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法政学堂

文章内容

  2022-11-30 15:34:04

京师法政学堂是清末官办法政专门学校。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1907年2月)学部奏设于北京。校址在原进士馆。以造就完全法政通才为宗旨。5年毕业。预科2年,正科3年。正科分政治、法律 2 门,预科招收年在20岁~25岁,品行端正、体质坚实,有中学根柢者;正科招收预科毕业生及有相当学力者,均需考试入学。预科课程与中学略同,并设论理学、法学通论、理财原理、日语等。正科课程有人伦道德、皇朝掌故、大清律例、政法学、政法史、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理财学、社会学、外交史、统计学、民事刑事诉讼法、监狱学、财政学、中外法制史、日文、英文、体操等。 [1] 
中文名京师法政学堂出    处《教育大辞典》所处时代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
另设别科,招收年 35 岁以上各部院人员及举贡生员,经考试入学,3 年毕业。课程与正科略同,但无英语。又设讲习科,招收吏部新分及裁缺人员,保送入学,授以政治、理财各门大要,1 年半毕业。学生定额,预科 200 名,正科 200 名,别科 100 名,讲习科不限。章程被各省法政学堂仿照办理。宣统二年十一月(1910 年 12 月)改定章程,将正科延长为 4 年,分设政治、法律、经济 3 门。规定法律课程以中国法律为主。废止讲习科。民国成立后,改名北京法政专门学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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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1. KAIWIND 说道: Re: 京师法政学堂

    2022-11-30 15:35:30

    北京法政大学是由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京师财政学堂合并组建而成的北京法政专门学校。1923年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升格为北京法政大学。1926年国立北京中俄大学(部分)并入北京法政大学。1927年北京法政大学撤销,参与合并组建京师大学校。
  2. KAIWIND 说道: 无题

    2022-11-30 15:36:32

    历史沿革编辑

    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京师财政学堂合并组建北京法政专门学校。
    1923年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升格为北京法政大学;
    1926年国立北京中俄大学(部分)并入北京法政大学;
    1927年北京法政大学撤销,参与合并组建京师大学校。

    学堂简介编辑


    京师法政学堂
    1903年京师大学堂(预备政科)改建为京师进士馆;
    京师大学堂历史沿革参见北京:“北京大学历史沿革”;
    1906年京师进士馆更名为京师法政学堂。

    京师法律学堂
    1903年京师大学堂(速成科仕学馆)改建为京师法律馆;
    1906年京师法律馆更名为京师法律学堂。

    京师财政学堂
    1909年京师财政学堂创建

    国立北京中俄大学
    历史沿革参见北京:“国立北京中俄大学历史沿革”

    京师大学校
    参见北京:“国立北平大学(京师大学校)历史沿革”
  3. KAIWIND 说道: Re: 京师法政学堂

    2022-11-30 15:39:09

    论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

    20世纪初, 在中国废科举、兴学堂的浪潮中, 法政专门教育骤然而起, 这一时期以一大批法政学堂的兴办, 在中国近代教育史占有重要的一页。法政学堂是新式学堂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 法政学堂一度十分兴盛, 其规模和影响都较为突出。研究这一问题对中国早期法政教育和社会政治变革的深入研究均有相当的意义。

    [size=14]一.   清末民初法政学堂的骤起及其原因[/size]

