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一精神病人“一路綠燈”地被判刑入獄(圖)
京港台時間:2011/9/17 消息來源:倍可親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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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一精神病人“一路綠燈”地被判刑入獄(圖)[導讀]雖然旁人說呂天喜癡呆,但它卻順利通過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環節,一路綠燈地進了監獄。
旁觀者說他癡呆,辦案人說沒看出來。
“法律程序不能停”
按照洛陽政法界一位人士的說法,當時連抓獲呂天喜的群眾也發現此人不正常,並建議警方不要抓。但是,事實是呂天喜不僅被抓,還順利通過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環節,在警察、檢察官、法官的眼皮底下,一路綠燈地進了監獄。
2011年8月30日,河南洛陽嵩縣,呂天喜展示釋放證明書。 (CFP/圖)
“壓力很大,”2011年9月13日,洛陽市車站派出所民警郝建營在電話中對南方周末記者說,“一切看鑒定結果。”郝建營是呂天喜案的兩名辦案民警之一,他沒有料到,自己三年前辦的一起尋常的搶劫案,將可能讓自己丟掉飯碗。
率先受到處理的是辦案法官李洛偉。洛陽市西工區法院副院長劉春曉向南方周末記者確認,李已經被停職檢查,進一步處理將視呂天喜的精神病鑒定結果而定。
按照郝建營的解釋,他是“正常辦案”,呂天喜確實搶了五十多塊錢,證據很扎實,不存在什麼“替人頂包”。至於他是不是“二蛋”(當地方言,意指癡呆人員),郝當時沒看出來,所以也沒有將他送去做精神病鑒定。他說,自己在以前辦案時也從沒將嫌犯送去做精神病鑒定。
郝建營承認,呂天喜當時穿得很臓,頭發、胡子很長(郝因此將他的年齡多寫了二十歲),說話口齒不清,甚至說不出自己的姓名和住址(郝將“天喜”聽成了“田星”,便以為這是其姓名,寫在了案卷中)。但是,刑事訴訟法從沒說,這樣的人就非得送去做精神病鑒定。“抓一個就做一下(精神病鑒定),那是不可能的。”
由於無法聯系上家屬,呂天喜本人又拒絕找律師,而“法律程序不能停”,所以郝建營只能按照“正常程序”將案子移交給檢察院。
對於此種解釋,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教授陳立成認為“無懈可擊”。陳立成相信,當事檢察官和法官很可能也采取同樣的解釋。“這是將責任化解到最小的最佳方案,”陳立成說,“按照這種解釋,辦案人員的惟一教訓是精神病學知識欠缺。”
問題在於,出現在電視鏡頭中的呂天喜是一個連普通百姓也能看出來的“二蛋”。按照洛陽政法界一位人士的說法,當時連抓獲呂天喜的群眾也發現此人不正常,並建議警方不要抓。但是,事實是呂天喜不僅被抓,還順利通過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環節,在警察、檢察官、法官的眼皮底下,一路綠燈地進了監獄。
“如果真是水平問題,只能說明公檢法人員對精神病的認識水平還不如老百姓。”精神科醫生出身的律師陳志華說。
當地政法界一位人士如此分析呂天喜“被監獄”的真正邏輯:一是政法機關為完成上級“績效考核”,將呂天喜逮捕起訴可以加分充指標;二是公安機關沒有專門的精神病鑒定經費,按慣例這筆錢由家屬出,由於無法聯系到呂天喜家屬,公安機關又不想掏錢,於是只能讓其走“正常法律程序”。
郝建營對南方周末記者否認當時辦案有“指標”壓力,但同時表示有些事情“只能意會不可言傳”。
事實上,如果不是監獄為執行釋放手續,在呂天喜入獄三年後查到了其真實住址,並通知到家屬辦理釋放手續,那麼呂天喜將很可能在出獄之後繼續流浪,此案也或將永遠石沉大海。
呂天喜的舅舅程建忠對南方周末記者承認,在接到通知前,對於失蹤的那個只會吃飯、不能幹活且惹是生非的外甥,家人已經放棄尋找。
監獄裡的精神病人
對於呂天喜這樣的犯人,監獄除了面臨“看不住”的風險之外,還有“放不掉”的壓力。
