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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9 16: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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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考虑找contractor工作,可能需要自己成立公司,获取一些税务上的便利。跟温哥华本地的staffing agency谈过,说是为了避免被CRA认定为PSB(Personal Services Business),报酬是由staffing agency中转的。我的理解是,既然很多加拿大政府或者大企业都这么操作,跟着agency推荐的方式走,目前应该也没有什么税务问题。
最近同时了解到美国公司也可以雇佣加拿大人,报酬上也属于公司对公司,还少了agency的抽成,收入可能会更高点。不过,这样是否会被CRA认定为PSB?
我是IT行业,应用软件开发工作,有些contractor的职位是需要比较紧密的团队协作的,觉得CRA对于不被认定为PSB的规定似乎很难完全满足。
另外,如果是向美国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关税问题?
有哪位懂行的朋友或者职业会计可以给点儿建议?多谢!
最近同时了解到美国公司也可以雇佣加拿大人,报酬上也属于公司对公司,还少了agency的抽成,收入可能会更高点。不过,这样是否会被CRA认定为PSB?
我是IT行业,应用软件开发工作,有些contractor的职位是需要比较紧密的团队协作的,觉得CRA对于不被认定为PSB的规定似乎很难完全满足。
另外,如果是向美国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关税问题?
有哪位懂行的朋友或者职业会计可以给点儿建议?多谢!
最近同时了解到美国公司也可以雇佣加拿大人,报酬上也属于公司对公司,这样就少了agency的抽成,收入可能会更高点。不过,这样是否会违反CRA的规定?
我是IT行业,应用软件开发工作,有些contractor的职位是需要比较紧密的团队协作的,所以我现在觉得CRA的规定似乎很难完全满足。以前看过某英文论坛,貌似目前CRA对在家为美国公司做contractor的情况的规定并不清晰。
有哪位懂行的朋友或者职业会计可以给点儿建议?多谢!
不明白你要问的是什么?自己成立一个公司(或是以个人名义),接到美国公司生意,完成任务后收钱,按时报税给CRA。很普通的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