看了以我普通人的感觉来说…他写的确实就是伊利啊。你们可以自己搜来看看…
当时我就说,这文章,民事侵权肯定是妥妥没得跑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说得已经很明白了。
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律并不应该保护“强者”,但它同样不应该保护“弱者”,它应该保护守法者啊。我们不能因为伊利是大企业强者就运用司法公器偏袒它,但同样更不能因为自媒体是弱者就去同情它对它法外施恩吧。
也正是由于,此前出了这种事情都是通过民法或者行政法的层面进行的解决,如伊利、药酒事件一样祭出刑法大杀器的太少见(当然,可能早就发生过了,只是没有引发舆论热点不了了之了)。
这或许才是人民群众对这两次“跨省”群情鼎沸的核心原因:我们好好在家坐着,发两句牢骚,就有可能被千里之外的公安抓捕。
对于“跨省”本身我是没有什么意见的,我国大陆是统一法域,警察权当然可以也应该可以在全法域执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内蒙古的警方对此类案件确有管辖权,确实可以出动警力实施抓捕。
其实,文学作品入刑“侮辱诽谤罪”早有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02期就公布过了一起著名的“唐敏诽谤案”。当时的“案例要旨”是这样说的:“文学作品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播,容易在公众当中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文学作品中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公然侮辱和诽谤,诋毁他人形象,随着文学作品的广泛发表,会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甚至给受害人及亲属的精神和生活都带来巨大的压力和痛苦。该行为符合我国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规定,构成诽谤罪。由此可见,在文学作品中,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公然侮辱和诽谤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但是依照刑法规定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但是当时我认为,就现阶段新闻媒体公布的细节来看,这只是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自诉的程度,达不到刑事诽谤罪进入公诉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该罪是典型的一般“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由受害人进行刑事自诉。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才是公诉案件。而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的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或宗教冲突、诽谤多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不知道呼和浩特方面是认为这篇小说究竟触发了上面哪个点,将这个案子升格为公诉案件了……
今天的报道,提到了这个在法律业内业外广泛流传的“500转”。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好吧,引用这一条倒是确实可以将本案转为公诉。
另外一点,根据现阶段的司法鉴定,两人的行为给伊利的市值造成了60.78亿元的巨额损失。我个人认为,这部分损失更多的是因为跨省抓人后舆论处理不当所导致的,而不是那篇文章被点击后造成的……
只是,我们一直在说刑法的谦抑,可事实上现在却越来越动不动就把什么都入刑。这也入刑,那也入刑,再这样入下去不知道修正案到底要加到几才够用了…再这样加下去,还让不让法学院的学生过关了?
回头想想,当初,如果没有走刑事途径,而是民事途径,或许维权会变慢,但应该不至于股价跌成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