    近代中国的法政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1861年同文馆开设的“万国公法”课程。甲午战争后, 新式学堂逐渐兴起, 在新式学堂中开始设置法律、政治学科, 北洋大学、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湖南时务学堂、山西大学堂、震旦学堂等先后设立法律或政治科。1902年8月, 张百熙主持拟定的《钦定学堂章程》规定大学专门分科为政治、文学、格致、农业、工艺、商务、医术七科。政治科分为二目, 即政治学和法律学[1](pp.754—760)。1904年1月, 清政府又颁布了由张百熙、荣庆、张之洞联名重订的《奏定学堂章程》, 规定大学分科除原有七科外, 增设经学科, 列在各分科大学之首, 合为八科。其中, 政法科分为政治门和法律门, 具有现代意义的法政教育由此奠基。1905年4月24日, 伍廷芳与沈家本上奏清政府“新律即定, 各省未预储备用律之才, 则徒法不能自行, 终属无补”, 因此“亟应广储裁判人材, 以备应用”[2](p.313), 奏请设立京师法律学堂, 开启了清末全国开办法政学堂之先声。1905年11月, 直隶总督袁世凯又以“改良直隶全省吏治, 培养佐理新政人才为宗旨”[3], 奏请在保定设立直隶法政学堂。由于日本战胜帝俄, 震惊了中国, 激发了国人要求立宪的热情, 朝野上下, 社会舆论纷纷要求广设法政学堂, 以养成法政思想, 培养法政人才, 各省法政学堂骤然而起。1906年, 广东法政学堂、江西法政学堂、山东法政学堂、北洋法政学堂、浙江法政学堂、贵州法政学堂、湖南法政速成学堂、奉天法政学堂、四川法政学堂、江宁法政学堂、安徽法政学堂、云南法政学堂先后开办。1907年, 京师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陕西法政学堂、新疆法政学堂次第而兴。1908年又有湖北法政学堂、吉林法政学堂、两江法政学堂、热河速成法政学堂、广西法政学堂、河南法政学堂兴办。1909年贵胄法政学堂、甘肃法政学堂, 1910年黑龙江法政学堂也先后开办。据统计1909年全国共设立法政学堂47所, 占全国124所专门学堂的三分之一以上。学生人数达12282人, 占全国专门学堂学生人数22426人的一半以上[4](p.12icon_cool.gif。为了加快法政教育的发展, 清政府1910年通令“各省法政学堂应次第扩充”[5], 并准予设立私立法政学堂。按照学部的规定, 各省私立法政学堂, 原以在省会设立为条件。但据宪政编查馆奏定的筹备清单, 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必须在三年之内一律成立, 司法人才十分短缺。因此, 清政府又在1910年11月10日对这一限制予以变通, “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 一律准予呈请设立法政学堂, 以广造就”[6], 进一步促进了法政学堂的发展, 私立镇江法政学堂、苏州法政学堂、全陵法政学堂、成都法政学堂等相继成立。据1912年的统计, 全国法政专门学校(堂)达64所, 学生人数达30803人[7](pp.145—146), 达到最高峰。民国成立后, 教育部以“民国成立, 专门人才需用甚殷”[8](p.46)电令各省旧有高等专门学校, 亟宜继续办理, 并于1912年10月公布《专门学校令》, 改学堂为学校, 规定“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 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 法政专门学校属专门学校之一, 专门学校学生入学资格为中学毕业或经考试证明具有同等学历者[9](pp.107—10icon_cool.gif。明显提高了法政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学生的入学文化程度。不久又针对清末以来法政学堂发展过快, 以致于学生入学程度过低, 师资不足, 教学质量下降, 社会反映强烈, 教育部不得不提出“诚以法政人才, 关系国家至为重大, 非绳以严格, 不足以培育英才”[10], 并通令各省法政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先入预科, 毕业后方得升本科的规定办理, 要求将学生名册随时抄送司法部备查, 否则不予承认其结业资格。1913年1月又规定“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 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 办理合法, 不滋流弊者”[11](p.81)酌量情形, 饬令停办, 或改为法政讲习所, 并一再强调:“国民之所以需政法常识与时势之所要求者, 端在有善良之学风, 优美之知识, 足以出为世用。与其博宽大之名而近于滥, 不若留良汰莠, 勿失法政教育之精神”。[12](p.61)由于民初政府严格法政专门教育, 法政学校从1913年起逐年有所下降, 但直到1916年底仍有32所之多, 在各类专门学校中仍居首位。
