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新聞,有以下不解:
1. 被告被判刑的原因是因為加工外幣?還是因為販售外幣?
2. 假設是因為加工外幣而獲罪,那比較單純,不要加工外幣就得了。
3. 可要是因為販售外幣而獲罪,那淘寶上面有那麼多賣家都在販售外幣,豈不是抓不完了?難道淘寶上所有的外幣賣家都有申請販售外幣的合法執照?
俺徹底迷惑了,麻煩了解內情的童鞋說說。
浙江溫嶺農民加工近十噸廢舊外幣 賣出近669萬元
新華網杭州5月17日電(記者王俊祿)成麻袋的歐元、澳元、日元……這些外幣擁有者是57歲的浙江溫嶺市農民王維初。9個月時間,經他手加工賣出的外國錢幣價值近669萬元人民幣。溫嶺市人民法院近日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維初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
2011年底,民警根據線索,在溫嶺市箬橫鎮農民王維初家發現大堆用編織袋裝著的外國硬幣,包括澳元、歐元、日元等,總量有9.76噸。在他房間裡,還擺放著鍛壓機床、沖床、滾筒機、甩水器、磅秤等,地上零散放著塑料盆,也都裝著外國錢幣。
此前,王維初的妹夫,在上海做古董、古錢幣等收藏品生意的梁恩梅提出,讓他加工從國外的洋垃圾中挑出來的廢舊錢幣,一年工資5萬元左右,曾在廢舊拆解廠打過工的王維初欣然答應。
王維初拿到殘幣後,臓的就用洗衣粉洗幹淨,彎曲的就用沖床沖平,有毛邊的銼光,殘缺的拼湊合並,品相實在太差的當廢舊金屬賣掉。除了自己收購,妹夫也會把在上海及其他地方聯系收購的外國殘幣通過快遞運過來。
加工過的硬幣,王維初再運送給妹夫,低價出售後,再由買家帶到國外,從銀行裡換出來,使其再次進入流通。
家裡堆積的硬幣越來越多,他的“生意”也越做越大。覺得做生意要有規劃的王維初,開始記錄銷貨清單,而這些清單最終成為他的量刑證據。
經審查,2011年3月至同年12月期間,王維初受妹夫梁恩梅指使對外發出的日元、歐元等各式外國硬幣面額共計折合人民幣近669萬元。根據規定,買賣外匯數額100萬美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最終,溫嶺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他的妹夫梁恩梅在上海受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原因應該在這裡:
買賣外匯數額100萬美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龍貓 寫道: |
看到這個新聞,有以下不解:
1. 被告被判刑的原因是因為加工外幣?還是因為販售外幣?
2. 假設是因為加工外幣而獲罪,那比較單純,不要加工外幣就得了。
3. 可要是因為販售外幣而獲罪,那淘寶上面有那麼多賣家都在販售外幣,豈不是抓不完了?難道淘寶上所有的外幣賣家都有申請販售外幣的合法執照?
