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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有權“終結自己”?法國“安樂死”新法案的辯論 

2015-05-14 06:21:00
文章內容
人是否有權“終結自己”?法國“安樂死”新法案的辯論

Miller & Mary


今年3月17日,關於“生命末期”的新法案通過法國國會審議,法案沒有准許“安樂死”和“協助自殺”,但通過了病人可以獲得“持久且大劑量鎮靜藥物”的權利。此法案由左右政黨兩名議員負責起草,一名是2005年法案的發起者人民運動聯盟UMP議員 Jean Léonetti,另一名是社會黨議員Alain Claeys,政府試圖在這項敏感的社會議題上超越黨派之爭,獲取最大的共識。這項法案屬於奧朗德2012年總統競選的第21條承諾,沒有直接提到“安樂死”的字眼,但表示充分尊重病人選擇權,在嚴格規定下可以獲得“持久且大劑量鎮靜藥物”。

法國社會在臨終關懷和晚期生活質量方面與中國相比要走在前面,在中國普通民眾對“緩和醫療”,“安樂死”及“協助自殺”等概念鮮少聽說的時候,法國從70年代便開始做“緩和醫療”的工作,到2002年已經提出了住家“緩和醫療”的方案,更好陪伴病人晚期的生活。

最近幾年在法國,隨著多起醫療事件發生,“安樂死”成為媒體熱議話題,進入大眾視野。其中“Vincent Lambert”事件最具代表性,從一個家庭的法律糾紛可以看出“安樂死”法案的復雜性。 Vincent Lambert2008年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只能靠人工維持生命,2013年他的治療醫生集體做出決定,根據2005年Léonetti法案向他的家人提議停止人工維持生命時,家庭成員意見不一,此案一直訴訟到歐盟人權法庭,最終“安樂死”未被執行。2014年法國Ifop民意調查顯示,96%的法國人支持“安樂死”。

“安樂死”的反對者認為即將審議的法案實則為“安樂死”的合法化打下基礎,他們一月中下旬開始在全國掀起了各種集會和游行。支持者如“有尊嚴的死去”協會(ADMD)則希望法國能夠像鄰國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一樣通過“安樂死”和“醫療協助自殺”的選擇自由,他們認為這是對病人權利的尊重。

法國哲學家Rapha.l Enthoven說,這是一個關於“自由選擇和生命的議題”,死亡在幾乎所有社會都是禁忌,在現代化的語境下看死亡,是倫理也是哲學問題。

《歐洲時報》本期采訪了支持“安樂死”的協會——“尊嚴死”(Association pour le Droit de Mourir dans la Dignité )和反對一方——“解脫痛苦而非致死”協會(Soulager mais pas tuer)的兩名負責人,介紹面對“安樂死”。

正方:安樂死是人道主義行為

“尊嚴死”(Association pour le Droit de Mourir dans la Dignité )協會已有34年的歷史,主要工作是促進每位公民根據對尊嚴和自由的不同理解,有權選擇自己生命末期的狀態。因此協會希望法國政府能夠制定法案允許“安樂死”,“醫療協助自殺”和“人人享有緩和醫療”。協會副主席Jacqueline Jencquel在巴黎家中接受《歐洲時報》的采訪。


ADMA協會副主席Jacqueline Jencquel在巴黎家中。

1. 提到安樂死”,您認為這是一個關於左派和右派或者是“激進派”或“保守派”的話題麼?
不完全是,因為每個人都會面臨死亡。不管我們的政治觀點如何,我們都會死亡,這個話題關系到所有人。有人思考自己的死亡,這是一種哲學的生活方式,他們不希望過多經歷病痛的折磨,選擇“溫柔”地離開人世。另一些人選擇不去思考自己的死亡,認為自己是永生的或相信來世,或者是相信上帝,認為沒有自己選擇結束生命的自由。所以這是一個哲學問題,與我們政治立場無關。