    清末民初十余年间, 法政教育陡然而兴, 各省先后兴办的法政学堂达百余所, 在早期新式教育中十分醒目。清末民初法政学堂之兴盛, 并非偶然, 而是有其特殊的原因和背景。
    首先, 清末民初政治发展与变革需要大量法政人才, 这是根本原因。1901年4月, 清政府设立督办政务处, 任命奕劻、李鸿章等为督办大臣, 刘坤一、张之洞为会办大臣, 拉开了清末十年的各项改革, 1902年5月, 清政府又命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行现律例, 按照交涉情形, 参酌各国法律, 悉心考订, 妥为拟议, 各期中外通行, 有裨治理”[13], 法制改革提上日程, 1905年11月, 清政府派载泽、戴鸿慈、端方等人前往欧美、日本考察宪政, 并于1906年8月宣布“仿行宪政”, 随后, 设立咨议局、资政院, 颁布宪法大纲, 组织责任内阁等宪政举措继之而起。民国成立后, 1912年的组党和建党热潮如火如荼, 1913年的国会选举高潮迭起。清末民初政治变革前所未有。显然, 无论是清末修律、立宪还是民初政党政治、议会政治都需要懂得西方立宪政治, 通晓西方法律的法政专门人才, 传统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无法适应这一发展和变革的需要。难怪伍廷芳在奏请清政府设立法律学堂时曾急切地说:“在今日为内政外交之枢纽, 将欲强国利民, 推行毋阻, 非专设学堂, 多储人才不可”, 并一再强调“造就已仕之人, 俾办地方庶政。当务之急, 莫过于此”[14](pp.273—274)。
    其次, 科举制的废除, 新式教育的兴起, 以及政府对法政专门教育的鼓励和推动, 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法政学堂的骤起。1905年科举制度废除后, 传统士绅不得不在有限的社会空间内另谋出路, 或出国留学, 或报考各类专门学校, 新式教育迅速兴起, 各类专门学堂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 法政专门学堂是清末新式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尤为迅速。此外, 政府对法政专门教育的鼓励和推动更直接促成了法政学堂的勃兴。清政府学务大臣孙家鼐不仅认为“伍廷芳等所请专设法律学堂为当务之急, 自应准如所请”并要“政务处通行各省, 查取直隶法政学堂章程, 参酌地方情形认真办理”[15](pp.5384—5385)。民国初年, 教育部也提出“惟现时民国肇建, 法政人才需用孔急, 自应量为变通, 准于法政专门学校暂设法律别科政治经济别科, 考取在25岁以上具有国根砥者入校肄业, 三年毕业”[9](p.107)。
    再次, 中国特定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和基本国情也是法政学堂迅速兴起的重要原因。由士入仕, 读书做官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体现, 清末大量学子和士绅阶层借科举以入仕的道路被隔断后, 并末泯灭其入仕做官的希冀, 法政学堂以培养佐理地方政治人才为目标, 旨在“造就从政之才”对广大学子有很大的吸引力, 不少法政学堂附设别科, 则专门招收各部院人员及举贡生监, 这种别科不必象正科那样由预科升入, 惟取速成之意, 并且对在职服官或已有科名者尤为优待, 故报读者无数。此外, 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教育使众多士绅学子饱读诗书, 有较为丰富的阅历和中学根底, 能够会通中西社会政治学说, 长于理论而拙于技艺, 学习法政是其优势, 而法政人才又为当时社会所急需, 清政府学部在将御史乔树枬的奏请由军机处饬发各省时曾指出; “现各省举行新政, 需材甚殷, 裁判课税人员, 尤非专门之学不能胜任。而科举既废, 举贡生员若无求学之地, 以之肄业法政, 既不如他项科举之难于成熟, 而年龄长则阅历富, 中学深则根底完, 必能会通中西, 以为效用之具”[17]。的确, 受过传统教育的学子学习法政较之数理化来说要快捷和省力得多。当然, 除读书谋官外, 借办学以渔利也是法政学堂勃兴的又一动力。民国初年曾有人评论法政学校“惟学既有成, 才堪用世, 则学也而官随之, 但亦不限于法政一途。谬视法校者, 乃以法政为官之利器, 法校为官所产生, 腥膻趋附, 熏获并进。借学渔利者, 方利用之以诈取人财”[18](p.22)。此外, 清末民初, 国贫民穷, 许多省份无法按照学制的规定, 兴办综合类或理工类大学, 尤其是在师资和校舍、实验教学设备的添置方面更是困难重重。法政学堂则不然, 无需实验设备, 校舍也可因陋就简, 师资可以从大批海外留学归来的留学生中逐步解决。

