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限制出境违反两公约 学者呼吁修法势在必行
【记者洪大成/台北报导】公益律师郑文婷、黄文皇因分别义务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与遗产管理人,却因所管理的公司欠税而连累被限制出境;艺人贺一航因欠税被财政部限制出境,眼看海外有商演机会却无法赚钱还税,还落得被管收,欠税污名缠身……。欠税限制出境的问题百出,国际人权专家于今年三月两公约审查结论报告指出违反两公约,政府却迟未修法,中正大学11月1日举办「第八届中正财经法学研讨会」中,东吴大学法律系范文清助理教授发表论文指出,政府用限制出境做为保全租税的手段,应该是最后的手段,但是实务上却是第一次就使用的手段,只要金额到达标准,一律限制出境,不符合比例原则,这是错误的,违宪也是违反两公约,应该修改税捐稽征法第24条,保障人权。
现行税捐稽征法第24条单以金额作为判断标准,过分简略而造成税捐稽征机关便宜行事,目前财政部常以欠税达一定金额为唯一的要件,没有斟酌个案状况,就处以限制出境,裁量过当的结果,让限制出境沦为掳人勒索榨出钱来,这在德国是禁止的。而为何实务上税务人员常没有遵守比例原则,把最后手段限制出境当优先手段拿出来用?范文清表示,曾经私下询问过税务人员,他们回答是怕被认为有图利他人之嫌。
范文清以狭义比例原则来分析,限制出境是租税保全最后的手段,因此,只有在欠税人有钱但恶意隐匿不缴税,把他限制出境才有用,反过来说他就是没有钱,还是把他限制出境就没有道理,就会变成公权力行使过当的问题。他引用德国的经验:他们追讨欠税时「比例原则」是占了最重要的角色,只有在做「物」的保全还不足以确保债权时,才有「人」的假扣押可言,但因涉及人身自由,须经由法院审查决定与执行。
限制出境涉及宪法保障人身自由之迁徙自由权,程序上的要求应该更为严谨,范文清表示,我国限制出境在程序严谨程度上明显不足,他认为应该让当事人享有阅卷、陈述意见等权利,不可任意被抺煞,保障人民的权利。
与谈人中兴大学法律系李惠宗教授表示,如果把限制出境当作保全租税第一个手段或是当作优先考虑的手段,是有违宪之虞。他表示,总体来说税捐稽征法第24条规定合不合理?可以就三个观点来看:1. 限制出境的本质,是税捐保全?还是处罚?实务上因欠税超过一定金额,就可以限制出境,这等于把税捐保全措施,误用为行政处罚,这是严重体系上的错乱。2.很多案件是否应该缴税都还有争议,稽征机关却不分青红皂白,连同本税加罚缓就将人限制出境。在实务操作上不管欠税的原因,单单就欠税金额一百万、二百万,或是调高到五百万,就可以限制出境,它就违反比例原则,是违宪的。3. 不当连结禁止原则的问题,如果欠钱是一种财产上的债务,理论上不应用人身自由的限制、迁徙自由的限制,去做为手段。
对于营利事业限制出境的对象,范文清认为应该就欠税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产的清算可能性、可归责程度去斟酌,而不是一概同仁的把所有的负责人,包括清算的所有负责人通通限制出境,也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则。留学日本的中正大学法律系李仁淼教授也提到,在日本现行法上,是没有这样欠税限制出境的制度
图:东吴大学法律系范文清助理教授发表论文指出,政府用限制出境做为保全租税的手段,只要金额到达标准,一律限制出境的做法,是违宪也是违反两公约,应该修法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