一位司法精神病鑒定專家感到憂慮的是,精神病人被送進監獄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勢,“有一家監獄,2005年我問的時候是三十多個(精神病人),2007年再問的時候就成了七十多個。”
關押呂天喜的是河南三門峽監獄。據程建忠介紹,監獄通知他去接人的一位金姓獄警其實早盼著呂天喜出獄,“他跟我說,天喜在裡面不僅不幹活,監獄還得安排一個犯人照顧他。”不過,程建忠不明白,既然監獄能聯系到家屬,為何沒有早通知,卻在呂天喜刑期將滿的時候才說。
對監獄接收呂天喜的做法,陳立成予以理解。陳立成認為,對於呂天喜這樣的犯人,監獄其實不願收。因為一旦出問題就要承擔責任。
“但是監獄沒有辦法。”陳立成說。他打了一個不太恰當的比喻:如果把罪犯看作垃圾,公安部門是掃垃圾的,檢察院和法院是運垃圾的,監獄則是垃圾箱,“前面幾家都可以挑挑揀揀,監獄只能無條件接收。”
陳立成認為,對於呂天喜這樣的犯人,監獄除了面臨“看不住”的風險之外,還有“放不掉”的壓力。據陳立成介紹,在某監獄,一位精神病人刑滿之後,其家人不來接,病人也拒絕出獄,結果監獄只好在大牆之內監區之外專門找了個地方將其安置。“監獄變成了收容所。”陳立成說。
據了解,在三門峽監獄,呂天喜的生活顯然要比在外流浪要好,以至於其本人也一度不願出獄。出獄後沒幾天,他又四處流浪。媒體報道之後,法院擔心再有閃失擔不起責任,和家人一起馬不停蹄地尋了兩天,才終於又將其找到,立即送到位於新鄉的河南省精神病院去做鑒定。
有洛陽政法界人士指出,對於監獄而言,問題在於在發現呂天喜是“二蛋”後,是否向作為審判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反映,如果反映了就沒有責任,如果沒反映就有責任。
有消息稱,監獄查到呂天喜的真實住址,源於一次偶然:一個在監獄承包工程的人(另一種說法是監獄犯人)跟呂天喜是老鄉,看到呂天喜坐牢後便向獄方反映。
程建忠說,他去監獄接呂天喜時,注意到其檔案中寫有“癡呆”二字。“這說明監獄也早發現他不正常。”程說。據他介紹,呂天喜天生如此,當地方圓幾裡無人不知。他的精神狀況被認為跟遺傳有關。村裡年長者對南方周末記者說,大概在五十年前,呂天喜父親呂斗娃曾經“瘋”過兩年,當時情況比呂天喜還嚴重,“衣服都不穿”。後來呂斗娃不知怎麼又好了,卻只能聚一個聾啞女人為妻,後者在生下呂天喜不久即又失明,從此臥床數十年至今。這對赤貧的夫妻絕不會想到,因為一次離奇的入獄,他們的“二蛋”兒子正關乎一連串司法人員的命運,同時使外界再度關注飽受爭議的司法精神病鑒定體制。
事實上,精神病人被送進監獄,呂天喜案並非孤例。與監獄聯系密切的陳立成認為,中國監獄裡的精神病人比例約占五分之一,比正常人群高出百倍。據他透露,為了應對監獄中的大量精神病人,司法部一位領導曾提出每所醫院配一名精神科醫生,但鑒於經費和醫生緊缺等原因,現實中難以實現。
蘇州市廣濟醫院精神科醫生杜向東在一篇論文中提到,該醫院曾對監獄送交的34個犯人進行“服刑能力”鑒定,以幫助監獄決定是否對其采取“保外就醫”。鑒定結果是28例被評定為無服刑能力——換句話說,這28人很可能與呂天喜一樣是“被監獄”的精神病人。
一位司法精神病鑒定專家感到憂慮的是,精神病人被送進監獄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勢,“有一家監獄,2005年我問的時候是三十多個(精神病人),2007年再問的時候就成了七十多個。”
無法啟動的精神病鑒定
同樣是司法精神病鑒定,既可以成為精神病人入監服刑的依據,又可以成為其在服刑時“保外就醫”的證明。
按照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豁免權。呂天喜們原本不應該被送進監獄。
在精神病學專家劉錫偉看來,將精神病人送進監獄的,是弊端重重的精神病鑒定體制。“理論上公檢法司都可以啟動精神病鑒定,但現實中是誰都管,誰也都不管。”劉錫偉說,“刑法第十八條被架空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該條被認為是精神病鑒定的最主要法律依據。然而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不把精神病和精神病人視為“專門性問題”,從而拒不啟動精神病鑒定。
