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專題:高雲翔性侵案!在悉尼被捕 4月10日,高雲翔(
專題)涉性侵案在澳大利亞再次開庭。
高雲翔通過視頻出庭,董璇身穿白色襯衫和黑色半身裙,在一群保鏢的保護下進入法庭,保鏢為了防止記者靠近,還撐起了多把傘。
這次庭審主要是審理關於高雲翔和
王晶(音譯)的保釋申請。
據身處澳洲直播現場媒體報道,法庭上,高雲翔強烈否認任何指控,但經歷多次休庭和長達2個多小時的審理後,法官拒絕了其與另一位涉案人王晶(音譯)的保釋請求,原因之一是澳大利亞和中國沒有引渡條款,一旦高雲翔和王晶被保釋回到中國,將很難被引渡。
高雲翔律師團隊要求保釋,原因有以下幾點:
1、高雲翔在中國是非常有名的演員,逃跑會對他的職業生涯造成重大影響。
2、警方關於此案10頁紙的證詞中,第8頁指出王晶對受害人造成傷害,與高有關的內容僅限於第10頁的兩三行,且沒有任何造成女被性侵人受傷的描述。
3、證詞顯示,兩人在酒店的時間只有36分鍾,且並未提到受害人的淤傷是高造成。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高在進入房間前和受害人有任何互動,監控系統裡高與受害人無任何互動,更談不上脅迫。
4、驗證DNA需要18個月,高雲翔方願意接受最高的保釋金,並且願意安裝電子腳鏈。
一位作為證人出庭的陳女士,願意為高雲翔提供80萬澳幣的保證金,為王晶提供40萬澳幣的保證金。但據現場律師報道,這位女士並不是很清楚案件細節。她是澳洲當地某集團的市場總監,這120萬元澳幣也是她向公司借的。
她自稱是通過朋友認識了高雲翔和王晶,只見過幾面,當被問到是否了解高雲翔和王晶時,她表示並不熟,但“還可以”,只是覺得他們不會做這樣的事。並否認自己的公司與高雲翔、王晶有過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往來。
但法官最後還是拒絕了被告的保釋要求,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
1.受害人的腿部發現淤青,房間發現了血跡和精液,與被害人陳述一致。玻璃上有手掌印,與報案人報警時說的站著被性侵說法一致。
2.保釋人陳女士所在公司最近收到200萬澳元的大額轉款,法官稱有理由懷疑該款項來自高雲翔方面。
3.澳大利亞和中國沒有引渡條約。一旦保釋後,高雲翔回到中國,目前無任何機制可以確保被告回澳接受審判。
針對最終的審判結果,高雲翔工作室也快速的發布了聲明,稱“對這一結果表示遺憾”,並強調高雲翔自始自終強烈否認任何指控,已委托律師盡快向最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b]董璇也隨即轉發聲明,並稱“一切消息以我們的官方出口為准,新的進展會在第一時間告知大家,感謝。”[/b]
關於大家最關心的“DNA檢驗需要18個月”這個問題,我們咨詢了
澳大利亞最大的華人律師行AHL法律首席律師、澳大利亞最高法院出庭律師沈寒冰,沈律師告訴我們: “18個月並不是等DNA結果需要18個月,而是案件等待審理的時間。首先,DNA檢驗只是案件中很小的證據組織環節。DNA的檢驗分很多種,例如很多復雜的案件,一滴血跡,有4個人DNA血跡的混合,那就會產生很多種解釋;如果只提取到2個人的精液,那排列組合的分析就會比分析4個人DNA更容易一些,時間更短。檢驗時長要分不同案件情況而定。
而此次高雲翔案件中提到的18個月也只是一個“虛數”,目前並不能確定此案需要等多長時間才能審理。西南威爾士州政府很窮,警察不夠、法庭不夠、法官不夠,所有的案子都在排隊等。如果高雲翔案件發生前,法院沒有其他案件,那他的案件很快就可以進入審理程序。反之,若之前有1萬個案件待審理,那高雲翔案可能等待的時間都不止18個月。”
而針對這次庭審結果,我們咨詢了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希望韓律師能做一些專業解讀。
新京報:綜上所有已知的證據,檢控方是否已占據了有利地位?