    [size=14]二.   清末民初法政学堂的管理及其教学[/size]

    清末民初创办的法政学堂无论是办学宗旨与管理方式, 还是学科制体与课程设置, 甚至师资与教材无不渗透世纪之初社会巨变, 中西文化冲突与交融的时代特征, 也能看到近代中国新式教育初始阶段的某些特点和痕迹。
    1、办学宗旨与管理方式。从1905年成立的直隶法政学堂“改良直隶全省吏治, 培养佐理新政人为宗旨”到1907年成立的京师法政学堂以“造就完全法政通才为宗旨”。清末法政学堂无疑旨在培养法政人才以适应各项政治改革的需要。然而, 由于法政教育的特殊性, 清政府从一开始就试图把培养法政人才纳入培养维护封建统治之才的范围内, 在《奏定学堂章程》的《学务纲要》中明确指出:“政法一科, 惟大学堂有之, 高等学堂预备入大学法政科者习之。……此乃成材入仕之人, 岂可不知政法, 果使全国人民皆知有政治, 知有法律, 决不至荒谬悖诞, 拾外国一二字样, 一二各词以摇惑人心矣, ”并专门规定“除京师大学堂, 各省城设立高等学堂之外, ……其私设学堂, 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 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19]。既使后来放宽了对私法政学堂的限制, 清政府仍然强调:“各国法政之学, 派别不同, 各有系统, 必折衷于一是, 始可以杜岐趋而崇政体。故学术之所宗, 必求与政治相应, 我国各项法规多取则于日本, 而日本实导源德国, 德国法学之统系与英法诸国统系绝不相容。日本先采法国派, 后乃悉弃之, 而改用德国派。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 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 无出格之弊, 此则讲求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20](pp.11—12)。民国成立后, 先后公布的《专门学校令》、《大学令》, 规定“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 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 “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 养成硕学闳材, 应国家需要为宗旨”, 新法规将学术传授视为专门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中心, 这与清末《奏定学堂章程》所确立的“无论何等学堂, 均以忠孝为本, 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 俾学生心术壹归于纯; 而后以西学, 论其智识, 综其艺能。务期他日成材, 各适实用”[1](p.7icon_cool.gif的办学宗旨, 明显不同。蔡元培就任教育总长时曾说“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合, 尊孔与信教自由相违”[21](p.136), 1912年11月21日教育部公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规定“法政专门学校以养成法政专门人才为宗旨”[9](p.110)当是这种指导思想下全国各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宗旨。在管理上, 清末法政学堂大致有公立和私立两种, 公立法政学堂在隶属上虽有不同, 但均由政府直接管理, 如京师法律学堂隶属修订法律馆, 京师法政学堂隶属学部、直隶法政学堂隶属直隶总督, 各省法政学堂则隶属各省督抚, 私立法政学堂由学部备案后, 由创办人主办。民国初年的法政学校由国家、地方、私人或私法人设立, 依其所属性质, 分别为国立法政专门学校(由教育部管辖)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由各省管辖)和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由创办人管辖), 公私立法政学校的设立、变更废止, 均须呈报教育部批准备案。清末各省法政学堂主要是由原仕学馆, 课吏馆, 甚至省城学署、贡院改建、改设、改办而来, 设有总办(总理)、监督(教务长)、提调、学监等管理人员, 教员(教习)多由总办和监督聘请。民初法政学校多由清末法政学堂改名而来, 部分为新办, 设校长、教务长等, 教员悉由校长礼聘。各法政学堂一般都制定较为详细的章程, 对学堂的学制、生源、师资、办学宗旨、管理制度、课程设置等均作了规定, 清末各省法政学堂章程多仿京师和直隶法政学堂章程, 也有不少按照奏定学堂章程或学部章程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民初各法政学校章程多按教育部《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而定。在宏观管理上, 清末主要是对法政学堂在办学思想进行控制, 而民初则重点是对其办学水平和条件进行限制。
    2、学科体制与课程设置。从清末制定的《奏定学堂章程》关于学制的规定来看, 张百熙等人虽然努力“节取欧美、日本诸邦之成”, “博考外国, 参酌变通, 择其宜者用之”[1](pp.63—7icon_cool.gif。但基本受到日本学制的影响, 对法政学科的规定倾向于受日本影响的大陆法科制度, 民国初年仍基本承袭这一体制。在学科安排上, 《奏定学堂章程》将政法科分为政治门和法律门, 1910年《改定法政学堂章程》公布后, 法政教育分设法律、政治、经济三门, 而民国初年教育部公布的《大学规程令》将法科分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门, 而《法政专门学校规程》也规定分设法律、政治、经济三科, 政治、经济二科不分设者, 得别设政治经济科。将政治学科(门)置于法科之下, 这种模式源于大陆法科教育制度。实际上, 除甘肃法政学堂、京师法政学堂(1910年增设经济科)等少数学堂设法律、政治科(门)外, 多数并未按学科分类, 而以学时和学生身份分设简易、速成或官班、绅班。在学制上《奏定学堂章制》将大学预科分为三年, 分科大学堂为3-4年, 民国元年制定的《学校系统令》规定大学预科3年, 本科3-4年, 《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规定预科3年, 本科3-4年。实际上, 除京师法律学堂3年, 湖北法政学堂专科3年, 山西法政学堂本科3年; 京师法政学堂正科4年, 贵胄法政学堂正科4年; 两江法政学堂正科5年, 吉林法政学堂5年外, 多数均为速成学堂, 有一年毕业的, 如广东法政学堂官班生、湖南法政速成学堂特别班、奉天法政学堂讲习科、安徽法政学堂补习科、山西法政学堂简易科、河南法政学堂讲习科; 有一年半毕业的, 如山东法政学堂、浙江法政学堂速成科、湖南法政速成学堂正科、湖北法制学堂讲习科, 吉林法政学堂讲习科, 甘肃法政学堂官绅班; 有两年毕业的, 如直隶法政学堂、广东法政学堂绅班、贵州法政学堂、奉天法政学堂专科, 安徽法政学堂简易科、新疆法政学堂、两江法政学堂别科; 甚至还有半年毕业的, 如广西法政学堂官绅班。[22]在课程设置上, 最早设立的京师法律学堂比照大学堂章程法律门所列科目酌量损益, 能够反映最初法政教育的内容, 正科开设: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经济通论、国法学、罗马法、刑法、民法、宪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公法、诉讼实习、行政法、监狱法、大清公司律、国际私法、财经通论、大清破产律、外国文、体操、卒业论文。速成科则较为简单计有: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宪法大意、刑法、民法要论、商法要论、民刑诉讼法、大清公司律、大清破产律、裁判所编制法、监狱法、国际法要论、诉讼实习[23]。由于清末各省法政学堂在课程设置上多直取或模仿直隶和京师法政学堂, 故从以下两学堂的课程设置即可窥见全国法政学堂课程设置情况。