中國關於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第一部專門法規,是1989年“兩院三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司法部、公安部)制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不過, 該文件對於最重要的精神病鑒定如何啟動問題沒有規定,僅表示司法精神病鑒定“為委托鑒定機關提供有關法定能力的科學證據”,但對誰為委托機關卻未提及。在司法實踐中,委托機關只能是公檢法司等部門。
有意思的是,現實中對於司法精神病鑒定最積極的往往是監獄。接受監獄委托對犯人進行“服刑能力”鑒定,是司法精神病鑒定專家經常要做的事。按照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鑒定專家的說法,這主要是為了幫助監獄“甩包袱”。
很多時候,同樣是司法精神病鑒定,既可以成為精神病人入監服刑的依據,又可以成為其在服刑時“保外就醫”的證明。在杜向東的論文中提到,34名犯人中只有 14人在入獄前經過司法精神病鑒定,這14人中有12人被鑒定為“有責任能力”。而他們中的多數在入獄後再作鑒定時,就變成“無服刑能力”。
精神病學專家劉錫偉認為,實踐中司法精神病鑒定的“誤鑒率”在10%-30%左右。
1998年,衛生部出台《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管理辦法》,該辦法對鑒定程序作了規定,明確提出除了司法機關之外的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提起鑒定申請。
不過,據多名司法精神病鑒定專家指出,該辦法頒布以來一直形同虛設,原因之一是該辦法由衛生部一家制定,違反基本立法原則,否定了1989年由兩院三部出台的文件。
律師陳志華認為,在實踐中,衛生部1998年的辦法即便不存在立法主體爭議,在實踐中也難以落實。因為如果沒有公檢法的配合,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拿不到案卷等鑒定材料,也不敢接受個人的委托申請。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簡稱二二八決定)頒布實施,衛生部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管理辦法》因為與其存在沖突而徹底失效。此後,再無專門法規就精神病鑒定問題作出專門規定。
由於無法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除了部分精神病人被送進監獄之外,也有疑似精神病人被送上刑場。2006年,陝西發生邱興華特大殺人案,邱興華被精神病學界普遍認為患有精神分裂症,法學專家賀衛方等人發表公開信,呼吁對邱興華做精神病鑒定,並質疑將鑒定的決定權絕對賦予司機機關的合理性。然而邱興華在未做鑒定的情況下被執行了死刑。
邱興華案之後,相繼有湖北熊振林案、貴州何勝凱案、福建鄭民生案等惡性殺人案發生,殺人者均被專業人士懷疑有精神病,但均未做精神病鑒定即被執行死刑,其中鄭民生更是在短短案發36天之後即速決。
“我們一直在說要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劉錫偉說,“但實際上人們都站在強者一邊。”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來,精神衛生法草案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相繼出台,但兩部法規均未涉及精神病鑒定啟動問題。
有業內人士指出,呂天喜的最終鑒定結果變數很大,“要看專家面臨什麼樣的壓力”。實際上,對於任何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這都將是一個“燙手山芋”——要麼得罪公檢法,要麼得罪媒體和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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