俺徹底迷惑了,麻煩了解內情的童鞋說說。
浙江溫嶺農民加工近十噸廢舊外幣 賣出近669萬元
新華網杭州5月17日電(記者王俊祿)成麻袋的歐元、澳元、日元……這些外幣擁有者是57歲的浙江溫嶺市農民王維初。9個月時間,經他手加工賣出的外國錢幣價值近669萬元人民幣。溫嶺市人民法院近日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維初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
2011年底,民警根據線索,在溫嶺市箬橫鎮農民王維初家發現大堆用編織袋裝著的外國硬幣,包括澳元、歐元、日元等,總量有9.76噸。在他房間裡,還擺放著鍛壓機床、沖床、滾筒機、甩水器、磅秤等,地上零散放著塑料盆,也都裝著外國錢幣。
此前,王維初的妹夫,在上海做古董、古錢幣等收藏品生意的梁恩梅提出,讓他加工從國外的洋垃圾中挑出來的廢舊錢幣,一年工資5萬元左右,曾在廢舊拆解廠打過工的王維初欣然答應。
王維初拿到殘幣後,臓的就用洗衣粉洗幹淨,彎曲的就用沖床沖平,有毛邊的銼光,殘缺的拼湊合並,品相實在太差的當廢舊金屬賣掉。除了自己收購,妹夫也會把在上海及其他地方聯系收購的外國殘幣通過快遞運過來。
加工過的硬幣,王維初再運送給妹夫,低價出售後,再由買家帶到國外,從銀行裡換出來,使其再次進入流通。
家裡堆積的硬幣越來越多,他的“生意”也越做越大。覺得做生意要有規劃的王維初,開始記錄銷貨清單,而這些清單最終成為他的量刑證據。
經審查,2011年3月至同年12月期間,王維初受妹夫梁恩梅指使對外發出的日元、歐元等各式外國硬幣面額共計折合人民幣近669萬元。根據規定,買賣外匯數額100萬美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最終,溫嶺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他的妹夫梁恩梅在上海受審,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是否屬於“變造貨幣”問題的研究意見
2014-03-31 來源:司法研究與指導(2012年第2輯)(總第2輯) 瀏覽次數: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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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就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是否屬於“變造貨幣”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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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室經研究認為:對從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的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行為所涉情形較為復雜,應當區分情況處理:對其中內芯、外圈分離的硬幣進行重新拼裝,加工修復的,可以認定為“變造貨幣”;對分揀出的外國硬幣進行清洗、挑選,或者對扭曲變形的外國硬幣進行敲打、壓平,不應認定為“變造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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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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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問題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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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東南沿海地區,有大批從事洋垃圾、廢舊金屬回收處理的工廠。在作為可再生資源進口到我國的洋垃圾、廢舊金屬中,會零散地夾雜一些外國硬幣(如遺落在舊服裝、舊汽車中),而洋垃圾、廢舊金屬回收處理的工廠的工人在處理過程中自然會分揀出夾雜其中的外國硬幣。其中,部分硬幣品相仍然較好,部分硬幣則在流通、使用過程中或者在垃圾、廢舊金屬集中處理(如焚燒、擠壓)過程中造成殘損、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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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等人長期在上述地區向從事洋垃圾、廢舊金屬回收的人員收購其分揀出的外國硬幣,集中清洗、挑選後,對品相較好的,一般直接出口境外;對殘損、變形的硬幣進行加工修復。具體加工修復手段為:對扭曲變形的硬幣,用工具敲打或者用沖擊床等機械設備壓平;對外圈內芯分離的硬幣,重新進行拼裝。加工修復後的硬幣,主要以廢舊硬幣的名義通過海關出口,運至相關國家向銀行兌換;也有少部分直接或者間接被部分中國留學生買去,隨身攜帶至境外,向相關銀行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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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辦理過程中,對於林某某等人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行為能否認定為“變造貨幣”,存在爭議。2012年2月,有關部門就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是否屬於“變造貨幣”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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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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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林某某等人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行為的定性,在研究過程中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變造貨幣罪。主要理由是:林某某等人對扭曲變形的真硬幣進行加工,加工後以廢舊硬幣名義如實向海關申報出口,在向國外銀行兌換說明硬幣來源時,均明確表示是從中國境內各金屬回收公司分離出來,所以不能以偽造貨幣罪論處。