直隶法政学堂正科为: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交涉约章、政治学、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裁判所构成法、应用经济、财政学、警察学、监狱学、统计学、中外通商史、东文东语、演习裁判等。预科为:伦理学、中外历史和地理、算学、教育学、法学通论、经济总论、东文东语[23]。京师法政学堂预科设:人伦道德、本国文学、日本语、历史、地理、算学、理化伦理学、法学通论、理财原论、体操等, 正科法律门为:人伦道德、皇朝掌故、大清律例政法学、政法史、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理财学、社会学、外交学、管理学、体操、统计学、日本语、英语、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财政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24]政治门为:人伦道德、皇朝掌故、大清律例、政治学、政治史、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理财学、社会学、日本语、体操、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外交史、财政学、统计学、英语等。[9](pp.111—112)民国元年, 教育部公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规定预科为:法学通论、经济通论、心理学、伦理学、国文、外国语等, 本科法律科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外国语等, 刑事政策、法制史, 比较法制史、财政学、法理学为任选课。政治科为:宪法、行政法、国家学、国法学、政治学、政治学史、政治史、政治地理国际公法、外交史、刑事总论、民法、商法、经济学、财政学、统计学、社会学等, 法理学、农业政策、工业政策、商业政策、社会政策、交通政策、殖民政策、国际公法、政党史、国际私法等为任选课。[9](pp.114—123)这种课程设置基本上为全国法政学校课程设置的标准, 与清末法政学堂课程相比, 主要是删去了诸如人伦道德、大清例律、皇朝掌故、大清会典等旨在维护清王朝道统的课程, 时代变革尤为明显。
    3、师资与教材。
    清末骤然兴起的法政学堂遍及京师及各省, 作为新式教育的法政教育, 其学科体系、基本理论和相关知识大多来源于西方, 因而最初师资尤为紧缺, 就当时情况来说法政学堂的师资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一是聘请日本法政教习, 二是陆续返国的赴日法政留学为主的官派和自费生。清政府聘请日本教习始于1901年, 1905年法政学堂兴起后开始大量聘请日本专家来华任教, 京师法律学堂成立时, 曾重金聘请在修订法律馆作法律顾问的日本著名法学家冈田朝太郎、松冈正义、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等人到校任教, 冈田朝太郎主要讲授法学通论、宪法、行政法、刑法等课程, 松冈正义主要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小河滋次郎主要讲授监狱学、志田钾太郎主要讲授民商法、国际私法等, 除了少量中国法的课程为中国教习讲授外, 其余大部分由日本教习担任。继京师法律学堂后, 直隶法政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北洋法政学堂、两广法政学堂、山西、江西、湖北、吉林等法政学堂也先后聘请日本教习, 甚至连偏远的云南、新疆法政学堂也聘请了日本教习, 据统计全国法政学堂聘请的日本教习达62人[25](p.20icon_cool.gif。师资的另一主要来源是研习法政为主体的留日学生。1905年国内开始创办法政学堂时, 正值中国赴日留学处于颠峰时期, 1906年、1907年各省法政学堂大量创办后留日学生开始大量归国成为国内法政教育的主要力量, 据笔者曾粗略估计清末10年间中国赴日学习法政的各类留学生达5000人左右。[26]大致可以肯定1907年以前, 国内法政学堂聘请的日本教习较多, 承担了重要的教学, 1907年以后法政留日学生大量归国充当师资, 日本教习渐渐减少, 留日学生逐渐成为法政教育的主导力量。以法政为主的归国留学生直接参与创办和充任法政学堂的师资, 如张百麟, 1904年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法政速成科, 1906年创办贵州法政学堂。丁惟汾, 1904年赴日本明治大学法律系学习, 1907年归国任山东法政学堂监督。陈国祥, 1904年赴日本法政大学学习, 1907年任河南法政学堂教务长。古应芳1907年日本法政大学毕业后任教于广东法政学堂。戴戡1905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师范速成科学习, 1908年任教于河南法政学堂。江庸、张孝簃、汪荣宝、林棨等大致也在1904年左右赴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律系学习, 1907年前后任教于京师法政学堂。邵从恩1905年入东京帝国大学学习法政, 1908年任教于四川法政学堂, 孔昭炎1906年赴日本法政大学学习, 1908年任两广法政学堂教务长, 吴鼎昌1907年赴日本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习, 1909年任教于京师法政学堂。凌士均、阮性存、余绍宗等1905年赴日本法政大学学习, 1907年回国先后任浙江法政学堂校长和教务长, 还有张知本、张耀曾也是日本法政大学的毕业生, 民国初年先后任教于上海、北京的法政大学和专门学校。由于国内法政学堂学生听不懂日语, 日本教习多数也不懂中文, 因此, 留日学生还部分充当或兼任了日本教习的翻译, 据日本教习矢野仁一、松本龟次郎等人回忆, 在京师法政学堂担任翻译的留日学生就有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汪莹宝、范源濂、江庸、张孝簃、姚震、汪羲之、曾彝进、黄德章、夏燏时等人。
    留日学生在不断成为国内法政学堂师资主导力量的同时, 也将西方和日本学者的著作翻译介绍到中国成为国内法政学堂的主要教材, 留日学生曹汝霖、章宗祥、戢翼翚等人组织的译书汇编社, 其它如教科书译辑社, 湖南编译社, 普通百科全书社、闽学会也翻译了不少政治法律书籍, 这些书籍有原著为日本学者的, 如高田早苗的《国家学原理》、有贺长雄的《国法学》、中村太郎的《国际私法》、北条元笃、熊谷直太的《国际公法》、梶原仲治的《民事诉讼法释义》、小林魁郎的《行政裁判法论》、辰已小二郎的《万国宪法比较》等, 也有原著为西方学者的, 如美国伯盖司的《政治学》、法国伊耶陵的《权利竞争论》、英国斯宾塞尔的《社会平权论》等[27](pp.218—240)。由于国内法政学堂学科体制, 甚至办学宗旨多模仿日本, 梅津次郎、冈田朝太郎、美浓部达吉等日本学者的著作和讲义更多地被选用为教材。严献章、匡一译的《民法总则》、樊树勋译的《民法财产物权》、彭树堂译的《民法债权担保》周大烈、陈国祥译的《民法总则》、姚华、许壬译《民法财产》、王焘译的《法学通论讲义》孟森等译的《民法要义总则篇》、《民法要义债权篇》、陈兴容译的《民法要义亲族篇》、金泯澜译的《民法要义继承篇》被广泛采用。修订法律馆曾“遴选谙习中西律例司员分任纂辑, 延聘东西各国精神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 复调取留学外国卒业生从事翻译”[15](p.5439), 先后翻译《德意志刑法》、《德意志司法制度要略》、《俄罗斯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意大利刑法》、《比利时刑法》、《美国刑事诉讼法》等30余种刑法和司法制度书籍也多作教材和教学参考书。请政府“仿行宪政”后, 上海商务印书馆、开明书局、广智书局、群益书局、中国图书公司出版的《宪法大纲》、《普通选举法》、《国法学》、《宪法》、《英美法》也成为各法政学堂时尚教学参考书。

