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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Slowking
- 时间: 2025-5-08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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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楼 / Slowking
- 时间: 2025-5-08 07:08日本的《优生保护法》(优生保护法,Yūsei Hogo Hō)是于1948年颁布的一部法律,原本的目的是“保护母体生命健康”并“防止遗传性疾病的传递”,但实际上长期以来它也涉及限制生育和强制绝育等极具争议的做法。
以下是该法律的几个核心要点及其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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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内容与目的
最初的《优生保护法》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1. 人工流产的合法化
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如经济困难、强奸、胎儿异常等)进行堕胎;
这是在战后婴儿潮期间,为了控制人口增长而作出的政策调整。
2. 绝育手术
对患有特定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智力障碍者,允许实施绝育手术;
其中很多案例是未经本人同意,甚至是未成年时强制执行。
3. 限制近亲结婚和传递“劣等遗传”
带有明显的“优生学”思想,与20世纪初流行于欧美的优生运动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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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与争议
大量案例显示,日本政府在战后至1996年期间共强制实施了约2.5万例绝育手术;
其中很多对象是女性,尤其是农村、残疾人士和社会边缘群体;
批评者认为该法律是歧视性的,侵犯了人权和身体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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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废止与后续发展
1996年,该法被《母体保护法》取代,删除了所有关于“优生学”与强制绝育的内容;
近年来,受害者不断发声,并要求政府道歉和赔偿;
2019年日本政府通过了补偿法案,每位受害者可获得约320万日元的赔偿金;
但很多受害者认为赔偿金额不够,且政府态度仍不够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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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优生保护法》是日本战后控制人口与公共卫生政策的一部分,但长期以来造成了严重的人权侵害。虽然法律已经废止,但其历史遗产仍影响深远,是日本现代社会中关于优生学、身体自主与国家权力界限的重要反思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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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楼 / Slowking
- 时间: 2025-5-08 07:102024年,日本围绕《优生保护法》的历史遗留问题发生了重大进展,标志着对过去强制绝育政策的深刻反思和制度性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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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裁定《优生保护法》违宪
2024年7月3日,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一致裁定,旧《优生保护法》中的强制绝育条款违反宪法第13条(尊重个人)和第14条(法律下的平等)。
法院指出,该法律以残疾、精神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为由,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允许实施绝育手术,迫使特定个人做出重大牺牲,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
这是日本战后第13次由最高法院认定法律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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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赔偿与补偿制度更新
受最高法院判决影响,日本政府于2024年10月通过了新的补偿法案,向受害者提供更高金额的赔偿。
根据新法案,每位受害者可获得最高165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77万元)的赔偿金,远高于2019年设定的320万日元一次性赔偿。
此外,新制度允许未提起诉讼的受害者也能获得救济,体现出更广泛的包容性和修复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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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相公开道歉
2024年7月17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首次直接向强制绝育受害者公开道歉。
他表示:“日本政府对执行旧《优生保护法》的立场,真诚地反省并由衷致上深深道歉。”
这是日本政府首次以如此明确的方式承认国家责任,并表达对受害者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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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数据与历史回顾
1948年至1996年间,约有2.5万人在《优生保护法》框架下接受绝育手术,其中约1.65万人属于未经本人同意的强制绝育。
受害者多为残障人士、精神疾病患者或社会边缘群体,最小的受害者年仅9岁。
2018年起,受害者陆续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推动了法律和政策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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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2024年的一系列法律和政治举措,标志着日本在面对《优生保护法》历史遗留问题上的重大转折。 最高法院的违宪裁定、政府的赔偿制度更新以及首相的公开道歉,体现了对过去错误政策的深刻反思和对受害者的诚挚补偿。 这些行动不仅是对历史的修正,也为未来的人权保障和社会公正奠定了坚实基础。 -
第 4 楼 / Slowking
- 时间: 2025-5-08 07:15是的,中国和美国历史上也都有类似于日本《优生保护法》的法律和政策,涉及“优生学”、强制绝育和歧视性生育控制。下面是简要的对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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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计划生育与优生政策
1. 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1970s–2015)
1980年代起,中国实施“一孩政策”,很多地方采取了强制堕胎、强制绝育、重罚二胎家庭等手段。
虽然官方不以“优生”为名,但控制生育的方式非常严厉,侵犯了许多妇女的身体自主权。
2. 优生优育宣传
从1990年代起,中国政府大力宣传“优生优育”理念。
如《母婴保健法》(1994)第20条允许医生在胎儿存在严重缺陷时“建议终止妊娠”,涉及到一定的优生学倾向。
某些地区曾对智力障碍者或精神病患者施压进行绝育,虽无成文法明文强制,但在基层政策执行中存在灰色地带。
3. 少数民族与边缘群体
新疆地区在近年来被报道存在对维吾尔族妇女进行强制节育和绝育的现象(见联合国报告和外媒调查),引发国际关注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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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优生学运动与强制绝育法案(1900s–1970s)
1. 20世纪初优生运动
美国是全球优生学思想的重要发源地之一,20世纪初在全美广泛兴起“种族改良”思潮。
许多州通过了“强制绝育法”,允许对被认为“遗传缺陷”或“不适合生育”的人群(如精神病患、智力低下者、穷人)进行绝育。
2. 最高法院判例支持
192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Buck v. Bell案中裁定:可以对“智力低下”女性进行绝育。法官霍尔姆斯名言:“三代的白痴足矣。”
该判例为合法化强制绝育提供了司法依据。
3. 受害者群体
超过6万名美国人在20世纪被强制绝育,许多是穷人、有色人种、精神病患者。
一些州(如加州、北卡)直到1970年代仍在实施该政策。
4. 后续道歉与赔偿
2010年代起,美国多个州(包括弗吉尼亚、北卡、加州等)对受害者道歉并提供赔偿。
加州于2021年开始向符合条件的受害者提供每人$25,00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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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总结
项目 日本 中国 美国
强制绝育政策 明文立法(1948–1996) 无明文强制,但广泛存在行政干预 明文立法(1907–1970s)
主要对象 残障人士、精神病患者 全体育龄妇女,部分残障及少数民族 弱势群体、有色人种、贫困人士
道歉与赔偿 是(2019起,2024扩大) 否(目前无正式国家道歉或赔偿) 是(多个州道歉并补偿)
是否违宪判决 是(2024年最高法院) 否 否(Buck v. Bell仍未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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