2. 如何理解“有尊嚴地活著”和“有尊嚴地死去”?
活著和死去應該以尊嚴為前提,但“尊嚴死”不是“應該”還是“不應該”的問題,我們希望得到有選擇的自由。自由有邊界,但這個邊界開始於侵犯別人的自由,“安樂死”的選擇自由沒有侵犯到別人的自由。在法國我們有選舉自由、同性婚姻自由,但沒有選擇死亡的自由,我們訴求的只是這個選擇的自由,僅此而已。
生命的美好在於終有一日所有一切將會終止,因此我們知道每一刻都很美。19世紀詩人Alphonse de Lamartine曾說過,“生命之書絕妙,我們無法隨心所欲打開,關上。美麗的文字不會讀兩遍,但最美的篇章會自動翻頁,我們總希望回到摯愛的那一頁,殊不知我們離開的那一頁正停留在手尖了。”

3. 選擇權和生命權,很容易讓人想到歐洲曾經的墮胎法案,您也支持過墮胎選擇的自由,如今的“安樂死”議題和墮胎自由議題有何可比性?
這是兩種自由,一邊是女性可以自由支配自己身體,“安樂死”則是每個公民支配自己身體的自由。很多人認為墮胎是謀殺,但墮胎對於實施者來說也是一個非常艱難的選擇。我們這一代的女性倍受這個問題困擾,因為當時缺少避孕手段,所以懷孕的幾率高,但我們並不希望奉子成婚,只能被迫墮胎,因為你自己的境遇不希望孩子出生,如果不能保證孩子良好的教育和生活,孩子不如不出生。所以女性應該自己選擇墮胎與否,支配自己的身體,而不是男人或者國家來決定。
這兩項社會運動有相同之處,是為了兩種自由,但如今我們可以避免懷孕,但不能避免死亡。每個思考的人都應該試想自己的死亡並為其作准備。

4. 當我們談論自由時,講的也是個體的意願。但作為普通人,我們的意願會隨時間改變,我們也會因為當初的某個決定後悔。這也是“安樂死”應該考慮的因素吧?
病人從開始到最後都需要做出決定。如果你做過“生前預遺”說如果你在某種情況下,實行安樂死,但臨死前你改變主意,希望醫護人員竭盡全力救你,最後他們也會竭盡全力救你。你做出預遺某種情況下不要求治療,這裡面當然有個風險,如果你沒有做預遺,可能被救活而不是死去,但這是你自己冒的風險,冒險多活一點,還是少活一點。
這不是生和死的選擇,這是多活一點,還是少活一點的選擇。死亡不可避免,每個人都避不開死亡,“生前預遺”仿佛你做了個賭注,如果輸了,可能是少活幾個月,或幾年。做怎樣的指示,都取決你的年齡大小,如果你比較年輕,你會做一種預遺。但像我,年紀大了,孩子們都長大了,結婚了,如果我現在得了絕症,我不會選擇治療而是選擇死亡。但如果我是20歲,我會做出另一種選擇。

5. 瑞士、比利時等國關於“生命末期”的法案,對法國有何啟示?
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安樂死”和“醫療協助自殺”都是合法的,在瑞士則只有“醫療協助自殺”是允許的--病人自己可以吃一定劑量的致命藥品,自己動手打開毒藥開關,病人要在攝像機鏡頭前,說這個決定是沒有回頭路的,如果你打開,你會死去。這一點做不到,在瑞士“醫療協助自殺”是不可能的,瑞士不允許醫生主動給你注射。
但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允許“安樂死”,但規定是非常嚴格的,必須符合很多條件,首先你因為絕症備受折磨,或心理生理痛苦太大,或是年齡太大生理機能減弱疾病纏身不能有尊嚴的活著,你得列出你受到一條條的折磨,他們才會幫助病人“安樂死”。