    [size=14]三.   清末民初法政学堂的影响及其局限[/size]

    清末民初法政学堂是在清末废科举、修律立宪背景下兴起的, 其作用和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它对中国近代法政教育的兴起和普及, 清末民初的社会政治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法政学堂为主体的法政教育是中国近代新式教育之一, 它与先期不久的法政留学教育构成了近代中国最早的法政教育, 其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学科体制、课程设置、教师资源、教材引进奠定了中国早期法政教育的基本内容和模式, 无疑是中国近代法政教育兴起的重要标志。中国两千多年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 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 社会关系比较简单, 不可能产生现代独立的部门法律和严谨的法律规范, 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 也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的法政意识和法政学说, 因此, 现代意义的法政教育也就无从谈起。19世纪后期, 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 西方的社会政治学说不断传入中国, 法政教育开始起步, 赴欧美与日本法政留学是其前奏, 由于路途、经费、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多方面条件的限制, 法政留学虽不乏其人, 但毕竟人数有限, 法政教育难以普及。20世纪初国内法政学堂的兴起加速了这一进程。从1905年至1916年的10余年间, 国内先后兴办的法政学堂达百余所, 地域分布相当广泛, 遍及京师及国内各省省会和重要通商口岸, 在校学生最高峰的1912年超过三万人, 由于法政学堂大多是二年以下的速成教育, 至少有10万人以上毕业或就读过法政学堂, 很大程度上使中国近代的法政教育得到了最初的普及。
    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作近代新式学堂, 不仅顺应了20世纪初废科举兴学堂中国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 更重要的是传播了西方近代的法律政治知识, 培养了大量新式法政人才, 促进了清末民初的社会政治变革。法政学堂以“造就完全法政通才”或“培养佐理新政人才”为宗旨。其实, 凡法律、政治、理财、交涉皆含其中, 尤其是“法律为专门之学, 非俗吏所能通晓, 必有专门之人, 斯其析理也精而密, 其创制也公而允”[28], 为清末修订新律及法制改革培养了大量的初级人才, 很难想象清末大规模修订新律, 尤其是各项改革, 地方自治的推行没有大量的法政人才是难以进行的。正如清政府学部所说“各省咨议局既上年成立, 京师资政院亦于今年召集, 而各级审判厅, 各级地方自治亦皆次第施行, 所有议员, 自治职员、审判官吏, 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20]。法律启蒙与教育是法制近代化的前奏, 法制改革与更新是法制近代化的实质内容, 法政学堂不仅进行法律启蒙与教育, 其培养的学生还直接参与了法制改革与更新, 对中国法制近代化功不可没。此外, 法政学堂的大量设立, 必然使西方的法律政治学说在中国广为传播, 由于法政学堂分布广泛, 学生皆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在接受专业知识的同时, 也接受了西方的民主与法制意识, 不可避免地对清政府的专制统治产生怀疑和不满, 清末立宪和革命风潮的日兴与法政学堂的大量出现不无关系, 包括法政学堂在内的清末学堂往往成立国内立宪和革命的传播地和萌发地。民国初年的政党政治, 议会政治的勃兴也与法政学堂的兴盛断难分开, 法政教育的价值取向和法政学堂学生的从政兴趣, 是民初政党政治、议会政治的助动器, 不少毕业和就读过法政学堂的学生成为日后政界和司法界的活跃分子, 如民国初年出任广东督都的陈炯明, 广东省政府主席和湖北省政府主席的杨永泰, 国民党政府立法院院长刘健群先后毕业于广东、京师和贵州法政学堂, 一大批具有现代法政意识人才的产生, 有助于中国政治与法制的近代转型, 对清末民初的社会政治变革影响甚巨。
    清末民初法政学堂一度兴盛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少有的现象, 由于特殊国情和历史条件的限制, 其负面影响和局限也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 法政学堂的功利倾向影响了法政学生的素质和法政教育的正常发展。清末民初兴起的法政学堂很大程度上是以速成教育为特色的, 这种功利主义倾向是为了解决修律、立宪和各项改革中法政人才短缺而兴起的。然而却影响了法政教育的正常发展和学生专业素质的提高。由于法政教育骤然而兴, 学堂设置过滥, 学生在入学资格和条件上未作严格限制, 教学上多是一年至两年的速成教学, 合格师资、校舍多有不足, 以致于教学质量和学生专业素质难以提高, 尤其是一些私立法政学堂大多经费短缺, 学生素质极差, 师资不合格, 甚至无固定校舍。民国初年教育部视学员在实际考察后认为:“此类私立法政, 能少收一学生, 则少误一青年, 而国家社会将来可少受一份祸害也”[29](p.17)。1913年起教育部不得不对法政学校进行整顿, 先是通令京外法政专门学校立即停止招考别科生, 后又严厉取缔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急功近利的法政学堂对中国近代法政教育的正常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二, 法政学堂的过多发展挤占了中国有限的教育资源, 限制了理工、农医等实科教育的发展。清末民初中国学制正处于转型期, 高等专门教育分布不均, 理工科教育奇缺, 法政学科因特殊的历史背景却一枝独秀, 据统计宣统元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22426人, 法政科学生12282人, 占54.8%, 民国元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9633人, 法政科学生30308人, 占77.7%, 民国三年全国专科学校学生共计31346人, 法政科学生23007人, 占73.39[7](pp.145—146)。这种学科比例挤占了有限的教育资源, 限制了理工、农医等实科教育的发展。民国初年曾有人评击:“今悉一国之才与智, 而群趋于法政一途……吾恐国家社会之蒙受祸害, 乃且加厉, 比其觉悟, 而元气已伤, 漂(飘)摇之国运, 将与此如狂如醉之潮流, 同不返耳”[30]。不能说没有道理。此外, 由于法政教育具有较强的政治性, 以培养服从和服务统治阶级政治需要的法律政治人才为主, 随着统治阶级的退出历史舞台, 隶属于这个阶级的法政人才也往往为历史潮流所否定和淹没, 其专业特长自然难以得到展示和发展, 造成教育成果的浪费。
    第三, 清末民初法政学堂因特殊原因使中国早期的法政教育深受日本影响。清末民初的法政学堂在指导思想, 学科体制、课程设置、教材、师资等方面主要规取日本, 中国早期法政教育深受日本影响, 中国法政教育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仓促起步, 对于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法政教育并没有进行认真分析和比较, 而是出于文化、地理等原因大量规取日本, 使得中国近代法政教育一开始就留下了明显的日本痕迹, 以致于中国近代法政教育对西方法政教育的吸收和借鉴多是以日本为中介, 不仅有一定的保守性, 视野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4. KAIWIND 说道: 无题

