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根源;「守法」的理由
黃國棟
美國醫生和律師,擁有醫學博士、管理學博士、和法律博士三個學位,
「法律」的根源
在所有的社會抗爭運動中,當權者的宣傳,一定包括了「依法」、「守法」等術語。「犯法就系唔啱°^晌承┤司芫枷肴魏問錄塵暗謀;ど 5牽蔽頤俏室桓鱟罨鏡奈侍猓骸阜傘溝母創幽睦錮矗課頤薔突岱⑾鄭甘胤ā刮幢厥悄敲淳緣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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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類文化的產物,不是科學定律(Scientific Laws)。動物世界是沒有「法律」的。(這是指人類世界的「法律」,不要被「Law」這名詞混淆。)我們回顧歷史的時候,可以歸納出「法律」只有唡個或者三個宣稱的來源。
神權
在一個神權社會,「神的旨意」就是「法律」的根基。基督教 / 猶太教聖經舊約的以色列,相信律法是神直接頒布給猶太人。現在回教國家的 Sharia Law,也是如此宣稱。如果你是這宗教的一分子,你想信神的主權,那麼,你就有道德義務去遵守從神而來的規律,就算這些規律看來怎樣不合理,也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神應該是全善的,所以不存在「公民抗命」的需要。但是,不是這宗教的人,就沒有守這些「法律」的道德義務。
不過,我們怎知什麼真的是神的旨意?什麼其實只是當權者假稱神的名?歐洲政教合一時,教庭有幾多「法律」真是從神而來的?中國的皇帝,個個也自稱是代表神,所以叫「天子」,「聖旨」開頭一句「奉天承運」,就是自稱權力是從天而來的。如果不接受「神權社會」,「神的旨意」就是這只是「霸權」的化粧。
霸權(勝者為王)
在人類文化發展的漫長過程中,絕大部分時間,「法律」其實只是勝利的當權者用來控制人民的工具,也就是很多學者已經指出過的 「Rule By Law」。「法律」是為統治者服務,如果你挑戰我的江山失敗,你就是違法的「叛逆」。但是如果我成功,我就成為「替天行道」的「義師」,你卻是「反革命」的罪犯。在這系統下,人民並沒有在道德上守法的義務,因為甚麼是合乎道德,只是由當權者決定。傷害當權者利益,就是犯法不道德。
這概念,其實並不新鮮,司馬遷在《史記·遊俠列傳序》說:「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侯之門仁義存」,就是說:只要你有權,就可以決定什麼是仁義道德。
這不是說,在不民主的社會,人民就可以任意而行。「道德上沒有守法的責任」不等於什麼規則也不用遵守。當權者一些用來保護自己的規例,也可以同時對人民有利。例如「不可殺人」,「不可搶劫」等,主要是用來建立一個穩定的社會,使人不去挑戰在位的。但是一般人民也需要一個禁止隨便殺人和搶劫的環境來生活,所以還是應該遵守這些規則。不過,我不殺人,不是因為我服從當權者的「法律」,而是殺人本身是錯的。「錯」可以是因為更基本的道德定律,也可以基於功利,一個可以隨便殺人的社會對任何人都是不利的。
就算一些只對當權者單方面有利的「法律」(例如禁止「侮辱」皇室),人民完全沒有道德上需要服從的義務,但是,從一個功利的角度考慮,還是未必有反抗的必要。可以考慮這個例子:你一個人想過一條橋,橋上有個大漢問你收買路錢,因為那是他的規舉。你很清楚你沒有給他錢的義務。可能你為了方便,給他十元八塊。也可能你就是不給,照過,如果他用暴力,你用對等的武力自衛,因為你對自己的武功有信心,但是你也可能被他打下河。也可能你去找朋友來保護你一齊過橋。任何一個選擇在道德上都沒有錯,這是你因應你自己的能力而作出的效益決定。
