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大学财经法学研讨会
黄源浩谈法国如何保障赋税人权
【记者赵龙章/台北报导】税务人员执行征税程序,可能对纳税人的人权造成侵害!台湾税法上有纳税人权利保护专章、还立了行政程序法来防止行政滥权,然而还是被外界批判赋税无人权,税捐机关仍有无上的征税权利。11月1日在中正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学系举办的「第八届中正财经法学研讨会」上,留学法国的辅仁大学财经法律系副教授黄源浩表示,我们是「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但对人民行政程序权利上的保护,其实是远远不如形式上没有的法国!」
「在租税程序中,侵害人权的机会却是最高的!」税捐机关在稽征、核课、调查,乃在事后复查、诉愿、行政诉讼过程中,他的权力有没有界限可言呢?黄源浩长期研究法国税法,当天以「租税调查之宪法基础与界限─以法国法为中心」为题,指出法国与我国同样赋予行政机关非常强大的调查权,如询问函、提出澄清、账簿稽核调查、搜索扣押、发票核对,其中询问函是没有强制力的,搜索扣押必须是法院介入,且授权层级在一定位阶以上的司法首长,如地方法院院长才有同意资格。也绝不会发生一张搜索票吃到饱甚么都能搜索的情形。
黄源浩表示,租税调查表面上法国和台湾类似,不同的是,法国虽没有行政程序法,但「普遍承认纳税义务人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中所享有的各种程序性的基本权」,是「高度刑事诉讼程序化调查模式」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要求纳税义务人提出澄清、账簿稽核等调查前,要先发出正式公文告知稽核时间,同时交给纳税义务人一本小册子,叫「纳税人权利典章」,他们有义务清楚告知调查的原因、所依据的法条等,直到纳税人完全了解为止,纳税人不需提出与此不相关的资料,小册子还包括当地律师、会计师公会所提供的各种语言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电话,当纳税人不知如何处理时,可请律师、会计师到场协助,在这之前稽征机关还不能碰纳税人的东西,此即所谓「令状先行原则」,早在1980年法国早已这么要求了。
第二是对当事人「防御权的尊重」,类似我国大法官第491号解释:正当程序基本要求,如立场公正的委员会、告知理由、当事人救济途径等,而法国更重视的是当纳税义务人在接受租税调查时,有权请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如当事人经济能力不足国家可协助强制辩护,此时如果税捐机关未告知或未让当事人合法有效行使此项权利,或行使后未达当事人期待的效果,即可能构成防御权的侵害,此即「武器平等」的要求。黄源浩举法国1982年一个判例,当事人因未被事先告知且无请会计师到场即被调查,就算是调查出有欠税事实,法院仍认为程序有瑕疵,判撤销行政决定。
另外,黄源浩表示,法国认为稽征机关不应在案件看起来不严重时(例如查得与申报差额未超过两倍以上)就贸然发动调查程序,这是对比例原则的尊重,毕竟租税调查不是刑事案件,它是要实现宪法赋予人民量能课税的公平任务!
黄源浩的演讲获得热烈回响。亚洲大学财经法律系助理教授谢如兰指出,台湾于2009年成立纳税人权利保护专章时,税捐稽征法第11条之5有类似规范,但是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应该把法国好的东西放进去;如第11条之6规定:「税捐稽征机关故意以不正当方法取得之自白且与事实不相符者,不得作为课税或处罚之证据。」谢如兰指出,假如税捐人员以恐吓方式取得与事实相符数据,不违反第11条之6规定而成为课税或处罚之证据,这是对纳税人不公平的,应有修法必要!
现场一位黄律师,她的个案中有遇到税捐机关配合检察官恐吓、威胁当事人,且税捐机关未加详查、询问,即援用检察官不实笔录加以课税重罚的情形,中正大学财经法律中心主任黄俊杰教授表示,程序要正当,课税也是一样。黄源浩表示,现在台湾税捐稽征跟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官无法做公正裁判,上了法庭是二个打一个(法官联合国税局打当事人),法院愿意改变的话,台湾的法治才有进步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