    2022-11-30 15:41:11



    京师法政学堂



    学校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学部将进士馆房舍改设而成。以培养新式政治、法律人才为宗旨。分预科、本科和别科。预科两年毕业后升入本科。本科分习法律、政治二门,三年毕业。预科、本科定额各二百名,均经学堂考取者始准入学肄业。别科三年毕业,定额百名。另设讲习科,学员无定额,满二百人以上开办,一年半毕业。所有咨送各员均在讲习科肄业。并奏定《法政学堂章程》。共五章四十九条。1912年教育部令与法律学堂、财政学堂合并,改为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后改法政大学。

  5. KAIWIND 说道: Re: 京师法政学堂

    2022-11-30 15:44:34

    成为北京京师法政学堂的教授(1903年〜1911年)

  6. KAIWIND 说道: Re: 京师法政学堂

    2022-11-30 15:51:52

    清末京师法律学堂创办始末

    2021-12-03



    今年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清朝末期京师法律学堂是如何创办的。

    在清末新政改革的浪潮中,法律教育一度骤然升起并逐渐引起国人的重视。创办于1906年的京师法律学堂,作为近代中国设立的第一所中央官办的法律专门学校,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书写了光辉的一页。它的创办堪称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一大创举,不仅是配合新式法律创制与实施的必要举措,而且成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良好开端。在清末民初二十余年间,法律教育盛极一时,曾有一枝独秀之地位,尤以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使法律教育开始逐步走向正规化。作为清末新政教育改革的产物,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为培养近代中国法律专门人才做出了巨大贡献,开启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新纪元。

    1910年京师法律学堂旧址

    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过程

    清末新政改革后,清廷迫于内外压力之下,不得不开始修订法律章程。1902年3月11日,清政府发布修律上谕,由此揭开晚清法律改革的序幕。在上谕中,清政府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等人,慎选熟悉中西方法律之人,呈报入京,听候简派。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等的举荐下,伍廷芳和沈家本两人被清廷委任为修订法律大臣。伍、沈二人在清末法学界享誉甚高。伍廷芳出生于新加坡,长期在英国学习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他精通西方法律制度,对西律有很深的造诣。不久之后,清政府在北京设立修订法律馆,作为修律的专门机构。1904年,伍廷芳来到修订法律馆与时任刑部右侍郎的沈家本共同担负修律的重任。在修律的过程中,伍廷芳深感国内法律人才匮乏,如果创制近代法律,而没有懂得法律之人,那么法律就不能得到有效贯彻。因此,他极力主张设立隶属于修订法律馆的法律学堂用来进行法律教育,以此为国家培养和造就专门的司法人才。他的建议得到了沈家本的赞同。于是,1905年4月24日,伍廷芳和沈家本联名向清政府呈送《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要求在北京设立法律学堂。在奏折中,伍、沈二人对于制定近代法律的重要性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当时中国与世界各国通商往来密切,外籍人员在国内各个省份流动频繁,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矛盾与纠纷,如果地方官员不熟悉外国法律,很容易处理失误,最终酿成要案。紧接着,他们在奏折中分析并指出当时国内法律教育的现状,强调培养和造就专门的法律人才对推行现行新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他们看来,创设法律学堂不仅可以强国利民,还可以抵御外侮。

    京师法律学堂创始人伍廷芳京师法律学堂首任监督沈家本

    很快,清政府军机处接到皇帝的朱批,指示负责全国教育的学务大臣孙家鼐进行研究。同年8月,孙家鼐向清廷呈奏,认为“伍廷芳等人所请专设法律学堂实为当务之急,自应准如所请”。孙家鼐表示,要全面支持伍、沈等人的要求,在京师设立法律学堂以适应新政改革之所需。他随即要求修订法律馆迅速制订出详细的办学方案。在得到清廷的办学许可后,伍廷芳等人马不停蹄制订《法律学堂章程》,对法律学堂的办学要求及内部运行管理机制进行具体规定。经过一年多的筹备,1906年9月,法律学堂正式在北京开学。据时人记载,开学当日清政府捐赠《图书集成》一部,以此表明清政府最高统治者对新政法律事业的支持。在学堂成立伊始,其隶属于修订法律馆,由修律大臣负责日常管理。次年,清政府正式将法律学堂更名为京师法律学堂,由于馆部分离,原先隶属于修订法律馆则改为直属于清廷法部。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清政府对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及发展所持的支持态度。

    京师法律学堂的管理机制与教学概况

    在京师法律学堂创办不久,学堂就树立“以造就已仕人员研精中法律,各具政治智识,足资应用”为办学宗旨。以为国培养法律人才、储备法律人才为己任。根据清政府的要求,京师法律学堂隶属于修订法律馆,由修律大臣沈家本兼任学堂监督(相当于校长)一职。在监督之下又分设教务提调(处理事务的高级人员)、文案提调、庶务提调及监学。而承担京师法律学堂各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员主要由当时国内著名的学者、官员以及来华参加修律的日本法律顾问担任。在中国法课程中,主要由国内知名的法律学者讲授,像“大清律例”这门课,就由当时著名的“陕派”律学家吉同钧主讲。吉同钧进士出身,一生精于律法,在清末享有“法学大师”之美誉。外国法课程主要由当时日本法律专家讲授,像“民事诉讼法”这门课,就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主讲。松冈义正作为清末日本法学博士,在来华之前曾长期供职于日本上诉院,对西方律法有很深的研究。在京师法律学堂中,多数教员同时又担任修订法律馆的馆员,他们把修律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带到课堂中讲解,这是同时期全国其他法政学堂无法比拟的优势。