韓驍:可以說目前為止,檢控方占據相對有利地位,但還遠遠沒到給高雲翔定罪的地步。
第一,性侵案中最關鍵的證據是犯罪嫌疑人的DNA,現在DNA的檢驗報告還沒有出來,就算輔助證據都對高雲翔不利,只要沒有這最關鍵的證據,就定不了罪。第二,證據中還存有疑問。“警方關於此案的10頁證詞中,只有兩、三行關於高雲翔,且沒有任何造成女被性侵人受傷的描述”,性侵案中的證人證言需是證明嫌疑人違反被害人意志(without the consent of another person)實施了侵害行為的關鍵,沒有這個證據很難定罪。可以這麼說,至少目前檢控方的證據讓法院相信,犯罪嫌疑人構成性侵的可能性比較大。
新京報:何為引渡條款?
韓驍:引渡條約(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由於對罪犯的偵查起訴涉及到一個國家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比如a國公民在a國犯罪後逃往b國,並且該犯罪涉及到a國的國家秘密,a國想將該罪犯逮捕回國審理,往往要與b國協商,如果b國答應,將罪犯移交給a國審理,這就是引渡,引渡與否,是國家的自主權,如果b國不答應,那麼a國也沒有任何強制措施。但如果ab兩國之間簽訂了引渡條約,雙方約定某種類型的犯罪必需引渡,那麼,如果有一罪犯犯了該罪逃亡另一個國家,另一個國家沒有特殊理由就不能拒絕引渡申請。
新京報:若出現了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況,過往的判例是如何處理的?
韓驍:我國與沒有簽引渡條款的國家間,如果出現了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況,一般是通過兩種途徑解決:第一,外交途徑。與犯罪嫌疑人逃亡的國家協商,將其引渡回國。比如賴昌星案。第二,通過國際協助。世界國際刑警現在廣泛開展國際間協助,涉及到走私、販賣人口、販毒的國際犯罪必須引渡。
董璇的轉發回應
新京報:證明是否性侵,具體需要哪些證據?
韓驍:需要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首先需要證明兩人發生性關系的事實,主要證據是男性的精液。其次,需要證明是在女性不自願的情況下強行發生的。這部分證據除了受害人的證人證言之外,還需要一些輔助性的物證,比如受害人的身體傷害情況,血跡等等。
新京報:據現場媒體報道,該案件可能有“參與了限制被害人的行為,但並未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情節。在澳大利亞,這樣的罪名會怎樣定罪呢?
韓驍:按照《澳大利亞聯邦刑法典》的說法,性侵罪的定義是:Unlawful sexual penetration(1)A person is guilty of an offence if……這裡的offence可以解釋為一種侵犯行為,如果發生了參與限制被害人的行為,該行為也屬於一種“offence”,應該說,也構成了性侵罪。只不過這種情節就比較輕了,判處的刑罰也會相應較輕。
新京報:通常情況下,什麼樣的人可以為被告提供保釋?為何此次陳女士提供的保釋卻被認定和高雲翔有經濟往來,而被拒絕?
韓驍:一般情況下,各國的保釋人一般要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公民權利;(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報道中提到:“記錄顯示陳女士的公司多出了200萬澳幣的大額轉賬,因此法官稱有理由懷疑該款項來自高雲翔方面”。如果該款項來自於高雲翔方面,那麼陳女士就不符合“與本案無牽連”這個保釋人條件。
新京報:目前高雲翔方面已准備向最高法提出上訴,就目前的情況而言,高雲翔上訴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少?
韓驍:上訴成功的可能性不高,因為畢竟澳大利亞和中國沒有簽訂引渡條例,法院擔心高雲翔回國後就不會返回澳大利亞受審,是有道理的。作為高雲翔一方,必須要主張作為一個公眾人物,高雲翔是不可能違反法律的,如果需要高雲翔回澳洲受審,高雲翔即使在中國,也會回到澳大利亞受審。基於此,可以提交一些高雲翔的公眾影響力的證據。
圖源網絡:庭審相關內容皆來源於身處澳洲直播現場媒體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