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開發商的過失,導致兩個鄰居間的物業彼此有過界之處,一個後院柵欄入侵到鄰居家,而柵欄入侵到鄰居家的屋主的車道同時被鄰居家侵占了近4平方米。就為這點事兩家打起了官司,歷時7年,一直打到卑詩最高法院,氣得法官直想罵人,最後判決被告向原告賠1元了事。
據CTV報道,打這起官司的Randy 和 Karen Greenwood 一家與Harold 和Marlene Hoffer一家原本不相識,他們之間的緣分是因為買房買到一起成為鄰居。
2007年Greenwood一家從開發商 Epic Homes手裡買下 Maple Ridge一間獨立屋,2010年Hoffer一家則買下隔壁的房屋,兩家因而成為鄰居。
細心的Hoffer翻查市政府記錄後發現Greenwood的後院柵欄占了他家的後院一部分,而Greenwood則發現Hoffer家的屋前車道有近4平方米進入了他的物業范圍。
首先是Hoffer提出要求Greenwood把後院的柵欄移回原處,Greenwood這時提出你的車道也占了我家一部分,大家就維持現狀算了。但是Hoffer拒絕了,Greenwood無奈只好自費把柵欄挪回原位。Greenwood想,我把柵欄挪了,你也把車道改回原位吧,不料Hoffer這時裝糊塗,哼哼哈哈就是不動工。
Greenwood 當然不願意了,我把柵欄按你要求挪了,你憑啥就不能按我的要求挪車道呢?於是一紙訴狀把Hoffer和開發商一起告上法庭。開發商自知理虧,很快與Greenwood 達成庭外和解協議。但Hoffer則不買賬,結果官司打到卑詩最高法院。
法官指雙方都不夠冷靜,首先導致這個過錯的是開發商,應該說倆家都沒有責任,但是面對這麼一點爭拗導致鄰居之間的關系破裂,繼而出現爭吵、脅迫和敵意,這是多麼幼稚的行為。尤其是Greenwood,因為官司打起來之後Hoffer曾向Greenwood提出賠償3000元庭外和解,並承諾負責移除車道的費用,但是氣頭上的Greenwood拒絕了這個和解建議。
法官把兩個人各打五十大板,裁定Hoffer象征性賠償Greenwood 1元錢。至於法律費用,Hoffer提出和解前的訟費雙方各自承擔,但Hoffer提出和解後的訟費則全由Greenwood支付。
法官還是挺英明的,這麼點小事打到最高院,浪費司法資源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