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居民为了去新的工作地点 (the new work location),为了开新生意或为了全职上大学而搬家的,并且新家比旧家离新工作地近40公里以上的,搬家费可以用来直接抵减当年在新地点的收入。
关键词:
- 居民 – 事实居民,视同居民,全职学生 (factual resident, deemed resident,or full-time student);
- 新工作地点 – commence work at a “new” location or in a “new” job;
- 新家和旧家必须为日常居住地 (ordinarily reside) - 临时租几个月公寓这种情况不属于ordinarily reside;
- 通常来说,新家和旧家须都在加拿大境内。境外搬家的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这个在的下面【后记】单独讲。
搬家费包括:
- 家居用品的运输,打包,搬运,寄存,保险;
- 搬家临时产生的餐费,住宿费 (最多15天);计算运输费,餐费,和住宿费有2种方法:
(A) Detailed Method (须收据) – 保留收据,按收据上金额计算,注意合理性;
(B) Simplified Method (不须收据)- CRA规定每餐按$17,每天最多允许餐费$51(含HST);车费可按照 $0.54/公里(这是安省的flat rate)计算。- 换驾照,换vehicle permit(不包括车保险), 中断租约的罚金,以及更改法律文件的费用;
- 水电气的切断/重接费;
- 搬家后旧房空置准备上市卖出期间的房贷利息,地税,房屋保险,取暖,水电气费 (最高$5,000封顶) ; *** 旧房不能出租,并须证明旧房空置期间房主有积极行为来卖掉旧房 (reasonable effort to sell)
- 为卖旧房产生的广告费,律师费,地产经纪佣金,提前取消mortgage 的罚金
- 买新家产生的律师费,土地转让税
搬家费不包括:
- 为卖房而产生的装修费;
- 低价售房造成的损失;
- 找新房/新工作发生的费用;
- 清洁/维修出租房的费用;
- 替换自用品的费用:如换工具房,壁炉,窗帘,地毯;
- 邮局的mail forwarding 费;
- 电器的变压器/转换器费用;
- 因房市波动导致延迟出售旧房而产生的费用;
- 车辆检修/尾气测试的费用。
搬家费的抵减不局限在当年,如果当年没有足够的收入来抵减,未能使用的金额可以顺延到以后(any future year)。只要新地点的收入可以开始利用搬家费抵减的,必须第一时间用尽。
下面讲2个让我很凌乱的故事
W先生于2004年6月1日始受雇于Burlington的一家公司。2007年W喜得晋升决定搬近以便更好开展工作。于是2008年W一家从从Toronto搬到Oakville。 新家比原先的住处离公司近了50公里。W先生付了$33,160元的搬家费,公司没有报销。W在2008年报税时从收入中减去了这三万多。税表被CRA重申,CRA认为这次搬家不符合eligible relocation的条件,原因是W在晋升前后均受雇于同一家公司,不存在 work location的变化,没有一个 “new” 的work location或“ new” job。
W先生不服,上诉到税务法庭。
法官认为,W先生的晋升等同于工作的变化(new job), 新职位是个 management position,相比先前的职位,正是这个“新”工作使他做出搬家的决定,从而产生搬家费。据此,法官准许了W先生的上诉,此次搬家费用可以抵扣。
然而,在另一个极其类似的案子中,当事人Z先生却没有那么幸运。
Z先生从2007年开始在 Georgetown的一家公司工作,2012年拿到公司同一部门的新职位,遂从Toronto 搬到Milton, 由此产生了$31,188元的搬家费。同样,Z先生的公司没有报销任何费用。2012年报税时Z从收入中抵减了这部分支出。CRA以同样理由认为搬家不符合eligible relocation的条件,不予抵减。
Z先生上诉到税务法庭。
这一次,审案子的法官对税法咀嚼得更细更透。他认为,税法里“new” 这个词很重要,要细致分析。“the new work location” 这一词条在税法62(1)和248(1)条款里面多次出现,这意味了着什么?这表明编纂税法的人在反复强调这个“new” 的重要性。如果 “new work location” 仅仅是 “a location in Canada where the taxpayer is employed” 的意思,那么税法早就该把这个多余的”new”字删除了。既然法律保留并且强调“new”这个字眼儿, 那么这个“new” 一定有它新的含义,那就是“ a different work location”的意思。这位法官还参考了另一个法官的判例:法官Justice Favreau 在 Langelier 案子里说,“I do not believe that Parliament’s intent was to permit a taxpayer to deduct moving expenses in circumstances where a taxpayer performed new duties with the same employer at the same business location.” 在Z的案子里,Z先生升职有了新的duty,但是他还是跟随同一个雇主,仍旧在同一工作地点。因此,Z不满足税法反复强调的 ”new work location”这一关键词条,上诉因此驳回。Z不能从收入中抵减这$31,188的搬家费。
俩一模一样的案子,俩完全相反的结果。 这让我们这些有钱就买房、无事就搬家的华人移民们可怎么办呢。
如果已经拿到加拿大的 new job offer, 再移民过来,是不是就符合条件了呢?
从其他国家搬入加拿大:您必须是full-time student或事实居民或被视同为居民(factual or deemed resident of Canada);仅这一条新移民就不符合了。因为申请抵减搬家费的的大前提就是您的身份须为“居民”在先,然后再为了新工作入境。
如果已经拿到其他国家的 job offer, 再从加拿大搬家过去,是不是就符合条件了呢?
从加拿大搬到其他国家:满足3个条件就可以了:
- 首先您必须是“居民” – full-time student或事实居民或视同为居民(factual or deemed resident);并且
- 从一个ordinarily reside的居住地搬到另一个ordinarily reside的居住地。
- 注意:临时在另一个国家租房过日子的不算;搬家后继续保持加拿大居住联系的不算(譬如有房,有配偶孩子继续留在加拿大)
在加拿大境外的2个居住地之间搬家:
同上,身份上首先得事实居民/视同为居民(factual or deemed resident of Canada),然后再为了新工作从A搬到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