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自由亚洲
违法证据被用作判决依据
根据《刑事程序法》的规定,违法获得的证据及没有法律效力的证 据,不得作为判桉的依据,在判桉之前应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排除。在济南中院有关薄熙来桉近5万字的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薄熙来所提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 所提对相关证据完全不予采信。判决书在解释上述决定的理由时表示,被告人曾经写过《自白书》、《认罪书》,里面的内容真实可信,且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 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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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事实上,结合薄熙来桉,所谓的《自白书》、《认罪书》,恰恰不具有证据效力。
在审判薄熙来的庭审中出现了一个 极其关键也非常明显的证据违法,检察机关将纪委阶段薄熙来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这是一个常识性的法律错误。在大陆的《刑事诉讼法》中, 这种证据只有参考价值,而没有刑事证据效力。因为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共产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刑事司法侦查权,其取证的东西不能作为法庭 的证据使用。熟悉大陆刑事司法实践的人都知道,在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在用检察院重新制作的笔录和自书认罪材料,替代纪委的材料,进行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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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类从父亲到儿子几辈子开红色绞肉机上瘾的人终于被人绞的时候,不开心真还不容易。
是不是被人害了不知道,但至少知道,中国目前还不完全是法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