6. 你的一個朋友叫Nicole Boucheton到瑞士結束自己的生命,你也陪同她去了,作為見證者,您能否講一下這次旅程?
Nicole Boucheton的選擇意在表示對“安樂死”支持,她是ADMD的副主席,本可以有能力想到辦法在家安靜地離開人世。但她去瑞士,並留下一封信,解釋為什麼她要去瑞士,因為在法國沒有法律。首先法國法律沒有自由,我們沒有自由選擇死去的時間和方式;其次沒有平等,因為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到瑞士的,她有能力支付她自己和我們的旅費;再次法國沒有互助精神,當時醫生只能切除內臓,體外排泄,她無法接受這一條,她更希望死亡。
去年8月,我和她的丈夫和妹妹一起去的。她很平靜,想到馬上解脫,非常高興。當然她的丈夫和妹妹非常悲傷,尤其是我們從瑞士回來的時候,非常地艱難。但她離開的時候臉上帶著笑容,她閉上眼,和所有人告別,整個過程只用了兩分鍾。所以說到平等,所有人都應該有權選擇。當然不是所有人我們都幫助其自殺,比如一個20多歲的年輕人失戀,傷心欲絕,或有人丟了工作,都不會協助其自盡的。

7. 您曾說過“安樂死”是種人道主義行為,而非單純的醫療行為。
我的意思是,安樂死並非是一些人說的“謀殺”,因為“謀殺”是違背別人意願。當一個人的生命裡只剩下折磨痛苦,你幫助他從生過渡到死,作為一個橋梁,對,這就是人道主義行為。
比如Vincent Lambert 案件很混謬,對於他的親人來說也很荒謬,這非常不人道 如果他做了“生前預遺”,便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一個醫生應該陪伴自己的病人一直到最後一刻,如果醫生說我做這一行只是為了救助,他應該選擇另一種職業,我們不可能治好所有人,我們也不能減緩所有人的痛苦,這不可能的。醫生陪伴病人到最後,醫生的職責包括:救助,解除痛苦,如果不能解除痛苦,那便幫助死亡,如果他做不到,他應該從事其他職業。醫生不是單純的救護員,他得有人道主義精神。

反方:死亡不是個人的事
“減輕痛苦而非致死”運動(Soulager mais pas tuer)聯合了7個組織聚集了諸多醫療從業人員和普通會員,反對一切形式的“安樂死”和“醫療協助自殺”,支持“緩和醫療”,同時得到得到老牌支持“生命權的”Alliance Vita協會支持。1月21日,國會進行了關於“生命末期”議題的不投票討論,“減輕痛苦而非致死”運動在全國55個城市游行反對政府提議的新法案。運動的總代表Tugdual Derville在他們的巴黎辦公室接受《歐洲時報》的采訪。


Tugdual Derville在他們協會的標識前。

1. 協會對於2005年Léonetti法案和2015年新提案持何立場?
我們支持2005年Léonetti法案,因為法案禁止“安樂死”和“持續無效治療” ,支持“緩和醫療”。對病人進行臨終陪伴,醫護人員和病人信任的基礎便是不傷害。這個法案還規定了有些特殊情況可以解除人工維持生命措施,病人死去,但解除人工維持生命措施,目的不是讓病人死而是減輕痛苦。
2015年法案,雖沒有正面提出“安樂死”和“醫療協助自殺”,總統和總理至少現在在言語中未使用“安樂死”這些詞匯。但是我們的擔憂在另一方面,法案提出可以注射“持久且大劑量鎮靜藥物”作為一項權利,這樣的提法其實是另一種形式的“安樂死”。對於我們來說,這是態度意圖的問題,而不是原則上的問題。法律制定和醫療方案實施是為了生還是為了死,這是問題的關鍵。

