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夫妻离婚 “彩礼”一般不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介绍,近年来,山东法院家事纠纷案件数量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2014年,全省法院审结家事案件143756件,占全省民事案件总数的22.3%。2015年1-10月份,已审结家事案件达124981件,占全省民事案件总数的23.8%,同比上升1.6%。
关升英副院长在发布会上介绍了两起“彩礼”返还的纠纷。其中一起是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最后,法院判决女方返回男方彩礼款。关升英介绍,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被告已经结为夫妻。根据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关升英介绍,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