對在不民主制度中的抗爭者來說,最重要的,就是要讓社會明白,人民在這樣的環境中,根本就沒有「守法」的道德義務,尤其是為保護當權者權力的「法律」。和戴耀庭的「公民抗命」有點不同的,是抗爭者根本不需要認同這制度中「法律」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民權(社會契約)
民主社會「法律」的根基,是《社會契約論》[1]。這大意是說:一群人共同生活,需要有一些大家都同意的守則。這些守則,就成為人民之間的合約。在一個社會中,人當然不可以獨立地和每一個有接觸的人立約,所以只有通過立法過程,來訂立大家都願意接納的合約。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合約是憲法,人民與人民之間的合約就是各種法律條文。但是,立約的權力是在人民手中,必須各方人民參與才有效。要讓每一個人都有能力參與,唯一的方法就是民主立法程序。這可以經過普選的議會,也可以經過公投。只有在這條件下,人民才有道德上守法的義務。而且,民主立法程序,只是道德上可以約束人民守法的必須,卻不是充足條件,除了這之外,還需要司法獨立,行政司法立法互相制衡等。
為什麼我需要守法?如果法律是我和其他人的合約,守法(守約)是必須的道德要求 [2]。一個人人都不守約的社會,是不能運作的。任何交易都是合約,如果不能假設大部分人守約,你怎樣知道你食的那碗雲吞麵,雲吞中的肉是豬肉而不是老鼠肉?或者那名牌手錶不是假貨?雲吞麵店的老闆,又怎樣知道你的錢不是偽鈔?如果每一單交易雙方都需要認證,那交易成本就會令社交癱瘓。甚至你怎知那認證的程序是可信的?刑事法也是一種合約,人民之間有一個協議,大家都不去殺人搶劫,所以我行街時不需要擔心迎面來的人,會不會忽然搶我的錢?
這絕對不是說,如果我沒有同意一條法律,我就沒有遵守的道德義務。民主程序中,已經有一條凌駕性的合約,就是大家都會尊重「遊戲規則」。只要是符合民主程序訂立的法律,我需要接受。但是我可以從憲法的角度,通過法院挑戰這法律,或者通過大選 / 公投,來改變法律。這些都是「遊戲規則」的一部分。
在有效的民主制度中,「公民抗命」或者有一些道德問題。因為社會已經有改變法律的機制,「公民抗命」卻是希望繞過這機制。這其實是違反了已有的《社會合約》,除非這機制已經失效 [3]。
守法的理由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見到,因為「法律」不同的根源,人民也有不同是否需要遵守的理由。
在神權社會,如果是這宗教的一員,而又認同統治者是神代表的話,無論「法律」是否合理,都必須遵守,沒有任何餘地。但是,如果不是這宗教的一份子,或者不接受統治者是神的代表,那麼,這政權只是個「霸權」。
在「霸權」社會,「法律」並沒有人民的授權,所以人民也沒有道德上遵守的責任。當然,是否遵守這些規則,還是受更基本的倫理原則規範。但是,「犯法就系唔啱」只是膱A械姆匣啊
只有在民主社會,當「法律」是通過全民參與而訂立出來的時候,人民才在道德上有「守法」的責任。
[1] 社會契約論
[2] 如果有人說,我不接受《社會契約論》,那我可以不守法嗎?我的回應是,不接受《社會契約論》,那你的指引定律是什麼?是《森林論》還是《成者為王論》?無論那一個,都只是弱肉強食,那當你因為任何社會不接受的行為而被「社會機器」對付的時候,就沒有任何抱怨的根基了。
[3] 馬丁路德金的「公民抗命」,有唡個層面。當年黑人抗爭的對象只是美國南部地方政府的歧視性法例。因為當年黑人並沒有平等投票權,所以他們並不能從已有的機制中爭取。「公民抗命」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美國聯邦憲法和最高法院是支持平權的。但是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只能被動的等到有個案上訴到法院時,才可以介入,不能主動釋法。所以民權運動者,必須先被地方政府拘捕控訴,才可以將不平等法例帶到聯邦最高法院的管轄權中,讓法院有推翻不平等法例的機會。從這角度,「公民抗命」是「遊戲規則」中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