同時也要看到,貨幣制造權屬於國家專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加工貨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0) 14號,以下簡稱《偽造貨幣等案件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真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變造貨幣”。本案中,林某某等人低價購買殘損、變形的外國硬幣進行加工修復,對於已經無法流通使用的扭曲變形硬幣,使用工具敲打等方式壓平,從而使其可以再次流通使用,屬於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變造貨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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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偽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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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如下:國外廢舊金屬、垃圾堆中夾雜的扭曲變形、外圈內芯脫落的硬幣已不再具有貨幣的使用價值,喪失了貨幣本身的屬性。林某某等人通過壓平、拼裝等手段;對完全喪失流通功能的內外圈分離的硬幣重新拼裝,使其重新具備流通兌換功能的行為,屬於偽造貨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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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意見認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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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如下:林某某等人未經許可,非法買賣外國硬幣,擾亂了貨幣管理秩序,屬於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且數額巨大,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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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意見認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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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如下: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的行為,既不宜認定為變造貨幣犯罪,也不宜認定為偽造貨幣或者非法經營犯罪。主要理由是:(1)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變造貨幣犯罪。變造貨幣的行為特征在於改變真幣的形態、價值,危害實質在於侵害貨幣的公共信用。盡管變造貨幣的方式通常並無限制,但由於為日常使用或者兌換而加工修復殘損貨幣的行為在生活中較為少見,此種行為一般不會改變殘損貨幣修復前後的價值,不會影響市場上流通貨幣的總量,沒有侵害貨幣的公共信用,故一般不宜認定為變造貨幣。本案中,林某某等人加工修復外國貨幣的行為,只是還原真幣原來的形態,沒有改變被修復貨幣的價值,亦未影響市場上流通貨幣的總量,不應認定為變造貨幣。(2)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偽造貨幣犯罪。偽造貨幣是仿照真貨幣制造假幣,制造出來的貨幣是假的,無法得到中央銀行認可,也不能在社會上流通,此種行為擾亂了一國的貨幣發行秩序。而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的符為,對象是真幣,修復後能夠得到相關國家中央銀行的認可並兌換,故修復後的貨幣也是真幣,且此種行為未擾亂一國的貨幣發行秩序。因此,林某某等人加工修復外國貨幣的行為,是對真貨幣進行修復,沒有改變真貨幣的形態、價值,沒有非法制假、以假充真,其行為不屬於偽造貨幣。(3)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的行為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犯罪。行為人在境內對殘損、變形外幣進行修復後,在境外進行承兌或者將殘損、變形外幣以原料的形式在境內銷售的行為,不是在國內非法買賣外國貨幣的行為,不會擾亂我國的貨幣管理秩序,也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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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意見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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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林某某等人涉及如下三種行為:一是行為人從進口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外國硬幣後,集中清洗、挑選,對品相較好的,直接出口境外;二是對扭曲變形的,用工具敲打或者用機械設備壓平;三是對內芯、外圈分離的硬幣,重新拼裝。經認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對從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的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行為所涉情形較為復雜,應當區分情況處理:對其中內芯、外圈分離的硬幣進行重新拼裝,加工修復的,可以認定為“變造貨幣”;對分揀出的外國硬幣進行清洗、挑選,或者對扭曲變形的外國硬幣進行敲打、壓平,不應認定為“變造貨幣”。