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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者如被揭發參與間諜或恐襲活動﹑以及任何違抗加國的活動,亦會被褫奪公民資格 

 
      文章內容

>>2014-03-23 03:28:47
 
移民部向國會提交了35年來第一次全面性更新《加拿大入籍法》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草案Bill C24,大概可分為7大重點:(1)64歲以下入籍申請人必須考試;(2)修例更容易褫奪公民資格:例如,申請入籍資料造假者,即使成功入籍,其公民資格也會被取消;(3)在入籍申請表加入「有長住加國意圖」(intent to reside)的條款;(4)「移民監」時間改為六年住滿四年;(5)取消入籍法官上訴機制;(6)抵埠前在加居住的抵扣時間取消;(7)大幅提高造假移民及移民顧問刑罰。

  (1)入籍必須考試的年齡層擴大

  移民部「公民及多元文化」處處長吉拉德(Nicole Girard)說,新例對需要提供語言能力證明及參加公民考試的申請者年齡段,從原來的18至54歲擴大到14至64歲,一是為了鼓勵年輕人更早的去學習本國文化,亦是為了適應加拿大勞動力市場逐漸延遲的退休年齡。此外,只能在符合申請人道豁免權的條件下,才能夠借助翻譯員的幫助完成測試。

  (2)更容易褫奪公民資格

  移民部提出的新修訂建議,簡化褫奪公民資格,如在申請入籍時提供失實資料而成功入籍者,當局便可以行使權力褫奪其公民身分。資料顯示,在2013年10月,警方調查的造假個案有逾3000宗屬本國公民﹑5000宗屬永久居民。在2013年9月,移民部長曾指,2013年共有27名因造假而騙得公民身分的人士被褫奪公民資格,而在1976至2011年期間,被褫奪的人數,則只有60個。

  按照舊例,褫奪公民資格的程序有三部分,牽涉移民部長﹑聯邦法院及院督(Governor-in-Council)。但新修訂如落實執行,大部分因提供虛假陳述,例如虛報居住年期﹑隱瞞犯罪紀錄等,而成功取得身分者,則會由移民部長決定褫奪,令造假者更易被「踢走」。

  另外,任何持有雙重國籍者,如被揭發參與間諜或恐襲活動﹑以及任何違抗加國的活動,亦會被褫奪其加國公民資格。

  (3)「長住加國意圖」條款

  移民部將在新版的入籍申請表上,加入一項「長住加國意圖」的條款,要求申請人宣誓入籍後有長住加國的意圖。移民部解釋,這項宣誓可確保公民資格只給予有心住在加拿大的人士。

  雖然,移民部表示,不會特別派員調查申請人入籍後是否一定住在加國,但在新入籍法下,移民部長有權褫奪任何在入籍資料「造假」者的公民資格,這項條款如何執行、落實,值得留意。

  上訴須到聯邦法院添困難

  (4)修改「移民監」居住時間要求

  新例將加長申請入籍所規定的居住時間,由目前的4年住滿3年,改為6年住滿4年,並設立最低「身在居住地」(physical presence)的規定,每年最少居住183天。

  目前的規定,沒有每年最低居住天數的要求,申請人總之只要在四年內住滿三年,計算方法可「拉上補下」。

  (5)取消入籍法官上訴

  現時如入籍申請被拒,申請人欲提出上訴,可向入籍法官(citizenship judge)申請,並陳述申辯理據。但在新修訂下,處理申請的程序將會「簡化」,只由入籍官員(citizenship officer)批核。入籍法官亦不會再處理申請及審判上訴,只剩下主持入籍典禮的「儀式性」角色。

  新例實施後,申請人如不滿結果而欲上訴,需直接到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並需先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並獲得法院同意受理(leave),如順利通過這一步,聯邦法院才會受理並排期審訊。新修訂將令上訴變得困難重重,變相令上訴成功的機會大減。

  移民部解釋,目前積壓的入籍申請案已達32萬件,平均審批時間要24至36個月之久,將原先需要經過入籍法官的「三部曲」處理程序,簡化為將審核過程交由移民部入籍官員全權處理,一步到位。新例目標在2015至2016年,處理掉80%的積壓案件,同時令審批時間減至一年之內。要達到這個目標,除了通過簡化程序外,較以往更加明確入籍標准亦會幫助移民部官員加速審核程序。

  (6)抵扣時間取消

  在舊制下,永久居民申請入籍時填報的居住年期時,他們在未成為永久居民前在本國居住的日子,可以折半的方式計算為居住年期,因此更快能符合4年住滿3年的要求。如申請人在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前已在本國居住兩年,實際上只需再住兩年,便可申請入籍。

  在新修訂下,成為永久居民前的居住日子,不能計算在內,如要申請入籍,便需由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後起計算,住滿新居住條件後才可申請。

  (7)嚴打虛假入籍資料

  嚴打欺詐,新入籍法將大幅提高申請人及移民顧問欺詐的罰款,由目前最高罰款1000元及或入獄一年,提高至最高罰款10萬元及或入獄5年。

  另外,新修訂將加強對入籍顧問的規管。新法將會就「認可代表」下定義,並會設立監管機構。聯邦政府指,這是回應業界提出的建議,加強對付非法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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