2. 您如何看法案給予病人的權利?
病人有時也會提出自殺,“安樂死”等要求,無論他們說什麼我們都要去聆聽。如果我們不聆聽,是對病人不尊重。我們要聆聽,但不能一字一句都當真。病人和醫生的對話交流才是治療的前提,只有醫生才有醫治和做決定的權利,醫生的職責不是執行病人的心願而是照顧病人的健康。病人的“生前預遺”之前只是作為參看,如今對醫生卻有限制作用。醫患雙方的關系過於形式化,有可能過於極端,因為日常的交流藥物定奪才是診斷病人的唯一途徑。
再說下自由。自由是什麼?自由是沒有約束和限制,但病人通常都會有折磨,如果知道診斷結果是個壞消息,我們便生活在危機中,更而求死,其實我們應該做的是如何應對這些困難,而不是因此求死。

3. 您是如何看待選擇權和生命權的?
哲學層面,我講一下自由,所有的法案都是關於“生”的法案,不可能有關於“死”的法案,這是我在“臨終照顧”中體會到的,我們和Alliance Vita發起了“生命末期SOS活動”,最重要的是我們眼裡這個人是百分百活著的:他們有些很小的訴求,比如約見某人,收到鮮花,或只是品嘗一下美食。
我們要看這個人,前提是預設他們是百分之百有生命的,眼裡沒有植物人或瀕死的人這一說詞,他們眼前都是百分百有生命的人。這些問題對我來說都是生命之賭,我們選擇生命一方。
或許你說最後允許安樂死的都是年紀大或生命末期的,但如果我們打破了一個禁忌,以後如何定奪衡量價值的尺度?在生與死的辯論中,唯一的例外可以使整個規則變形。如果我們說,這一個案例可以這麼做,那對於其他人應該怎麼做?這更是社會選擇,比如對這些病人來說,他們非常脆弱,正因此要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我們要花費精力和金錢去照顧這些人,這是一種社會選擇。

4. 您是巴黎高政畢業,又是高商ESSEC畢業,自己如何走上支持生命權的社團組織工作的?
我的故事,和生命有關。我20歲的時候遇到一個重度殘疾的孩子,他腦部神經有問題,只能通過眼睛交流,和這個孩子的交流,改變了我的生命,給我帶了歡喜,我被他的人性感染,我和他待了一周的時間,這給我帶來了很大的變化,我繼續學業,後來在政府的體育青少年部做過實習,做殘疾青少年娛樂活動項目總監,我的第一份工作在窮小子協會(petits frères de pauvres)。我同時組織了一個跨代交流的平台,10歲的孩子同年紀大的人交流,看到這些孩子如此聰慧,願意和這些老人們一起玩,我選擇了這個職業。

5. 最新的Ifop民意調查顯示96%的法國人支持“安樂死”,你是怎麼看這一結果的?
安樂死被介紹為“得了絕症受到很大的痛苦後無痛苦死去”,非常不幸,在法國“安樂死”這個詞在人們眼中有了褒義。死亡不是個人的事,死亡也是一種社會行為。因為生活環境不盡如意,有人自盡,雖然我不認識,但是我受到影響,我為他的親人致哀。
有人說痛苦有時到了無法忍受的地步,但是正因如此,我們要去解脫痛苦,而不是殺害。如今在法國有種對死亡恐慌,我們無法結束生命,但在止痛方面我們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有人認為痛苦和解脫是無法協調的,我是支持“緩和醫療”的。生活便是忍受,生活中會遇到心痛,生活是一系列的分離和重建,如果痛苦了便認為要結束生命,而不是選擇迎面困難向前看,這是整個社會出了問題。
我們支持“緩和治療”,希望所有人都能得到“緩和治療”。Ifop不斷發起這樣的調查,而如今法國仍未通過安樂死方案,因為公權力非常明白如果決定不慎重,公共醫護系統受到影響結果不堪設想。保證醫院系統良好運營,這裡面還有政治上覺悟。
有很多法國人說,我支持自由,支持選擇的自由,是因為他麼不知道這一自由帶來了更多的不自由。如果我們選擇安樂死,我們如何做止痛的研究,如何更好的提高醫學水品,如何發展“緩和醫療”?政界和醫生的意識更加敏銳,如果政府明白自己的責任,不會因為一項調查便去將其付諸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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