主要考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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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從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出來的外國硬幣,集中清洗、挑選,或者對扭曲變形的貨幣用工具敲打或機械設備壓平的行為,由於此種情形下的硬幣系真硬幣,對其進行清洗、挑選或者敲打、壓平的行為,並未改變真幣的形態、價值,不應當認定為“變造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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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從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出來的內芯、外圈分離的硬幣進行重新拼裝,加工修復的,系改變了真貨幣的形態、價值,可以認定為“變造貨幣”。主要理由如下: (1)對於內芯、外圈分離的硬幣進行加工修復,應當屬於一個國家貨幣發行部門的專屬權限,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無權從事相關業務。那麼,對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出來的外國硬幣的外圈和內芯進行重新拼裝,無疑侵犯了這些外幣發行國對貨幣的專屬發行和修復權,危害了貨幣的公共信用。(2)根據《偽造貨幣等案件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真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塗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變造貨幣”。與紙幣斷裂後經過簡單貼補即可流通使用不同,外圈和內芯相分離昀硬幣已經完全喪失了流通功能,無法進行正常流通。因此,從進口的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出的內芯、外圈分離的硬幣,通過未經批准的拼裝行為,使硬幣的外圈和內芯合並,實際上是改變了形態,符合“變造貨幣”的特征。(3)在日常生活中,紙幣被意外斷裂後,任何人將斷裂部分重新拼合的行為,並不屬於“變造貨幣”。但是,如果行為人將兩張紙幣各取一截,拼接成一張紙幣的行為,則無疑屬於“變造貨幣”。因此,即使對硬幣和紙幣作統一理解,認為硬幣外圈和內芯分離後仍然可以進行拼裝修復,行為人將不特定的外國硬幣的外圈和內芯進行任意拼接,如同將不同的紙幣部分拼接成同一張紙幣一樣,也應當認定為“變造貨幣”。因此,將上述行為理解為“變造貨幣”,也並不違背人們對“變造”概念的日常理解。(4)本案部分拼裝好的硬幣被通過夾帶等方式運往國外銀行進行兌換,其中部分兌換者和拼裝者被德國法院判處刑罰。德國法院認為,私自將已經分離的硬幣重新拼合非法加工的行為,符合了《德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偽造貨幣罪。需要說明的是,《德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偽造貨幣罪包含偽造貨幣和變造貨幣兩種行為方式,《德國刑法》未規定有單獨的變造貨幣罪。德國法院認為,分離後的歐元的內芯和外圈只是金屬廢料,而未經授權銀行發行的貨幣是不能進入市場流通的,故對上述拼接歐元硬幣的行為實際上是偽造貨幣行為。綜合本案情況,雖然德國法院認定拼裝歐元內芯和外圈的行為屬於偽造貨幣罪中的偽造貨幣,但是,我國刑法對偽造貨幣和變造貨幣分別作了規定,且設置了差別較大的法定刑。對內芯外圈分離的外國硬幣進行重新拼裝,加工修復的行為,由於內芯、外圈的來源仍然是外國央行發行的硬幣,系對外國貨幣的形態的改變,故認定為“變造貨幣”更為適宜。 3.對從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的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行為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本案中,行為人系通過各種加工修復手段,將從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的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並非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非法買賣外匯中所涉的外匯應當為真外匯,如果外匯為偽造、變造的外國貨幣的,剛可能涉嫌其他犯罪,難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中,行為人首先收購的是進口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出的外國硬幣,其次進行的是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行為,最後進行的是將經過加工修復的硬幣運至國外進行兌換。在上述行為過程中,行為人並未進行非法買賣外匯活動,擾亂的也並非主要是金融市場秩序,故不宜認定為非法買賣外匯,不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
(五)進出口金幣(僅限於硬幣或紀念幣,不包括具有錢幣學收集意義的硬幣及紀念幣),海關憑當地人民銀行出具的進出口金銀證明文件和蓋有中國金幣總公司印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驗放。金幣的進出境僅限北京、沈陽、上海、廣州、深圳、拱北口岸。
(二)入境旅客攜帶或郵寄白銀進境,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驗放手續。
功夫熊貓 寫道: |
不得不佩服這也能成為生意,蛇有蛇路,鼠有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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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他如果不要變造貨幣,也就是不要重新組合分離的硬幣內外芯圈。
而只是單純從廢鐵垃圾回收裡面找出扭曲變形的硬幣加以整平的話,那就不牽涉到“變造貨幣”的刑責問題了,這個生意似乎還真有門路哦。
龍貓 寫道: |
其實他如果不要變造貨幣,也就是不要重新組合分離的硬幣內外芯圈。
而只是單純從廢鐵垃圾回收裡面找出扭曲變形的硬幣加以整平的話,那就不牽涉到“變造貨幣”的刑責問題了,這個生意似乎還真有門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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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有這麼大的量,看開頭的“大堆用編織袋裝著的外國硬幣,包括澳元、歐元、日元等,總量有9.76噸。在他房間裡,還擺放著鍛壓機床、沖床、滾筒機、甩水器、磅秤等,地上零散放著塑料盆,也都裝著外國錢幣。”還以為是直接制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