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動物只是一種合理的猜測,並無證據支撐,如果逝者只是困了或眼花或一時糊塗造成的悲劇,那麼市府還需要賠償麼?大概率還需要賠償,因為這是市府的設計缺陷所致。
紙牌屋裡也有類似的情節,高速公路上的水塔由於設計過於醒目,分散人的注意力,造成車禍,Francis因為是當時的市長,竟因此政治生涯受到威脅。
簡單地說,由於政府執政的任何不慎而造成的對百姓的傷害都是重大的,必須追責的,這和鼠頭鴨脖國相比,天地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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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魯華裔學生駕車避讓過街動物身亡 父母獲3500萬美元賠償
2016年11月19日,美國喬治亞州米爾頓市發生嚴重交通事故,一名耶魯大學華裔學生駕車時因閃避動物而打方向盤,撞上路邊的混凝土花壇,當場死亡。相隔7年後,法院裁定,市政府不應在事故現場設置花壇,需向死者父母賠償3500萬美元。
據報道,當天晚上7點半左右,時年21歲的死者喬希·常(Joshua Chang)開車回家途中,經過米爾頓市貝茨維爾路附近時,撞上路邊的混凝土花壇,當場死亡。法庭文件顯示,他當時沒有超速、沒有魯莽駕駛、沒有分心使用電話,調查人員和專家認為最可能的事故原因是死者為了避開車道上的動物而向右轉彎。
代表死者家屬的律師克裡斯·西蒙表示,保險公司拒絕提供200萬美元理賠,隨後,喬希·常的父母決定起訴市政府,指控米爾頓市政府在公共道路違法設置花壇。該市有一項“安全維護道路的規定”,要求政府評估道路上的固定物體,並在30天內消除危險。
陪審團在判詞中表示,喬希·常的責任只占7%,米爾頓市政府則占93%,市政府要為這次意外負責,因為當地的公共道路“存在缺陷”,並且“存在對生命或健康構成威脅的滋擾”。
根據喬希·常父母的訴訟,他們的兒子在耶魯大學讀大四,學習機械工程和經濟學,獲得了全額獎學金。事故發生時,他距離畢業還有幾個月的時間,前途一片光明,“他的英年早逝只能用悲劇來形容。”當時,他回家途中在一家商店停留,“給母親發了一條短信,說他很快就會回家,但遺憾的是,他再也沒有回來。”
“誰來承擔責任?這麼多年來,我一直知道,那不是喬希的錯。但我不得不等待6年半才能迎來正義。”喬希·常媽媽回憶說,“我的世界都是喬希,現在這個悲劇把我的世界弄得天翻地覆。我不希望這樣的悲劇發生在別人身上,沒有父母應該遭受這樣的事情。”
市政府放水泥花壇有錯,那什麼不放呢?原告會撞到後面的房子,一樣可以指責市政府為什麼不在路邊放防撞欄。如果當時路邊停著一輛車,原告撞上去後向車主索賠?
本來很簡單的事情,花壇是造成車禍的原因嗎?很顯然不是。那市政府為何要擔責?
胡思 寫道: |
不要張口就噴,這是陪審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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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那個地方左比多,就像之前陪審團裁定川普傷害那個誣告老女人一樣。
人心壞了,制度就不可靠。
本壇第一毒舌 寫道: |
市政府放水泥花壇有錯,那什麼不放呢?原告會撞到後面的房子,一樣可以指責市政府為什麼不在路邊放防撞欄。如果當時路邊停著一輛車,原告撞上去後向車主索賠?
本來很簡單的事情,花壇是造成車禍的原因嗎?很顯然不是。那市政府為何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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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花壇屬於違章危險設計,這個是法律明確了的,屬於市府失職,你不要張口就來什麼後面的房子,你連後面有沒有房子都不知道,即使有,如果市府把道路修在僅靠這個房子的危險違章地帶,那麼依然是市府的責任,防撞欄同理,如果一個地方很容易出事,而市府沒有設置防撞欄,那麼出了事就是市府的責任。
花壇是造成車禍的原因,就是這麼簡單,所以市府要擔責。
胡思 寫道: |
放花壇屬於違章危險設計,這個是法律明確了的,屬於市府失職,你不要張口就來什麼後面的房子,你連後面有沒有房子都不知道,即使有,如果市府把道路修在僅靠這個房子的危險違章地帶,那麼依然是市府的責任,防撞欄同理,如果一個地方很容易出事,而市府沒有設置防撞欄,那麼出了事就是市府的責任。
花壇是造成車禍的原因,就是這麼簡單,所以市府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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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知道當地法律規定路邊放花壇是不允許的?
很容易出事是建立在多起交通事故上的,迄今為止有多少人撞花壇了,還不是原告一個嗎?難道就因此認定路邊放水泥花壇不合適?
原告是避讓小動物而造成失控的,又不是花壇讓原告分心,或者花壇又吸引司機的魔力。這是原告駕駛能力的問題,讓速不讓道不懂嗎?
要真這樣,以後撞到任何人和物的司機都可以說:誰讓你站在那裡給我撞的啊,你有責任。太奇葩了。
每每看到此類文章。其實這筆錢要是都能進死者父母口袋也算寬慰了。實際上,估計2500w以上進律師口袋,甚至更多。
結果到最後,被告原告都落不到什麼好處。。。
胡思 寫道: |
“你怎麼知道當地法律規定路邊放花壇是不允許的?”
因為我查了英文報道了
“。這是原告駕駛能力的問題,讓速不讓道不懂嗎?”
車主從38mile減速到19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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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報道說當地有這個法律?如果真有,那也太奇葩了。水泥花壇不能造在路邊,那種樹呢?設立防撞欄呢?反正路邊就不能有東西,一旦碰撞就是市政府的責任,沒有比這更奇葩的了。
你還沒搞懂什麼叫“讓速不讓道”,就是高速行駛時,一旦前方有危險,必須減速,但不能突然打方向盤,寧願撞上也不能失控。
開38mph就能失控,要不車爛,要不人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