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星星生活
“狗皮膏药”是人们对一些难以摆脱的纠缠之事所做的形容。我近来就碰上了这样一件令人头疼的”狗皮膏药”,希望请教这里懂法律的朋友,究竟该怎么把它揭下来?
事情是这样的。三年前,我搬了一次家。讨论房合同涉及的房内设施时,前房主告诉我,热水器是不带水罐(Tank less)的那种,虽然租金略微贵点,但它节能,因此签了五年合同。合同是两年前签的,还剩三年。如果以后我们不喜欢,可以换成那种有水罐的。考虑到我们家里人也不多,无水罐也该够用,因此没再计较什么,愉快地签了购房合同。
搬进新址后不久天然气公司的账单来了,没想到无水罐热水器的租金比有水罐的热水炉整整贵了一倍还多,每月达40多元。当时正是秋天,使用天然气的价格还没有热水器的租金高呢!通算起来,一点都不比普通的热水炉便宜。
于是我们就跟租赁热水器的公司商量,能不能给我们换一个普通的热水炉? 可得到的答复是:换炉子不可以,因为合同在先。如果我们取消该合同,就要接受几千元的罚款;即使我们可以中途换一个热水炉,至少也要支付300元的拆装费。呵,我这不成了“冤大头”吗?
我们也不想惹事,凑合着用吧,不就是三年吗?这三年来,每年我们承担的热水器租费高达500多元。前些天,估计前房主签订的合同期到了,就想着跟那家公司再商量一下,换一个普通的热水炉。
没想到,得到的答复更吓人,原来该热水器的租赁合同期不是五年而是十五年!都怪我孤陋寡闻,来多伦多都十几年了,房子也搬过几次,还是第一次听说有热水器的租赁合同期有这么长的。不知是前房主骗我们,还是他也不清楚这合同期究竟有多长,为此,我们跟这家热水器公司要来了原合同的复印件,这还是我第一次看到这份合同。
该合同有两页纸。第一页比较简单,无非是双方签字,租价等内容。上面的合同起始时间为“2009年6月28日” ,而合同期截止日期却怎么也找不到。于是翻看合同的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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