    按照沈家本等人原先拟定的办法,学生共分为两类,一类是学制三年,被称为“正科”;另一类是学制一年半,被称为“速成科”。设置速成科的目的就是培养更多的学生辅助地方官员对其管辖的属地进行有效治理。根据《法律学堂章程》规定,三年制的学生主课为法律原理,主要学习大清律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经济学通论、体操、外语等课程。其中外语特指的是日语,这可能与日本顾问担任教员有关。速成科主要学习刑律、诉讼、裁判等纯专业课程,学习科目数量为十四门。以上所有的课程中,除了“大清律例”“唐明律”以及“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三门课程的课本是现有外,其他教本尚未编撰,其所用的版本都是日本法科学校学生所使用的教材。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法律顾问以及留日毕业生对学堂教学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1908年出版的《大清律例》影印版

    京师法律学堂设立的首要目标就是培养新式法律专门人才。因此,能否在几年之后收获办学成效,不仅关乎学堂科学化运行管理机制以及教员的选聘,更关乎学生的选拔。那么京师法律学堂的学生是如何选拔的?这在伍廷芳、沈家本上奏清廷的奏折中可见端倪,该奏折中写道:“在京师设立一法律学堂,考取各部属员,住堂肄习。毕业后派往各省,为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从上述奏折中可以看出,学堂的学生不是普通的学生,而是具有一定品级的官员,经过学堂学习,学成之后被分派到全国各地以佐助各地主官实施新政。学堂从1906年开班授课,1907年正式更名,共招收两届学生,由于教育体制的改革以及清末部院权力之争所带来的影响,在招收第三届学生时被迫与当时京师法政学堂进行合并。关于京师法律学堂的毕业生人数,据《清史稿》记载,毕业人数近千人。至于教师的教学方式,据到访过京师法律学堂的日本学者盐田环回忆道:“二百生徒凭几而坐,课本摊开,待通译停口之时始移目至书,或思考,或笔记。”从上述可以看出,学堂是采用大班制教学,日本教员讲授课程则需要翻译,再从翻译人员传授给学生,进而学生进行思考。学生的毕业考核,则由清廷学部和法部共同负责,考核优秀者按照原先官级进行嘉奖晋升。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革命风潮迅速席卷全国各地,京师法律学堂也被迫停止办学。不久,民国代清,京师法律学堂遂告结束。

    京师法律学堂的历史影响

    1912年5月,民国北京政府教育部为了进一步整合国内教育资源,将京师法律学堂与1906年由清政府学部奏改的京师法政学堂、1909年由清政府度支部奏设的京师财政学堂等三校合并成立新的法政专门学校——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由近代著名藏书家邵章担任首任校长。同年8月25日,北京法政专门学校正式开学。于是,由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所创办的京师法律学堂汇入到民国时代法律教育的潮流中。纵观整个学堂从创办、发展到停办乃至转型发展的历程,可以清楚看出它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所产生的不可估量的历史影响。

    1.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基础。中国法制近代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实现法律人才近代化,而法律人才近代化的关键在于法律教育。京师法律学堂作为清末第一所法律专门学校,开近代中国法律教育之先河。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促使中国近代法律教育逐步走向专业化,初步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基础。至清朝灭亡前,京师法律学堂前后共有一千余名毕业生,他们分布在全国不同的法律岗位上,对传播和普及近代法律知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培养了大批法律专门人才,推动中国近代法制化进程。在京师法律学堂千余名毕业生中,有许多优秀毕业生,他们毕业后在法律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例如,京师法律学堂毕业生熊煜、王克忠等人联络在京司法界和立法界人士发起成立北京法学会,次年又在北京创办政法研究所。另外,还有该学堂监督江庸,在民国初年历任北京高等审判厅厅长、北洋军阀政府司法部部长、国立法政大学校长等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又出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之职。教员汪有龄,在民初联合北京法学界人士集资创办中国近代具有法学摇篮之称的私立朝阳大学,朝阳大学的法科在民国时期非常出名,一度有“北朝阳、南东吴”之称。还有许多优秀毕业生在此不一一列举,他们都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与法制化进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911年京师法律学堂学生修业文pin

    3.对民国及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如上文所述,从京师法律学堂走出来的许多教员和学生,他们在以后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其中有人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也有人从事律师及法学教师职业。民国初建,政府着手开始修改旧律并颁布新法,此时急需由法律专门人才制定。例如,京师法律学堂的创办者伍廷芳在民国初年出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他就任后高举依法治国的旗帜。在审理民初姚荣泽案时,他坚持司法独立,主张公开、透明地审判,向世人昭示新生的民国,决心将法律改革进行到底。为此,他提出建立律师制度及陪审制度并实施,得到孙中山的肯定。与伍廷芳同在京师法律学堂共事的汪有龄,在民国初年联合法律界人士创办私立朝阳大学,在朝阳大学存续的38年间,共培养出7000余名毕业生。其中,法律专业毕业生占近七成,他们为民国的法律教育以及司法改革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私立朝阳大学改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所法学专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不久之后又并入中国人民大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再创辉煌。另外,还有同时期京师法律学堂教员江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次年又兼任华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委员等职,他提出了自己的法制建设思想,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等人的赞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作为开启近代法律教育先河的京师法律学堂,在清末法律改革和法律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言:“就伍、沈二人创办的法律学堂而言,学堂以养成裁判人才为目标,并紧紧围绕这个目标设置相关的法律科目,这在晚清法律教育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稿件来源:《北京档案》杂志

    作者:李 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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